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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篇1

食品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是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要素之一,也是勞動者個人生存和發展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因此,企業把安全生產作為企業的重點工作來抓,常抓不懈,以確實保證員工的安全和企業的利益,為讓全體幹部和員工瞭解企業安全防範的重點和要求,特殊危險區域及特別危害物品倉庫其防範方法和措施,制定幾條規定和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防火區域的劃分:一級防火防爆區域劃分:cmc生產車間、ak生產車間、氯乙酸混合車間、及其四周15米;酒精、鹽酸、二氯甲烷儲罐區及酒精蒸餾塔四周15米;危險品倉庫、垃圾場、暖房、紙箱倉庫及四周10米;冷凍車間及四周10米;成品、半成品倉庫及其四周10米。二級防火區域劃分:液鹼儲罐區;耙式、烘房車間;辦公樓。

固定動火區:金工車間。

三級防火區域:除一級二級防火區域、固定動火區以外的其它動火區域。

(一)防爆車間的房頂和牆面上和防爆通風扇要24小時常開,保持加強通風,對車間的一些化學可燃物質的空氣含量在極限之內,在生產過程中通常可採取通風置換手段對本身具有自然能力的物質,採取通風散熱降温等措施。

(二)車間的房頂的冷風空調機設備,網板有粉塵阻塞對空調通風有影響,要定期清洗,確保夏天高温季節對車間員工能得到降温防暑工作,確保安全運轉。

(三)各車間崗位的消防設施(滅火器要定期充裝維修及損壞更換,消防水帶損壞更換,室外消防栓要每天檢查是否有水及有壓力,損失及時維修及更換)。公司自備消防泵要定期檢查,發現故障及時維修更換,由設備部、安全科負責定期管理。

(四)防爆車間使用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電機及防爆電源開關、插座、防爆風扇,對一些地槽清理及耙式清理,通風散熱必須用防爆風扇。

(五)火警報警可燃氣體探測器要定期檢測和定期維護,又安全科負責,

(六)正壓空氣呼吸器由安全科負責定期檢測及維護,確保設備能安全使用。

以上各類安全設施、設備由設備部、安全科認真監督此項工作,確保一切安全設備能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轉。

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篇2

一.範圍

1.生產中的工藝指標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卸壓裝置、低壓真空密閉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裝置、滅火裝置以及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均屬於安全裝置和安全設施。對以上安全裝置和安全設施必須進行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2.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防毒口罩、特種手套、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均屬於防護器具。對防護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二.管理分工

1.由生產技術部分工管理各種安全裝置、設施和防護器具;

2.分工原則:

2.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等由設備工程師管理;

2.2凡屬電器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儀器儀表均由維修班負責管理;

2.3凡生產區內的火警報警裝置、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裝置均由消防專管員管理。

三.維修與檢驗

3.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

3.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3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

3.4除安全裝置專責維修人員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亂動。

四.防護器材的選用和保管

4.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讀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性質,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得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

4.2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使用人員頭型相適應;

4.3種防毒面具使用前、後必須仔細檢查;

4.4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

4.5個人使用和保管的防護用具,應登記造冊,定期檢查;

4.6車間應有防爆手電、防毒面具、隔熱手套、膠靴、防火服和安全帶等急救器材,以備搶救用;

4.7安全帶使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妥善保管,防止黴爛和強度下降,定期進行強度試驗;

4.8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台等常用的電氣絕緣工具要指定專人保管;

4.9常用電氣絕緣工具按照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工作。

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安全良好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員工身心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外協廠商、外來聯繫業務的各人員。

第二條 安全生產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公司對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採取三級教育,即分為公司教育、部門教育和班組教育三個層次進行。

第三條 公司特殊崗位的員工必須要求持有國家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整個公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對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換工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和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義務消防隊隊長由綜合管理部安全員兼任,成員由保安員和各部門指定兼任的義務消防員組成;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各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員組成。

第六條 公司將安全責任按區域落實到各部門,各部門再具體分解落實,直至具體的個人,形成安全管理責任區,非責任部門在責任區工作的人員必須服從責任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 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

2.負責組織學習並貫徹執行本規定及其它有關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3.明確各自的消防管理責任並將本部門的消防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個人;

4.負責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對照本規定進行各項工作的開展;

5.負責改善消防等安全條件及保護消防等安全設施;

6.發生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撲救;

7.負責協助調查火災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識:

1.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於撲救油浸變壓器、電容器、多油開關、發電機、甲、乙、丙類液體和一般固體物等火災。

2.水不適於撲救油、帶電的火災,發生電器火災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後方可用水滅火。

3.易燃液發生火災時,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砂土、乾粉滅火器等撲救,自燃物品發生火災時可用水、砂土撲滅,也可用乾粉。

4.凡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危險品,嚴禁同一倉庫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產規定

第九條 公司員工工作時間嚴禁穿拖鞋、二頭空涼鞋、裙子、短褲(含西裝短褲)、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須嚴格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操作旋轉機牀、鑽牀不允許戴手套。

第十條 生產製造部生產員工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各類設備。開動設備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對運轉中的機械裝置進行潤滑或清理、調試,暫時離開設備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停機並關閉電源。操作完成後,應關閉機牀和電動機,把刀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夾、量具,清除切屑時應使用鈎子、刷子或專門工具,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違章操作而造成工傷事故者,嚴肅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 凡有外露的機械設備傳動機構要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並經常檢查,預防脱落,運轉中的機器或傳動機構裝置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

第十二條 電器焊割操作時,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程,危險現場(周圍有可燃物的)須配備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操作者不得隨意離開焊割現場,不得把點燃的焊割器具隨意亂擺,焊割結束後,必須關閉電、氣源,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本公司電工必須持有勞動供電部門核發的電工合格證才能上崗,如只有低壓電工證人員嚴禁操作高壓部分。電器維修操作人員應按《電氣安裝、維修的標準》和《電工手冊》的規定操作,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不準亂接拉電線,嚴禁使用臨時用電線,若確實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由專業電工佈線,且臨時電線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天。

第十五條 各類用電設備上的照明燈座應使用安全電壓;各類電源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應安裝接地線;堆放的物品距離各類開關、插座、電源線、照明及用電設備保持0.8米以上,並要留人行通道作緊急使用,不準在倉庫、易燃易爆場所擅自安裝用電設備,嚴禁把茶具、雨具、雜物放在電器設備的箱蓋上,以防觸電和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對用電設備的裸露部分,裸露導線,不論有電無電,不得隨意觸摸,嚴禁用濕手或赤腳拉電器開關,觸摸電器設備,並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負荷運行,本公司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絕緣性能是否良好,線接頭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和線路要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測時如發現火花、短路、發熱及電源線損壞等不良情況,應立即停電維修。公司要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隱蔽線路進行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公司配電房內須制訂安全可靠的操作規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記錄制度,必須配

備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測、檢查所有電器設備,電器設施的各種保護裝置要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地預防各種不安全事故發生。配電室內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要保持清潔和經常維修,發現有損壞或有問題的應及時彙報。配電房內嚴禁吸煙,禁止存放任何雜物。

第十九條 除劃定的吸煙區外,嚴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廠區內吸煙,儲存化學品和易燃的倉庫嚴禁帶火種和使用明火,機動車輛進入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條 公司範圍內,嚴禁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未經公司批准,嚴禁在廠區內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要設特定地點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顯眼的位置並劃出固定的停放點,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嚴禁車輛、木踏板、紙箱其它雜物等阻塞消火栓設備系統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 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器材,未發生火警時,任何部門、人不得亂動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損壞消防器材,違者按消防器材價值的兩倍扣罰(除特殊情況外),並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有人亂動亂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勸阻,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經常性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發現消防器材損壞或存在隱患的或需報廢的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到綜合管理部,由其負責更換和重新購置。

第二十五條 倉庫的貨物應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規定,貨物必須按要求堆放整齊並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倉管員有責任有義務統一安排一切進倉貨物的擺放位置,各生產部門要給予倉庫管理人員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條 裝貨叉車及中轉車輛在廠區內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裝運貨物。裝貨叉車除駕駛員外嚴禁載人,嚴禁在運行中的叉車上站人。

第二十七條 在公司廠區內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範圍內劃出施工區域,並懸掛警示牌。嚴禁公司員工擅自進入已標明危險的施工區域,如因施工方未劃定施工區域而造成本公司員工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生產部門使用的電器設備和電房內的各用電設備必須保證要有完整的操作規程(指南)或使用説明書,對一些有消防隱患或安全隱患的區域各部門必須標明警示牌或警示標語。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安全員每半個月須對消防安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查看各車間、倉庫內消防器材是否按規定擺放、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並將結果上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發現問題後應將問題及時通報給責任部門並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未整改的報總經理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人員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火警“119”,報“119”的程序是:鎮定拔號、説明單位、地址、聯繫電話、燃燒部位及燃燒物質的性能。任何部門、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一條 發生火災時,消防隊未到達之前,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有權組織義務消防隊員趕赴火場撲救,必要時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通知部門切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2.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撲救火災後安排人員保護現場。

第三章 一般性處罰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為引起公司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提高員工的警惕性,公司對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構成安全隱患的行為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對象為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找不到直接責任人的則處罰責任部門)。情節嚴重的公司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還將給予責任人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員工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着和使用勞保用品的、公司生產車間的設備操作工在工作期間違章操作的或酒後上崗的將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公司電焊工違規操作的將給予100~300元的經濟處罰。叉車上站人的或載駕駛員以外其他人員的將給予100~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亂拉電線、擅自安裝用電或危險設施的將給予1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安全消防通道處或在消防器材規定放置範圍內亂堆雜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將給予50~3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七條 沒按規定要求放置消防設備、滅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檢查維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門責任範圍內的)予以警告或處以該部門100~500元罰款,造成後果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未發生火警時,如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損壞消防設施行為的部門或個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500元罰款,並按價賠償。

第三十九條 廠區內未在指定區域內吸煙的按公司《員工行為規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相應的法律。

第四十條 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司的,違者一次罰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未經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的,違者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條 在廠區內未經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的,違者一次罰款責任人(部門)300元,在存放危險品的倉庫內使用火種或明火的罰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安全事故、I級安全事故、II級安全事故、III級安全事故。其分級標準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輕傷的,即員工負傷後需休假1日以上,一週以內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財產損失和工傷醫療、賠償等,下同)。

2. 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次重傷,但傷後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5~10級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重傷,傷後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1~4級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死亡的工傷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後各部門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發生消防事故後各部門要及時報警並組織本部門力量迅速撲火併保護好現場。

2.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事故情況,聽從上級領導安排。

3.開展事故調查,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弄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5.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規定如下:

1.根據職責權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須將責任追究到相關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

2.對於公司內發生的II和III級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上級部門或董事會決定對總經理的責任追究和考核意見,同時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免職、辭退等。

3.對於公司內發生的I級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總經理決定追究給予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公司綜合管理部將發出整改和考核通知書,無正當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門負責人或人員將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制訂和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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