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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

公司獎懲制度

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公司獎懲制度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髒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

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僱。

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

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卧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着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

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閲讀、炊煮……等(幹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佔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

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緻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一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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