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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河北省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落實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措施,制定了《河北省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下面是方案的詳細內容。

《河北省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河北省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88號)精神,深化落實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措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正確處理安全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係,嚴把駕駛培訓、考試關口,提升安全駕駛技能,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堅持開放競爭。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完善公平競爭機制,激發培訓市場活力,統籌規劃、競爭擇優,合理利用社會考試資源,實現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提高培訓考試服務管理水平。

堅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樣化培訓服務,優化培訓考試程序,尊重羣眾意願,推行自主選擇,簡政放權,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羣眾考領駕駛證。

堅持公正廉潔。落實執法服務公開,實現培訓、預約考試、考試、駕駛證發放全過程公開透明、嚴密規範,健全內外部監督機制,嚴格違規問責,堅決查處違法腐敗行為,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羣眾滿意度。

堅持問題導向。認真剖析駕駛培訓、考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針對性和可行性措施,提高駕駛培訓服務管理水平。

堅持科技引領。加大科技裝備投入和信息技術應用,整合駕駛培訓、考試管理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步驟

(一)安排部署。20xx年部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明確工作任務,梳理、分解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職責;根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xx〕50號)和《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精神,研究制定我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二)推進實施。20xx年總結經驗,深入推進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各項改革措施和相關工作,落實我省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三)落實完善。20xx年全面落實國辦發〔20xx〕88號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完善我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公開透明、權責清晰、運轉高效、公開廉潔的駕駛培訓考試管理體制。

三、工作措施

(一)改進培訓方式。

1.開放駕駛培訓市場。規範行政許可,重點核實訓練場地科目、土地性質與教練車配比。規範駕駛培訓機構開業標準,依法督查駕駛培訓機構許可條件和程序,嚴格市場準入。簡化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取消法律、法規以外的所有限制性規定,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進入駕駛培訓市場。(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2.合理配置資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強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存量,引導增量,主動減量。綜合考慮駕駛培訓市場供求等因素,通過舉行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申請人和利害人意見,引導駕駛培訓市場理性投資。積極探索資產重組、聯合經營等新模式,鼓勵引導駕駛培訓機構走規模化和集約化道路,推動行業結構調整。(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3.實現自主經營。取消對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的限制,突出其經營主體地位。駕駛培訓機構可按照國家標準,根據市場需求和培訓能力,自主安排招生數量和開班計劃,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自行製作、發放結業證書,自主決定增減、調整教練車,自行確定教練車的維護週期和項目,進一步減少行政干預,激發市場活力。(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4.改進教學形式。落實駕駛培訓機構教學主體責任,因人施教,嚴格培訓內容和學時要求,提高培訓質量。鼓勵採取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實踐體驗等多種方式培訓,推廣應用網絡遠程教學,提高教育水平。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的培養方式,各地可選擇1-2所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開設大中型客貨車駕駛培訓專業,或採取駕駛培訓機構與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聯合辦學方式,試點開展大型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鼓勵駕駛培訓機構建立佈局合理、相對集中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基地,實行系統規範的集中培訓,提升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試點開展駕駛人防禦性駕駛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5.規範培訓服務。研究制定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規範,提升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服務水平。研究制定分科目、跨機構培訓辦法,開展試點工作。增加按學時收費、先學車後付費等方式,提供現金、銀行卡和網上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研究制定駕駛培訓服務標準合同文本,明確培訓車型、學時、模式和費用等內容,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制定河北省駕駛人培訓收費行為規則,規範駕駛人培訓收費行為。(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

(二)創新考試管理。

1.加強考場建設。公開社會考場的場地建設、設備配置和系統維護等相關標準。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考試供給能力進行評估測算,提出考場建設需求,按照滿足考試需求、方便羣眾考試、不浪費社會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建考場。考場的佈局、數量應滿足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縣級考場建設,方便羣眾就近考試。(省公安廳負責)

2.規範考場管理。實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考試線路等級管理,從制度建設、執法公開、便民措施、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車輛、數據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規範考試場管理,保障考試過程合法、成績有效。核定考試能力,為制定考試計劃提供支撐。社會考場名稱不得含公安部門字樣,辦公場所、設備、車輛和人員服裝不得使用公安或接近公安等部門的標識,不得與公安部門共用辦公場所,過渡期內應物理隔離,不得共用出入口。(省公安廳負責)

3.規範考試費用。

制定購買社會考場服務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96號)等規定,購買社會考場服務。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落實財政預算資金保障。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應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合同,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不得參與社會考場經營活動。(省公安廳、省財政廳負責)

制定考試場地訓練收費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等部門負責)

允許考生免費進入考場熟悉環境,適應性訓練應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制,不得借考試之名收取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車輛使用費。(省公安廳負責)

落實分科目收費,提供網上支付、銀行代收、窗口收費等多種支付方式,方便考生及時繳費。(省公安廳、省財政廳、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

4.嚴格履職履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授予的考試職權,全面履職盡責,不得將涉及駕駛人考試業務的考試組織、檔案管理、考場管理及考試系統和考試監管系統的管理、維護和使用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省公安廳負責)

5.優化考試計劃。綜合考試需求、考試員數量、考試車數量、考場(考試線路)等級和考試能力、地域分佈等多種因素,合理安排考試計劃。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廣泛聽取駕校、考場、考生的意見,確保駕駛人考試計劃安排合理、公平、公正。(省公安廳負責)

6.實行自主報考。依託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實行駕駛人考試自主報考,考生自主選擇考試時間、考試場地、考試區域和駕駛技能考試次序。(省公安廳負責)

7.落實直接考試。自20xx年4月1日起,符合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原因被註銷(被吊銷或被撤銷的除外)、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等七種情形之一的,允許當事人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省公安廳負責)

8.謀劃自學直考。按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監會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有關要求,堅持“依法、規範、有序、穩妥”的原則,提前謀劃,細化措施,做好準備,待相關地區試點結束、全國統一部署後,按要求推進實施。(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河北保監局、省質監局負責)

9.改進考試程序。嚴密考試組織形式,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實現考試員和考生信息、駕駛培訓機構信息相互屏蔽。實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一次性預約、連續考試。(省公安廳負責)

10.嚴格考試評判。嚴格落實考試內容、考試程序,嚴明考試紀律,嚴守評判標準,不得減少考試項目、縮短考試里程、降低評判標準。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理論考試應使用計算機評判系統,科目三實際道路考試應採用人工隨車評判和計算機評判相結合的方式。20xx年底前逐步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省公安廳負責)

11.強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管理。開發網絡版農機牌證管理系統,實現在線申請駕駛證、下載打印相關表單、理論考試學習模擬、預約辦證日期等便民功能。加強考試裝備建設,提大學聯考試過程的信息化、電子化、自動化水平,減少人工評判環節。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信息管理,實現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省農業廳負責)

(三)提升服務水平。

1.提供多樣化服務。允許學員通過電話、網絡或現場等方式,自主選擇教練員、培訓時段。鼓勵駕駛培訓機構採用“一人一車”方式進行培訓,滿足學員個性化、差異化需求。允許學員根據自身學習情況,在完成基本學時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增加訓練時間和科目。(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2.便利殘疾人羣。自20xx年4月1日起,進一步放寬殘疾人駕車條件。研究制定殘疾人體檢具體辦法、流程。鼓勵駕駛培訓機構配備加裝輔助裝置的教練車輛,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工作。加強對輔助裝置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管。放寬准入,降低門檻,為駕駛培訓機構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省殘聯、省衞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商局負責)

3.調整體檢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將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的起始年齡由60週歲調整為70週歲,對未按期提交體檢證明駕駛證被註銷、且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超過有效期不滿1年的,按規定體檢並提交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建立分類體檢制度,根據準駕車型設定不同的體檢標準,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要求,簡化、優化小型汽車駕駛人身體檢查項目和方法。完善機動車駕駛人體檢需要的體檢場地和基本醫療儀器設備,公示體檢須知、體檢流程、體檢標準和收費標準。加強監管,對出具虛假體檢證明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嚴肅查處。(省公安廳、省衞生計生委負責)

4.優化考點佈局。簡政放權,着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方便羣眾就近考試。積極推行市級公安機關向縣級公安機關派駐考試員開展考試工作。在全國優秀縣級車管所、具備小型車考試條件的縣(市)試點下放小型車考試業務,成熟後逐步推廣。對報考單項科目出現排隊積壓的考生,允許其選擇省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省公安廳負責)

5.完善便民措施。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考生要求當天參加科目三理論考試的,應予以安排。各科目考試合格並履行完必要的手續後,應在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允許異地補換領駕駛證、參加駕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放開大中型客貨車異地申領限制,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學習培訓、報名考試、領取駕駛證。認真落實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駕駛證互認換領工作,滿足公民出境駕車需求。(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外辦負責)

(四)強化監管問責。

1.加強隊伍建設。試點中等專業技術學校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設置教練員專業課程。健全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制定河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管理辦法,實行考核淘汰制度;明確承擔考生身份驗證、考試引導、考場巡查、遠程監控等考試組織監督工作和科目三考試安全崗位均為考試輔助工作崗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提出需求,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程序統一向社會公開招錄,並納入考試員資格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公安民警和文職人員中選拔專兼職考試員。試行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負責)

2.強化科技支撐。加快推進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的推廣應用,為羣眾提供穩定、便捷、高效的互聯網服務。督促駕駛培訓機構使用全國統一的計時培訓系統,20xx年底前實現培訓信息電子化傳輸、管理。推進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台與考試系統聯網對接,實現駕駛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確保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推行考試過程檔案電子化,提大學聯考試工作效率。(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負責)

3.落實公開公示。公開考試計劃、考試場地、考試員和約考結果,在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公佈考試合格率、考試違規行為、學員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公佈教練員培訓質量、服務水平、誠信考核、學員評價、培訓價格、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信息,引導學員選擇質量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學習。(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4.全面排查清理。對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將存在違規問題的生產銷售企業列入“黑名單”,禁止進入河北考試設備採購目錄。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全面清理考場和駕駛培訓機構投資建設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考場和駕駛培訓機構,其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確保徹底脱鈎。(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5.加強業務監管。制定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完善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實現對駕駛培訓機構的綜合考核。加強督導檢查,重點整治亂設培訓點、非法經營、亂收費、駕駛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等突出問題,淨化駕駛培訓環境。加強計時培訓動態管理,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生產銷售企業及其技術人員參與篡改和偽造學時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其設備。充實業務監管力量,對駕駛人考試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對異常業務進行定期分析研判。推廣應用視頻監控、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衞星定位等監管手段,全面啟用考試評判監管系統,實現考試數據實時上傳、異常業務及時預警、考試過程事後倒查。建立考試監督評價機制,全面推行考試回訪調查、音視頻檔案抽查、舉報投訴核查反饋制度。(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負責)

6.嚴格責任追究。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件。對計時培訓系統服務商、駕駛培訓機構人員等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的,以各種名目向學員索取財物的,依法從重處罰。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依法嚴肅查處。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過程,發現存在偽造成績、降低標準等問題的,當事考試員終身不得參與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警違規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聘用人員違規違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考場和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監管,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涉事考場或採購涉事企業考試設備,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作為一項重要民生工程,落實經費和人員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省成立由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衞生計生委、省金融辦、河北保監局、省農業廳、省殘聯等部門共同參加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領導小組,推進、落實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各地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

(二)加強協作配合。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有關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協作配合,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三)加強秩序整治。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嚴格源頭把關,實施綜合治理,強化檢查執法,嚴厲打擊和整治違反道路交通信號通行、違法佔用應急車道、酒後駕駛、超速行駛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四)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微博、微信、手機短信及深入駕駛培訓機構、企業、廠礦、社區發放宣傳手冊等,多渠道宣傳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擴大社會知曉率。準確解讀改革措施,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引導羣眾理性選擇培訓方式。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引導,深化公益廣告宣傳,傳遞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着力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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