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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出台

《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出台

我國一直在努力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篇“《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出台”,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出台

“法官在庭審程序中要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證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關於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律師在法院依法履職中享有閲卷權、發表意見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

律師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xx屆三中全會決定從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xx屆四中全會決定將法律服務、律師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佈局,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作了重要部署,“兩個決定”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指明瞭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兩年多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配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鑑國外律師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斷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增強了律師事業發展的活力,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深化律師改革意見正在進一步徵求意見。

保障執業權利完善救濟機制

律師會見難、閲卷難、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刑事辯護中存在的“老三難”問題,阻礙了刑事訴訟程序進程,影響了司法公正。在推進律師制度改革過程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解決“老三難”問題的呼聲不絕於耳。

針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司法部、全國律協積極參與並組織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推動在相關法律中完善律師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各項制度,健全律師執業權利及其保障機制。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三類案件,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律師只要持律師執業證書等“三證”就能會見。此後,律師會見難問題基本解決。

要徹底解決“老三難”問題,以及着力解決律師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問題,離不開政法機關通力配合、共同努力。xx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法機關密集發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台文件要求解決律師“老三難”問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則提出,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

全國律協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法律賦予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初步建立了律師協會“三級架構、整體維權”的工作機制,確保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時有渠道反映,及時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廳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制定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江蘇在全國首創“律師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制度。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司法部正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研究制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將吸收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頒佈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內容,並進一步完善律師權利救濟工作機制。

規範執業懲戒違法違規行為

這位負責人坦言,當前,律師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律師工作不盡心、服務不盡責,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有個別律師與司法人員搞不正當交往,辦關係案、人情案。這些問題對律師行業的形象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為健全完善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制度,完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體系,全國律協研究律師執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着手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明晰執業行為邊界。去年5月,全國律協首次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管理制定行業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律協完善誠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誠信監督工作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xx屆三中全會“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的要求,堅持一手抓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一手抓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積極探索健全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各項制度。

2019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開通法律服務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用數據量化考核,對律師和律所信用進行等級評價並向社會公佈。江蘇省司法廳建立品行良好審查制度、兼職律師表現考察制度,實施律師誠信執業“紅名單”和“黑名單”,公開發布律師嚴重失信信息。

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台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文件近40個,省律協發佈各類業務指引50多個,分別對83名律師給予行政處罰、201名律師予以行業處分,其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16人。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針對近年來律師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律師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明晰執業行為邊界;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和參與庭審行為,依法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的接觸、交往行為,引導廣大律師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法官在庭審程序中要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證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關於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律師在法院依法履職中享有閲卷權、發表意見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

律師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xx屆三中全會決定從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xx屆四中全會決定將法律服務、律師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佈局,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作了重要部署,“兩個決定”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指明瞭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兩年多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配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鑑國外律師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斷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增強了律師事業發展的活力,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深化律師改革意見正在進一步徵求意見。

保障執業權利完善救濟機制

律師會見難、閲卷難、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刑事辯護中存在的“老三難”問題,阻礙了刑事訴訟程序進程,影響了司法公正。在推進律師制度改革過程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解決“老三難”問題的呼聲不絕於耳。

針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司法部、全國律協積極參與並組織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推動在相關法律中完善律師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各項制度,健全律師執業權利及其保障機制。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三類案件,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律師只要持律師執業證書等“三證”就能會見。此後,律師會見難問題基本解決。

要徹底解決“老三難”問題,以及着力解決律師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問題,離不開政法機關通力配合、共同努力。xx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法機關密集發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台文件要求解決律師“老三難”問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則提出,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

全國律協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法律賦予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初步建立了律師協會“三級架構、整體維權”的工作機制,確保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時有渠道反映,及時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廳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制定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江蘇在全國首創“律師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制度。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司法部正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研究制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將吸收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頒佈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內容,並進一步完善律師權利救濟工作機制。

規範執業懲戒違法違規行為

這位負責人坦言,當前,律師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律師工作不盡心、服務不盡責,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有個別律師與司法人員搞不正當交往,辦關係案、人情案。這些問題對律師行業的形象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為健全完善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制度,完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體系,全國律協研究律師執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着手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明晰執業行為邊界。去年5月,全國律協首次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管理制定行業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律協完善誠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誠信監督工作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xx屆三中全會“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的要求,堅持一手抓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一手抓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積極探索健全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各項制度。

2019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開通法律服務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用數據量化考核,對律師和律所信用進行等級評價並向社會公佈。江蘇省司法廳建立品行良好審查制度、兼職律師表現考察制度,實施律師誠信執業“紅名單”和“黑名單”,公開發布律師嚴重失信信息。

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台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文件近40個,省律協發佈各類業務指引50多個,分別對83名律師給予行政處罰、201名律師予以行業處分,其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16人。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針對近年來律師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律師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明晰執業行為邊界;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和參與庭審行為,依法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的接觸、交往行為,引導廣大律師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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