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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關於規範請銷假制度的規定

教育局關於規範請銷假制度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教育局關於規範請銷假制度的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女教職工晚婚晚育的產假為5個月,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但經批准生育的,產假為3個月,其中產前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2、流產。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週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併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假治療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1、 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為三天;

2、 符合晚婚(男滿二十五週歲,女滿二十三週歲)條件的為7天。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長4天,但累計最多不超過7天。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教學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

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准並將工作安排妥當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請銷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准後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後三天內補辦 ,否則按曠工論處。

(一)請假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向單位(鄉鎮教委或縣直學校)提交請假申請及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後,由會計攜帶上述證件於該教職工休產假的第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本人申請於休假5天內請假。經核實確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決定;15天以上由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後(簽字蓋章),由會計報教育局審批,其中20天以內由人事科審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長審批;40天以上由局長審批,一次病假一般不準超過60天。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准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教育局處理。

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癒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核,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複查後,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3、婚喪假。由教職工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

4、事假。半個月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半個月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報請主管局長審批。

5、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由校務會審批並報教育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育局審批。

6、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告知教育局辦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須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二)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後的三日內,由本人攜帶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銷假。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後及時到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銷假。

三、 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特殊事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發[1981]52號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xx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xx年和xx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超一天,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經濟處罰。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超過60天或有曠工行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 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託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後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勞動、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後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並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報人事部門批准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並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縣教育局便於瞭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4、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按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並嚴格執行,加強管理。

六、 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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