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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政務督查督辦制度

交通政務督查督辦制度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全某交通工作會議精神,做好全某交通系統政務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確保全某交通系統政令暢通、令行禁止,推動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交通政務督查督辦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由辦公室負責。按照職責分工對督查督辦事項由局屬各單位、局機關科室承辦。各單位(科室)要明確專人高度負責,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督查督辦的內容。

1、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廳的重大決策、決定、決議、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確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上級機關、領導對本局的批辦事項,局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3、局黨組、局長辦公會議議定的工作部署,事項;全年工作要點和階段性工作重點;

4、局領導下基層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提出的要求;

5、某人大議案、建議;某政協提案有關承辦事項;

6、督查人員發現的事關全局帶有政策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7、各基層單位、各某地(區)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問題;

8、信訪件需督查督辦落實的事項;

9、行風監督員、新聞媒體提出的批評、建議或意見

10、其他需督查督辦落實的事項。

第四條督查督辦的工作方式

1、督查督辦事項轉出後,辦公室要按時、定期催辦督辦,緊急問題及時督辦,必要時派人下去檢查、瞭解,確保按期辦結。

2、承辦單位(科室)接到督辦卡後,要責成專人迅速辦理,在規定的承辦期限內辦理完畢。因故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要主動與辦公室溝通,以便及時反映給有關部門和領導。

3、承辦單位(科室)如認為督查督辦事項不屬於本部門的職責範圍,應於24小時內退回辦公室並説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

4、督辦件涉及局屬幾個單位(科室)或局外幾個部門的,由牽頭單位(科室)負責協調並組織辦理。各協辦單位(科室)應積極主動配合,認真辦理所負責的事項。有關部門對承辦事項有異議的,需書面寫明理由,由牽頭單位(科室)負責彙總,提出意見,送辦公室核閲後,呈局領導審定。

5、根據督查督辦事項和局領導指示和交辦事項,對局重大決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檢查。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集中力量督查;對全年性工作,分階段督查;對緊急事項,及時督查。日常督查採用通知書、電話詢問、實地督查、與有關單位(科室)聯合督查等多種形式,推進我局及全系統各項政務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督查督辦的程序

1、登記。設立“某交通局督查督辦事項登記簿”,對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交辦部門或領導、承辦科室、事項內容、辦理時間等,以備查詢。登記立項一般一事一項。凡被列入督查督辦事項,要編髮督辦號,經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後交承辦單位或部門;

2、承辦。對督查督辦事項,各單位(科室)要責成有關人員認真辦理。各單位(科室)負責人要及時督促、檢查,對辦理意見要親自審閲、把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科室)承辦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科室)牽頭辦理,主辦單位(科室)要主動與協辦單位(科室)協商,協辦單位(科室)要認真提供有關情況、數據、資料及協辦意見。主、協辦單位(科室)在辦理過程中出現意見分歧時,由主辦單位(科室)負責人進行協調,儘可能地達成一致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主辦單位(科室)要列明雙方理據,送分管領導或局長協調解決。

3、督辦。辦公室按照承辦要求,在辦理時限到達前,對承辦單位或人員進行督辦,督辦工作應根據辦理事項內容、要求和時限,實行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疑難事項反覆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保證督辦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辦結、辦好。督辦工作人員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地報告查辦結果,做到查辦事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饋。對督辦事項因特殊情況逾期未辦結的,要説明原因,根據局領導簽署的意見重新明確限辦時限,並做好跟蹤督辦。

4、反饋。承辦單位(科室)負責人在辦理時限內,要每週利用碰頭會或專題報告等方式將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反饋給局領導和辦公室。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科室)要在彙總各單位(科室)的意見後,寫出書面報告呈送有關領導,反饋辦理情況;緊急、複雜或重大事項,要隨時向局領導彙報辦理情況和結果。

5、上報。承辦單位(科室)應在辦結後的三日內書面上報辦結情況,由辦公室及時將辦理結果進行整理、彙總,形成“督查專報”上報局領導;某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上級機關批辦、交辦的事項,要專題上報辦理結果;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要專門召開交辦會議交辦。辦理意見、建議、提案情況要專題向人大常委會及政協報告。對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廳明確要求辦理的,要一事一報;對重大、緊急事項的督查情況要隨時反饋,反饋情況時要講實話、報實情,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6、立卷。督辦事項處理完畢,要在“督查督辦事項登記簿”上註銷督查督辦事項,並將督辦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辦情況報告等各種資料及時立卷歸檔,交檔案室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第六條督查督辦工作原則

1、嚴格按照局黨組的要求開展工作,為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黨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提供有效服務。

2、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全面真實瞭解和反映情況。

3、督辦工作要堅持分工協作,責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時、準確的原則,做到件件有迴音,事事有着落。

4、對不宜公開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嚴守機密,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機密事項,防止因泄密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

5、對辦理不認真、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的要送回承辦單位(科室)重新辦理。對因工作疏忽,而影響辦理進度,不能如期辦理而貽誤工作或發生泄密,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具體承辦人的責任。

第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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