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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件管理制度

重大責任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制定的目的為強化崗位責任制,規避重大責任事件的發生,增強各級員工的責任心,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重大責任事件管理制度

第二條重大事件的確定:未履行崗位職責、未執行相關操作程序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0元以上的事件;監守自盜、損壞公司財物並造成極壞影響的事件;其它的公司認定的重大事件;

三條各部門、各崗位人員均須與公司簽訂崗位責任書,繳納責任事故保證金,明確崗位職責,利用公司授予的權力實施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實現權、責、利相符;

第四條物管公司各部門均應制定相應的重大事件處理預案,並培訓到位,此項工作納入月度、年度工作業績考核

第五條重大事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需立即報告直接上級,並在第一時間彙報至物管經理處,否則加倍處罰;

第六條當重大事件發生後,物管經理應親自組織徹查該事件,作詳細報告上報集團公司,在必要時作報警處理;

第七條重大事件所產生的責任,原則上由直接責任人承擔,但在直接責任人無法承擔責任(扣除保證金及相應工資而不能彌補公司損失)時,由各連帶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按比例承擔餘下損失;

一、物管經理負領導連帶責任,承擔餘下經濟損失的15%;

二、客户服務部負督導責任,承擔餘下經濟損失的25%,主管與客户服務專員按2:8比例分配;

三、責任部門負直接管理責任,承擔餘下經濟損失的60%,主管與直接管理員按2:8比例分配;

四、重慶事件發生後,對不服從本管理制度責任分攤比例的直接責任人或連帶責任人,公司在扣除相關損失後一律作開除處理,並保留繼續追繳餘下損失的權力;

第八條直接責任人除承擔賠償責任外,仍需按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該罰款的罰款,該開除的開除;

第九條因公司及上級給予的管理權力不夠或者下級發現問題並提出處理辦法,但得不到批准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由公司與上級負責;

第十條對於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重大事件,除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外,直接責任人之直接上級仍需負連帶責任,為直接責任人處罰基數的30%。

造成公司損失500元,能稱重大責任事件?按現行法律法規亦不容許收職工保證金,不是企業怎麼説,就可以怎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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