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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評管理制度(通用4篇)

測評管理制度(通用4篇)

測評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全面及時掌握公司管轄範圍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及分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xx]2號)及國家安監總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測評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二條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xx)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集團)公司及各單位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監控管理的範圍如下: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工開採)、尾礦庫等。第三條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的領導,(集團)公司決定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集團)公司分管技術、生產、安全、保衞、供應的副職領導為副組長,以及協助管理採掘技術、機電技術、安全技術、基建技術、物資供應的副總師和生產、安全、機電、通風、保衞、物資供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領導小組;併成立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管工作。各單位亦應成立相應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領導小組和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辦公室。

第四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有關業務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管,對本部門業務管理範圍的重大危險源負有業務保安監管責任:

(一)(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管機構,分別對公司和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負有綜合監管責任。

(二)(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頂板、水患、矸石山、地質災害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頂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質災害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三)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通風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瓦斯、突出、煤塵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瓦斯、突出、煤塵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四)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機電管理部門分別是公司和本單位電氣火災、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及提升墜落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電氣火災、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及提升墜落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五)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保衞消防部門分別是(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民爆器材、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民爆器材、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六)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物資供應部門分別是(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油脂儲庫及其它易燃物資儲庫等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公司和各單位的油脂儲庫及其它易燃物資儲庫等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七) (集團)公司煤礦建設(民用建築)工程管理單位是(集團)公司煤礦建設工程、民用建築工程中各類重大危險源的專門監管機構,分別對煤礦建設工程、民用建築工程中的各類重大危險源負有專門監管責任。

第五條重大危險源監管、監控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合理設計、統籌規劃、強化監控、科學治理:

(一)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各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部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各單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xx)標準和《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並於每年元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審查、彙總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 (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各單位每3年至少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估,要落實安全評估報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對策措施。

(三)重大危險源涉及生產過程、工藝、材料、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各單位要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估,每次的安全評估報告均要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和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各單位每月、(集團)公司每季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危險源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危害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第六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第七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並要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家屬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家屬瞭解、掌握重大危險源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第八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第九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必須對各類重大危險源進行分類、分級建檔管理,建立健全各類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電子板本及檢測監控參數、技術圖紙及治理整改措施資料。

第十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對各類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採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第十一條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由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實治理整改時限、責任和質量要求,並將治理整改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驗收治理、整改質量;對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由本單位的分管副職負責組織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實治理、整改時限、責任和質量要求,由本單位的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驗收治理整改質量,並將治理、整改結果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治理整改通知單責令有關單位或部門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整改措施後要限期整改完成。第十三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管部門,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第十四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部門必須加強職工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及《重大危險源申報與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對重大危險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兩級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機構要把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及防控、治理知識納入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後,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

第十六條為統一重大危險源監管,(集團)公司和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統一使用國家局組織開發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軟件,建立各單位和(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並按重大危險源的分佈情況及危險等級,要制定和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防範工作。

第十七條各單位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備、設施,要按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規則》(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顯著、安全位置標註安全標誌和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警示人員重視重大危險源部位的安全生產。

第十八條各單位要加強在重大危險源環境、設備、設施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要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有關規定為作業人員配置齊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對特殊用途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試驗,經檢測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對地面存在重大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單位、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管轄單位,要加強與重大危險源毗鄰單位和人員的溝通聯繫,及時告知他們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應急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預警監控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凡可採用遠程視屏監控系統的重大危險源均要制定規劃,逐步建立遠程視屏預警監控系統,實現動態、實時監控;要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建立起作業班組→區隊(車間)→生產經營單位→公司直線式的、快捷暢通的重大危險源管理信息系統,班組、區隊(車間)、單位和公司均要明確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相關信息的定時採集、整理歸檔、逐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從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如與上級重大危險源管理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從其規定。修改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測評管理制度 篇2

1、總則

1.1為了正確評價生產環境中粉塵、噪聲、高温、毒物對職工健康的危害程度並進行監護,鑑定各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應對生產環境中的塵毒、噪聲進行定點、定期監測,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於內蒙古慶華集團慶華煤化有限責任公司煤焦油加氫項目。

2、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生產環境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監測點的定點和定期監測。

3、工作要求

一、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監測點由安全管理部會同各單位依據下列原則和標準確定。

1.根據粉塵、毒物經常逸散和產生噪聲、高温的範圍,職工經常停留或持續操作的地帶,能反映職工實際接觸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的地點作為監測點。

2.凡屬同種物質存在同一廠房,不應以作業崗位確定監測點,應按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

3.在同一地點有兩種毒物存在時,應分別按實際存在的毒物的種類,確定若干個監測點。

4.在同一個地點有混合性粉塵存在時,只確定一個粉塵監測點。

5.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監測點一經確定,既應作為固定的監測點,並建立監測記錄。

二、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監測點不得隨意增減和變動,因故需要增減或變動時,必須由安全管理部審批。

三、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監測由安全管理部負責監測,每月一次,並認真記錄。

四、安全管理部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安全管理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職業危害監測檔案,並保存監測記錄。

測評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大力發展節能建築,推行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制度,規範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管理,根據《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包括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築功能的建築)的能效測評與標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能效測評,是按照建築節能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單體建築採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依據設計、施工、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等資料,經文件核查、軟件複核計算及必要的檢查和檢測,綜合評定其建築能效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能效標識,是按照建築能效測評結果,對建築能效進行明示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市管建築工程的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的組織實施,對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進行指導。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管建築工程外的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也可委託其所屬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從事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管建築工程是指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實施建築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包括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築功能的建築)。

第二章建築能效測評

第六條

建築工程項目竣工且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填寫《重慶市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申請表》(見附件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能效測評,提供以下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初步設計審批意見;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建築、暖通、電氣、給排水專業設計圖及節能設計模型,節能計算報告書,空調熱負荷及逐項、逐時冷負荷計算書);施工圖建築節能專項審查意見及設計單位的回覆資料;施工圖建築節能工程設計變更文件(包括變更圖説、建築節能設計模型、節能計算報告書和相應的審查文件);

(三)重慶市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

(四)涉及建築節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圖、施工變更、施工質量檢查記錄、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與建築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產品(部品)合格證、進場複驗報告,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六)已由法定檢測機構進行了工程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檢測的,應提供檢測報告;

(七)採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情況報告及按照有關規定應進行評審、鑑定及核准、備案和技術性能認定的有關文件。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對資料不齊備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資料;對資料齊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建築節能管理機構,依據《重慶市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技術導則》(見附件二)和相關規定,1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築能效測評工作。經測評達到建築節能強制標準要求的,根據測評結果發給相應的建築能效標識和證書;經測評達不到建築節能強制標準要求的,應當出具建築能效不合格意見。

建築能效測評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整改後重新申請能效測評。

第八條

建築工程項目未經建築能效測評,或者建築能效測評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章建築能效標識

第九條

建築能效標識等級分為Ⅰ級、Ⅱ級、Ⅲ級。節能率≥70%,標識為Ⅰ級;節能率≥65%且<70%,標識為ⅱ級;節能率≥50%且<65%,標識為ⅲ級。

第十條

建築能效標識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築能效標誌;

(二)建築能效標識等級;

(三)編號;

(四)頒發單位;

(五)頒發日期。

第十一條

建築能效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加蓋“重慶市建設委員會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專用章”,或者“xx區縣(自治縣)建設委員會(建設局)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專用章”。

(一)項目名稱;

(二)編號;

(三)建設單位;

(四)建築能效標識等級;

(五)頒發單位;

(六)頒發日期。

第十二條

建築能效標識、證書的`式樣、製作標準、編碼規則(見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建築節能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編號,並依照管理權限分級制作、發放建築能效標識、證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將建築能效標識置於每棟建築主入口等顯著位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築能效測評申請及能效標識、證書發放應統一辦理。市管項目納入市建委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窗口服務。

第十五條

對建築能效測評結果有異議的,建設單位可在收到測評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核。

第十六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重新進行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

(一)造成建築節能措施損壞或失去作用的;

(二)對建築的圍護結構進行改造的;

(三)對建築的用能系統或用能設備進行改造的。

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的組織實施情況,每季度報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彙總後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實施節能改造後的既有建築的能效測評標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3日起施行。

測評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47號令相關制定本制度。為規範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全面地評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並通過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定義

(一)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並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並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二)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分佈、監測、分級管理,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必須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過監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變化趨勢及其危害性做出評定,進而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控制接觸來保護員工的健康;

第六條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後驗收的監測;衞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監測等;

第七條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週期的確定應符合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等規範要求,由公司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體監測項目由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實施;對已確認的監測點,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第九條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危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委託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並出具《監測報告》,並根據檢測週期向公司報告,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並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公司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後,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採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後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公司應專題報告產品經銷公司立項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相關檢測機構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採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後方能生產。

第十四條公司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第十五條公司應根據監測結果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存入職業衞生檔案。

第十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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