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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案工作督查指導監督制約制度

關於辦案工作督查指導監督制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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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案工作督查指導監督制約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規範辦案行為,提高辦案效率,增強辦案效果,根據上級的要求和我市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以下四項辦案工作制度。

一、重要案件督查制度

市、縣(區)紀委、監察局要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督促檢查制度。凡屬上級要求查報結果的初核案件和掛牌的立案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結,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對縣(區)紀委、監察局及所屬紀委、派出紀檢組自辦的大案要案一經立案,應及時將《初步核實呈批表》和《立案呈批表》各一份報市紀委案件聯繫室備案,以便接受市紀委、監察局的監督檢查,凡立案後15日不報送“兩表”的案件,不得作為加分案件參加當年的考核評比。

二、案件查辦綜合指導制度

1、市紀委、監察局在抓好自辦案件的同時,要按照辦案區域分工,加強對縣(區)紀委、監察局及市直單位紀委、派出紀檢組辦案工作的檢查指導。

2、市、縣(區)紀委、監察局要成立查辦案件指導組,指導組由分管案件的副書記、分工常委、監察局副局長及檢查室主任組成。

3、指導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分析辦案工作形勢,經常到所屬紀委(紀檢組)檢查瞭解辦案情況,協調矛盾,解決問題。

4、下級紀委(紀檢組)、監察局在辦案中遇到較大困難和阻力時,指導組應及時幫助分析案情,必要時可派員指導和協助;對下級紀委、監察局辦案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的請示應及時給予解答,自身無法解釋的應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請示,不能含糊其辭或置之不理。

三、鄉鎮紀委辦案督促檢查制度

1、推行目標管理。每年初,市紀委、監察局應將年度辦案任務分解到各縣(區),縣(區)紀委、監察局應及時給鄉鎮紀委及縣(區)直紀委(紀檢組)下達年度辦案目標,並將完成辦案目標情況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參加年終考核。

2、落實責任制。縣(區)紀委、監察局由委局領導帶隊,職能室參加,對鄉鎮紀委辦案工作實行分工包片,幫助排查案件線索,制定調查方案,協調辦案力量,進行業務指導,排除各種干擾,着重解決“查什麼、怎樣查”等問題。

3、縣(區)紀委、監察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鄉鎮紀委辦案工作會議,重點分析鄉鎮紀委辦案形勢,找出差距,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對策;對辦案後進鄉鎮,尤其是第二季度以後仍然無案件或無案源的鄉鎮,要逐個分析原因,制定改進措施。

4、市紀委、監察局要把抓鄉鎮紀委辦案作為自己的工作職責,全面瞭解鄉鎮紀委辦案情況,加強督促檢查,總結經驗,樹立典型,以點帶面,推動全局工作。

5、加強檢查考核,做到獎優罰劣,對成績突出和辦案先進的鄉鎮紀委,縣(區)紀委、監察局應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一年內無立案案件而又被上級紀委、監察局查出違紀案件的鄉鎮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將視情追究其領導責任。

四、查辦案件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1、強化辦案時效觀念。依照《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案件初核為2個月,立案審批為1個月,立案調查為3個月,一般案件應嚴格按此規定執行,屬疑難複雜案件或大要案,經過批准可適當延長。

2、從事信訪、檢查、審理的人員,要正確履行職責,敢於碰硬,不徇私情,秉公辦案,不辦關係案、人情案,如被查對象是自己的親屬或故交,應主動申請回避。

3、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如工作極端不負責任,將大案變小案,小案變無案或發生查而不處,弄虛作假,泄漏案情,吃拿卡要等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初核案件報結時,經領導審查認為取證不到位的,調查人員應及時補證;案件移送審理後,審理認為證據不全的,調查人員應獨立或與審理人員一道補證,不得以任何藉口或理由拖着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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