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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定(精選3篇)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定(精選3篇)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定 篇1

第一章總則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定(精選3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發[19__]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並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後,頒發書面嘉獎證書並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範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並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範圍內公佈。

第五條成果獎範圍如下:

(一)管理成果獎:採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水錶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誌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並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羣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並給予獎勵。對於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如下: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於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受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誌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後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並用。

第九條處罰範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睡崗的;

2、上班時間幹私活、玩電子遊戲、看小説等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無故缺席、擅離職守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户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迴避逃離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公司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處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准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於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於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並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幹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幹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准後,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中層以下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並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並徵求工會意見後,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並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後,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並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覆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並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後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定 篇2

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特制定本制度。

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後。

一、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公司設立如下激勵項目:

1、最佳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2、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準,參考績效考核成果,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3、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積累,當年出勤情況較好,全優完成各項指標,無糾紛,無事故,無投訴,貢獻突出者,由部門經理推薦至行政部,經總經理審批後授予優秀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4、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5、特殊貢獻獎:為保衞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開發新項目有詳細實施方案,且實施後獲得顯著效益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二、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懲罰積分與罰款並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時罰款的辦法,積分以辦年為一個期限,半年期限尚未達到20分者,可以撤銷其積分底數,半年中積分滿20分或超過20分者,均以處名論處。

1、對下列違紀行為一次扣1-4分及相應罰款:

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上班時間串崗、扎堆聊天者

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聲喧譁或指手畫腳者

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上班時間看與工作無關書刊者

上班時間未經允許從事娛樂活動者

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辦公用品碼放凌亂者

接聽電話不規範或傳達文件不到位者

2、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應罰款

未經領導批准中止工作,擅離崗位者

工作時間幹私事,睡覺者

利用公司設備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者

發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報或不及時制止者

對非本職工作但有利益於公司的工作不予協助者

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對客户、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者

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户投訴者

3、對下列行為一次扣10-19分即相應罰款

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拒不簽字承認者

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公司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

上班時間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禮物者。

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違反規定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及車輛者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者

4、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20分,並予以除名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對客户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後果者

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有盜竊、貪污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者

散佈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為者

5、受懲罰的員工可根據其表現,經研究給以留職察看處分者

6、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非故意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

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其它造成公司損失者,視情節予以賠償

7、懲罰的實施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部門經理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經行政部核查後予以處罰;

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同時對受處罰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受罰員工相同罰分,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脱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罰分;

8、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於員工違紀的處罰,部門經理應督促員工按照處罰額及規定的時限上繳部;

罰款必須在罰單下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交將加倍處罰;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將予以除名處理;

9、員工申訴

認為公司處罰不當或有過失之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準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總經理提起申訴,在總經理接受申訴期間,員工可以暫緩履行處罰。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定 篇3

餐飲行業員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加強員工宿舍管理,為員工營造一個整潔、舒適、安全、有序的住宿環境。

第二條 寢室長職責

1.每間寢室設立寢室長一名,全面負責本宿舍的衞生、紀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寢室長每月2日前,須核對本宿舍住宿人員及宿舍內的所有餐廳財產報宿管員,再由宿管員報餐廳辦公室。

3.每月制定本宿舍的衞生值日表。

4.寢室長有義務向酒樓辦公室及時彙報寢室內發生的異常情況,否則視情節輕重,對寢室長進行過失處理。

第三條 作息時間

1.員工晚上外出必須在24:00之前歸宿,如不能按時回宿舍者,應以請假條 的形式報宿管員請假,每月每人不能超過3次。如超過1次,宿管員有權對違紀者處以50元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歸宿的,須由部門最高主管填寫夜歸證明單。如沒有按時歸宿,且無夜歸證明單或未向宿管員以書面形式請假的,也將予以50元,次的罰款。

2.22:00以後禁止在寢室內接待外來人員,禁止留宿外來人員,凡私自留宿外來人員者,每次罰款100元,連續兩次者則取消住宿資格。如寢室長未對其明確指出或勸阻,則予以過失處理。如外來人員留宿期間造成公物損壞、財物丟失等,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第四條 衞生制度

1.員工必須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共同維護宿舍良好的衞生環境。

2.每位員工必須按照寢室長安排的衞生值日表按時打掃寢室衞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員工不按規定打掃衞生或不按規定投放垃圾,經寢室長提醒後仍不執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違紀處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須用垃圾袋裝好,由各宿舍當日輪值人員提到指定地點放好,如檢查時發現不按要求放置者,罰款10元,次。凡住宿員工將垃圾亂丟亂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5.凡在檢查中發現衞生不合格的寢室,該寢室長將受到過失處理,如有明確責任者,則同時給予該責任者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水、電管理

1.所有寢室的照明燈具及線路必須由工程部電工安裝、維修,禁止亂接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用不符合規定的裝置,違者予以100元,次的罰款。

2.入住員工必須注意節電、節水,做到人離燈熄、電斷、水關;違者將對責任人進行罰款,如查不出責任人,則對所在房間人員處以50元,人的處罰。

3.不得使用電爐等大功率家用電器。

4.不得私自亂接電線插座。

5.要保持高度的防火意識,做到安全用電、用水。發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行政人事部門。

6.如發現使用禁止使用之電器,則處以50元/次的罰款。

7.由於本人私接電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災,未造成後果給予責任者以違紀處理,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損失程度給予按價賠償,並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第六條 物品擺放規定

1.必須保持物品擺放整潔、美觀,嚴禁亂堆、亂放、亂扔,禁止在宿舍內牆面亂刻、亂畫、亂釘,違者對責任人予以10元,次的處罰。

2.牀上用品必須擺放整潔,被褥疊放整齊,統一放置於靠窗户的方向,枕頭置於牀的另一頭,牀單平整,其他牀上用品擺放有序。

3.被套、牀單須經常清洗,保證乾淨無異味。

4.鞋子有序擺放於牀下,鞋內勿放置襪子,並保證其乾淨無異味。

5.面盆、水桶置於各自牀下,並置面盆於桶上。

6.桌上物品如牙具、口杯、書籍等雜物擺放整齊,桌面乾淨無水跡。

7.衣物、毛巾掛放在兩牀間的橫杆上,燈架上嚴禁懸掛任何衣服、飾品等雜物。

8.垃圾置於桶(袋)內,並由當值人員每天處理一次。

9.公用物品除按規定擺放外,每位員工都必須愛護,如屬自然損壞,寢室長要及時上報行政人事部門,如屬人為破壞,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元,次。

第七條 管理規定

1.23:00以後禁止放音響和大聲喧譁,以免影響他人休息,凡在宿舍內放音響、大聲喊叫、酗酒鬧事等,影響他人及鄰居休息,使餐廳聲譽受到損壞者,除後果由本人自負外,餐廳將對當事人給予違紀處罰;如寢室長沒提出或勸阻,則負連帶責任。

2.對凡有公物損壞的宿舍,有明確責任者除負責賠償損失外,還要追究其責任。本宿舍員工視而不見、知情不報、相互包庇而導致責任不明者,除全體宿舍員工賠償損失外,並將給予重罰。

3.出入宿舍要隨手關門,注意防盜;對因故離開酒樓者,宿舍長負責督促將宿舍物品鑰匙回收,並上交宿管員。嚴禁私自配製鑰匙和調換門鎖,如發現此類情況,將處以宿管員100元,次的罰款。

4.宿舍內嚴禁打架鬥毆,因打架鬥毆造成公物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況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5.宿舍區域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宿舍區域內嚴禁使用明火,宿舍門口及通道不準堵塞,要保持暢通無阻。

7.每位員工必須按時辦理好暫住證,並將複印件交行政人事部門備案。

8.員工離職時,必須在辦好離職手續後及時搬出宿舍,否則予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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