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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冷管理制度(通用4篇)

製冷管理制度(通用4篇)

製冷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製冷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比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

第三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及其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時應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瞭解並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並批准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彙報,定期到特種設備現場進行巡查,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定,依照法規、規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定,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並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彙報、反應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也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六條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所操作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悉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並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設備的操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正確判斷設備故障原因並及時排除。設備發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彙報並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特種設備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購置、轉讓、安裝、維修、改造

第七條使用單位購置、轉讓的特種設備做到:

(一)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二)特種設備應當附有與安全相關的技術資料:

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

4.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證書等。

(三)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鑑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並應當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維修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必須由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相應的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實施;

(二)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須向當地市級特種設備監察機構書面告知。告知後方可施工;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九條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停用與註銷

(一)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使用登記。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不得擅自使用;

(二)特種設備長期停用、安全狀況發生變化、移裝或過户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原登記機關或移裝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特種設備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將使用登記證交回原登記機關,予以註銷。

第十條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製冷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提高各項目製冷機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製冷機設備安全運行,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各項目氨機房的安全操作與管理

第三條職責和權限:負責製冷機房的管理工作,對製冷機房業務進行指導、監督,組織開展製冷機房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二章人力資源要求

第四條製冷設備和製冷劑具有高壓、易爆、含毒的特性,操作工要樹立高度的責任感

第五條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受過專門教育和培訓,具有冷藏、加工、製冷、電器、衞檢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和組織能力的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六條冷庫的壓縮機房操作人員,必須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操作。

第三章設備管理

第七條冷庫中的製冷設備和製冷劑具有高度危險特性,冷庫工作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感,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年要進行一次重點安全檢查,查制度,查各種設備的技術狀況,查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設施的配置情況。

第八條要加強冷庫製冷設備和其它設備的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確保安全生產。冷庫的機房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產製度、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和班組定額管理制度等各項標準。根據設備的特性和實際操作經驗,制定本廠切實可行的技術規程,報主管部門備查,並嚴格執行。

第九條冷庫所用的儀器、儀表、 器、量具等都必須經過法定計量部門的鑑定,同時要按規定定期複查,確保計量器具的準確性。

第四章設備操作

第十條操作人員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時”:

(一)“四要”是:要確保安全運行;要保證庫房温度;要儘量降低冷凝壓力(表壓力最高不超過1.5mpa);要充分發揮製冷設備的製冷效率,努力降低水、電、油、製冷劑的消耗。

(二)“四勤”是:勤看儀表;勤查機器温度;勤聽機器運轉有無雜音;勤瞭解進出貨情況。

(三)“四及時”是:及時放油;及時除霜;及時放空氣;及時清除冷凝器水垢。

第十一條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強工作責任心,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做到“五交一接”:交待在崗時機器運轉情況;交待設備運行中有無故障隱患;交待有關各種記錄;交待各種工具及消防器材使用情況;交待機器設備巡查情況。“五交”清楚後接班,如有問題可及時處理的,由兩班配合處理完畢後交班。如不能處理的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處理。

第十二條為了保證製冷設備正常運行,操作工每1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巡迴檢查。值班人員需按規定時間對製冷機、循環泵、蒸發冷、配電設施、儀器儀表等設備進行巡迴檢查,防止儀表、安全閥失靈威脅到設備的正常運行。檢查管道及閥門是否有氨氣泄露,閥門開度位置是否有變化,所需潤滑油的油位,軸承温度,電機温度及其它異常現象,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上報。

第十三條值班人員要認真、仔細抄表,觀察每台設備的壓力,温度,電流、電壓、震動,及附屬設備等是否在額定的參數範圍內運行。要做到一聽、二看、三摸、四聞,多比較,及時瞭解設備的性能狀態,根據分析結果逐項對設備進行檢查排除故障。發現有嚴重異常情況時要做到及時彙報,儘可能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維護生產。

第十四條檢查各設備配套的動力櫃電器是否有發熱現象,特別是夏天要多加註意。

第十五條巡迴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入製冷設備的運行記錄內。

第五章設備維修保養

第十六條對設備的潤滑系統和潤滑點要及時的添加潤滑油。

第十七條對設備表面要及時進行衞生清理。

第十八條經常檢查瞭解冷卻水水質、水位、水温情況,找如有異常需查原因並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庫房、機房的.機器設備和壓力容器,每天各車間自檢,每月由主管領導負責與設備科及有關人員檢驗一次,每年淡季進行保養大修,以保障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十條庫房、機房內各種安全自控元件每月檢查一次,每年校驗一次,防止失靈;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每年檢查一次,機房人員必須訓練掌握使用,懂得氨中毒急救方法。動明火必須經過審批,由審批人員指派監護人員。

第二十一條製冷裝置上設置一定的標誌,以避免操作錯誤。

第六章氨泄漏事故緊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險源分析

(一)氨為二級毒性,在空氣中濃度達到0.04%,機會感到強烈的刺激性氣味,當氨的濃度在0.5~1%時,人在環境中停留30分鐘就會患重症或死亡;當氨的濃度達到15.2~27%時,遇着明火即有爆炸的危險。

(二)製冷裝置發生氨泄漏情況大致有兩種,一類屬於輕微漏氨,是由於零部件的磨損和填料墊片老化,以及連接螺栓鬆動引起的,如密封件、法蘭和氣缸等結合處的漏氨。另一類是屬於嚴重漏氨,即事故性漏氨,主要是操作者違章操作、工作失職(沒有按時巡迴檢查)以及維修不當所引起的。

第二十三條應急計劃

(一)應急組織指揮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成員為所設備部所有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報告和聯繫程序若遇到泄漏情況,是輕微漏氨,發現人員立即向設備部經理和值班幹部報告,接報人員要立即組織處理,並於處理結束後及時做好處理情況記錄。如果屬於嚴重泄漏,要立即報告設備,由設備部經理組織應急指揮組成員處理,同時報告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預防措施

(一)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關部門發放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二)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專業技能的培養,操作和維護保養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製冷操作工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員工不得上崗。

(三)製冷機房配備氨用防毒面具、橡膠手套急救護用品,並存放在專用位置。

(四)配置排風設備,定期對各壓力錶和安全閥進行校驗。

(五)製冷機房嚴禁抽煙,在製冷機房門口張掛安全警示標識。

(六)嚴格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凡在製冷機房內進行動火作業,必須經由安全管理員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響應措施

(一)泄漏發生後,根據泄漏點位置,立即採取措施降低泄漏點的壓力,減少泄漏,必要時停止壓縮機運行、切斷機房電源。

(二)按照報告程序立即報告,組織搶險人員穿戴好防毒面具、找準部位採取用水管噴澆漏氨部位,使氨與水溶解,防止氨氣大面積擴散。

(三)根據實際情況,切斷相關閥門,將其降壓排空。

(四)待機房內氨氣濃度降到安全標準以下後再進行修理或補焊。

(五)如有人因氨氣中毒,用硼酸水滴鼻、漱口,並給中毒者飲入0.5%的檸檬酸(如無檸檬酸,可用白糖水代替),切勿飲白開水,因氨易溶於水會助長氨的擴散。

(六)當氨液濺到皮膚上時,用水或2%硼酸水沖洗皮膚,水温不得超過35℃,再塗上凡士林或植物油脂。

第二十六條現場保護

(一)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劃定安全警戒區域並組織相關人員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是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

(二)成立總經理牽頭,由設備、安全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配合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證據,分析事故原因。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正式執行,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製冷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和範圍

1.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明確規定了yy物業管理公司轄區製冷設備管理的工作規程和辦法,以確保中央空調技術性能處於良好狀態,滿足用户夏季供冷的需要。

1.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具備中央空調設備的大廈的製冷設備運行管理。

2製冷設備運行管理操作規程

2.1機電人員負責空調操作、監控記錄、清潔和日常維修保養。

2.2機電人員負責空調設備的綜合管理的計劃、檢查、監督。,

2.3管理員負責向有關用户通知中央空調供冷或不供冷的`事項。

2.4安裝施工單位或維保單位負責中央空調設備的調試和維修保養工作。

3工程程序和管現辦法

3.1空調工工作規程

3.2空調機房內機電設備由機電人員負責操作、監控記錄,應在空調主機啟動時觀察電流、温度、吸排壓力,傾聽有否異響,並記錄《中央空調運行記錄表》

3.3機電人員編制空調《設備台帳》和《設備卡》

3.4空調機房每週打掃一次,機組每週清潔-次,做到地面、牆壁、設備無積塵、水漬、油漬。

4工程部經理工作規程

4.1工程部經理負責空調設備的綜合管理,包括技術資料、檔案的收集、保管、外委修理的聯繫工作。

4.2對外委空調設備的維修保養提供協助和檢查監督。

5空調運行管理工作規程

5.1每年5-11月為空調運行期,特殊情況下按用户的需求確定空調的運行時間。

5.2依照氣温來確定機組的開機台數。

6空調開機操作流程

啟動冷卻塔風機--檢查各閥門正常--啟動冷凝系統水泵--啟動冷凍系統水泵--啟動主機

6.1空調關機操作流程

關閉空調主機--關閉冷凝、冷凍水泵--關閉冷卻塔風機

7空調的維修保養

空調的維修保養,每年年底由安裝方或維修單位派空凋技術人員協助管理處機電人員制定空調維修保養計劃,報工程部技術審核,再報管理處主任和公司總經理審批,然後按計劃實施維修保養,管理處機電人員負責監督及協助保養。

7.1使用的表格、記錄

製冷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比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

第三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及其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時應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瞭解並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並批准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彙報,定期到特種設備現場進行巡查,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定,依照法規、規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定,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並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彙報、反應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也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六條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所操作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悉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並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設備的操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正確判斷設備故障原因並及時排除。設備發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彙報並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特種設備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購置、轉讓、安裝、維修、改造

第七條使用單位購置、轉讓的特種設備做到:

(一)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二)特種設備應當附有與安全相關的技術資料:

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

4、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證書等。

(三)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鑑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並應當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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