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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大綱

公司獎懲制度大綱

第一節總則

公司獎懲制度大綱

1、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國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獎懲制度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以嚴密的考核為依據。在獎勵上要針對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大小,而採用不同的形式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員工,要給予嚴肅處罰。

第二節獎勵

第一條、 獎勵範圍: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a) 對技術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進,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時;

b) 預防災害或救災有功時;

c) 為國家、社會立功,為公司的社會形象做出重大貢獻者;

d) 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業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e) 對公司業務推進有重大貢獻者;

f) 個人業務、經營業績完成情況優異者;

g) 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h) 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i) 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j) 為公司節約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k)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訴事件者;

l)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有實際成效者;

m)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n) 顧全大局,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團隊協作精神者;

o) 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p) 滿足公司設立的其它獎勵條件者。

第二條、 獎勵項目:

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項目包括:

a) 年度專業成就獎:以公司內各個系統的工作環節為基礎,每年由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在每個業務系統內評選,具體評選標準和體系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獎項設為公司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創新獎、優秀團隊獎等等;

b) 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每年組織評選相應獎項;

c) 即時獎勵:根據實際情況和員工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獎勵方式:

公司為員工提供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a) 通報表揚:由公司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範圍視具體獎勵行為而定;

b) 即時獎金;

c) 獎勵性假期:除員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d) 獎勵性旅遊;

e) 參加外部培訓;

f) 出國考察。

第四條、獲獎程序:

員工受獎應由部門主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提供意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獎勵級別與方式,人力資源部發布獎勵通知並將獲獎情況記入員工檔案。

公司內統一設立的獎勵,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總經理同意推薦,經總經理核實,在公司內公佈獎項。

第三節懲罰

對於違反公司制度的各種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認識態度程度等進行懲罰。

第一條、懲罰種類

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取消獎金。

行政處罰包括:批評、警告、記過、降職和辭退。

根據員工違紀行為的嚴重性,公司將採取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條、處罰細則

1、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經濟處罰。

1) 遲到、早退、外出不登記,不着工裝,不戴工牌者。

2) 不能及時、認真清掃自己的衞生區,辦公區內(桌面、地面)凌亂,不整潔者。

3) 在辦公區內、公司門口、走廊抽煙、扔煙蒂、扔廢紙等垃圾者。

4) 桌面擺放零食,上班期間吃零食者。

5) 發物料人員不能及時清除辦公區內包裝物。

6) 接聽電話不禮貌,使用不規範用語,影響公司形象者。

7) 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8) 説髒話、粗話者。

9)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10) 在辦公區內打鬧,大聲喧譁者。

11) 參會人員遲到者。

12)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13) 在食堂就餐,浪費食物,亂倒飯菜者。

14)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下班後所轄區域窗户未關,所用電器(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電源未切斷者。

2、 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15)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16) 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17) 工作時間內手機關機,無法取得聯絡者。

18) 非工作要求午餐飲酒者。

19) 工作時間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書籍、網站、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20) 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時間半小時以上者。

21) 紀律鬆散,當月內累計遲到三次以上者。

22) 未經批准擅自串崗怠慢工作者。

23)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24) 無正當理由,培訓曠課者。

25) 對上級交辦的工作不及時辦理,不能按時完成任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26)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7) 私自移動消防設施,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8) 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3、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記過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29) 工作中發生意外卻不及時報告公司者。

30) 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者。

31) 管理不力,對下屬放任自流者。

32)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的違紀行為者。

33) 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中傷他人、損害團結、互相謾罵吵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34) 不認真執行公司規定,推卸責任,刁難顧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顧客不滿或投訴,產生惡劣影響者。

35) 工作時間酗酒者。

36)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37) 培訓無故曠考者。

3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xx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39)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降職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40) 泄露公司祕密事項,但對公司利益未造成損害、情節較輕者。

41)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2) 違反部門工作流程,給工作造成損失,且損失在xx元以下的。

43) 對下屬正常申訴做出阻撓或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4)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 偽造病假單證明或提供虛假病歷者。

46)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7)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受到損害者。

4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xx—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9) 私自將客人或同事遺忘的物品收歸己有,價值在200元以下者。

50) 年度內累計記過二次者。

5、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辭退的行政處罰,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1)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妨害團體秩序者。

5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53) 工作不負責,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54) 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財物或者有貪污盜竊行為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5)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6) 利用工作之便和業務關係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為個人謀取好處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7) 工作時間聚眾打牌、玩麻將者。

58) 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者。

59)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1) 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62)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拘留、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者。

63) 虛報個人申訴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者。

64) 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或進行與本公司無關的業務活動者。

65) 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公司機密,並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處者。

66) 違抗命令,擅離職守,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者。

67) 擅自塗改各種原始記錄、單據、合同者。

68) 無故曠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從或拒絕執行上級指令者。

69)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70) 為謀私利,利用公職權力或工作時間為其他公司工作,從事第二職業者。

71)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7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73) 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4)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75) 造謠惑眾詆譭公司形象者。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6)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7)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78)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處罰程序

對員工處分一般情況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調查審核通過,上報總經理決定後執行。

員工受到懲罰處分時,由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懲罰通知,並在公司內公示,同時記過以上的處罰記入本人檔案,受到開除處分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處罰申訴

給予員工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應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公司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慎重決定。

在批准職工處分以後,如果被處分者不服,可以越級申訴,但在公司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由國畜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凡有與國家法令、法規有牴觸之處,按國家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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