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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警管理制度(通用4篇)

校警管理制度(通用4篇)

校警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校警管理制度(通用4篇)

規範學校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校園生活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及周邊所有場所

三、職責

1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誌由教育局負責購買和安裝。

2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與管理。學校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並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安全警示標誌的分類

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五、安全警示標誌設置原則

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2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方式

1附着式:將標誌直接附着在建築物等設施上。

2懸掛式:將標誌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3柱式:將標誌固定在柱杆上。

七、其他要求

1安全警示標誌是學校公有財產,全校師生和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安全保衞部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安全保衞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保衞部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八、本規定由安全保衞部負責解釋。

校警管理制度 篇2

1、嚴格執行學校各項制度;積極維護校內秩序,做好安全保衞工作

2、按學校規定時間定時關閉校門。

3、按學校規定查驗學生和教職工進出校門手續,教職工上班期間進出校門,必須查驗由學校值班領導簽署的出門條,並及時登記

4、熱情、規範做好來訪人員的接待工作。對來訪家長及其它人員要按學校有關規定文明、熱情接待,並做好來訪人員登記。

5、熱情規範做好領導來校的.接待工作。事前接到學校有關部門通知的,要按通知精神執行。

6、做好車輛進出校園及停放管理。

7、做好室衞室保潔等工作。保持警衞室室內外每日打掃,做到窗明几淨,物品有序擺放。

8、做好巡邏工作。巡邏區域覆蓋整個校園。

9、規範值勤行為。嚴禁吸煙、喝酒;學生上學放學時間,需規範站立於門側熱情迎送。

校警管理制度 篇3

1、學生上下學前30分鐘保安應到位警戒,校門口20米範圍巡視。應將早到校學生及時放進學校,避免學生在門外擁堵聚集。

2、中國小上課、放學後及時封閉校門,對有正當理由進校的人員和車輛進行詢問、審查、登記後准予進入,嚴禁無正當理由的外來人員和車輛進校。要求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3、中國小上課期間不準學生無正當理由出校。對攜帶學校物品出校的人員進行審核,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不準出校。

4、禁止任何人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5、安保人員應對校園重點部位進行安全巡查、檢查,建檔登記,發現隱患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發現不法分子及時啟動一鍵報警裝置或其他方式報警,同時報告學校,設法制止侵害,保護師生安全。

校警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校園管理,確保師生員工在校安全。學校按上級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為確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一、學校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為學校根據教育局要求配置,包括警用鋼叉、辣椒水、防暴頭盔、長短警棍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和制止犯罪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對付犯罪分子過程中,當其失去反抗時應停止再次使用。

三、嚴禁將警械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學校批准,嚴禁將警用器械帶出。嚴禁用警械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械交於他人玩耍。警用器械任何時候不得使用在師生員工身上。不得用於其它物體上,以防損壞。

四、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械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託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五、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非公損壞要予以賠償,並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誰損壞,誰賠償。

六、保安人員要定時、定點武裝上崗。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於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七、對發生損壞和丟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書面的報告材料,經學校審閲後根據情況酌情處理,並將報告存檔備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員要定期核對器材,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校長彙報。

九、器材如有機械故障,應及時上報學校説明情況並進行更換。

十、以上制度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將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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