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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重大事件通報督辦制度

水土保持重大事件通報督辦制度

第一條 重大水土保持事件是指發生的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的事件。

水土保持重大事件通報督辦制度

第二條出現重大水土保持流失事件採取應急制度。必須在現場派員24小時值班,並按照法規和有關制度立即解決處理。現場人員發現其他緊急情況的,立即報告當值領導並立即向局長彙報,同時根據現場情況立即組織人員解決,做出臨時應急措施。並將處理情況詳細記錄。

三條 重大事件通報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

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工作通報與工作落實相結

合,加強監督與行政責任相結合。局辦公室負責重大事件通報制度的推進工作。預防監督站按照職責,做好重大事件通報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生產建設單位負責本轄區內的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受理、收集、調查核實、整理上報;縣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負責全縣範圍內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受理收集、調查核實,整理上報工作。

第五條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發生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生產建設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縣水保局報告,縣水保局必須在1周內正式向市水保局報告,發生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應隨時報告。

xx水土保持及監督執法公示公告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水土保持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羣眾監督,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水土保持監督執法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規定的公示,是指對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工作流程、行政執法決定以及監督途徑、舉報電話等,採用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公示內容

1、公示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設施驗收及辦理程序。

2、公示水土保持規費的收繳標準及辦理程序。

3、公示業務人員主要職責。

4、涉及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依據、法定標準、執法流程、執法決定(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其他應予公開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公示的載體,以公告和網絡的形式為主。

第六條 執法依據、法定標準、執法流程、執法決定發生變化時,公示的內容應隨時調整,並及時更新。

第七條 應當公示而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按責任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舉報電話:0939-442z94

禮縣水土保持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第一條水土保持工作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要堅持實事求是、準確可靠、依法管理的原則。要依據國家和上級業務部門要求,加強對範圍、報告形式、報告時限的規範和管理。

第二條禮縣水土保持局負責全縣水保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的統一協調和管理,並檢查指導和監督實施。預防監督站負責本縣水保監督管理工作的呈報。

第三條 水土保持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1、本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情況(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情況、水保方案審查審批情況、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及補償費徵收情況、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情況);

2、 水土保持執法隊伍建設的情況;

3、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4、 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

第四條 禮縣水土保持局對不執行本制度情況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對於逾期不報告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報;

2、對拒不改正的,建議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實施行政處分;

3、對於水土保持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上級水土保持行政管理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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