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職場指南 >人事政策 >

差額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差額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休假是關乎員工自身的事情。那你知道差額事業單位病假是如何規定的嗎?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差額事業單位病假規定,供大家參考!

差額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差額事業單位病假相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對全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暫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20xx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20xx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20xx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20xx年至20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0xx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二、有關具體事宜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二)病假工資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三)本辦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之和。

(四)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五)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七)工作人員在病假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八)大、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學徒(熟練,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學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學徒期間時間相應順延。

(九)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十)病假期間按比例計發的工資待遇,如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數額發給。

(十一)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十二)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十三)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十四)符合離休條件的在職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十五)工作人員連續休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按勞人薪〔1985〕1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即一年內實際工作不足半年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含教、護齡工作年限),也不能計發當年的工齡工資以及教、護齡津帖。

(十六)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津(補)貼、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門自行確定。 (十七)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八)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九)本規定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假及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

為了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的管理,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將我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事假及其有關工資待遇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一)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二)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審核批准。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三)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四)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五)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一)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30天計算)計發,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二)本規定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指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之和。

(三)工作人員在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資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學徒(熟練,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學徒期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學徒期工資,並應延長見習、學徒期。

(六)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本規定執行。 (七)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本規定執行。

(八)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含教、護齡工作年限),也不能計發當年的工齡工資和教、護齡津貼。

(九)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十)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及事假期間工資、津(補)貼、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門自行確定。

(十一)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三)本規定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差額事業單位病假延伸閲讀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關於轉發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通知》(京人發〔20xx〕113號)等中央和市相關文件,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條 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是落實幹部職工福利制度的重要體現,各單位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從關心職工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並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對職工工作做出統籌安排,提早制定本單位人員的年休假計劃,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行和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對於規定假期較長的可以分段休息,確因特殊工作任務原因造成自然年度內不能全部休完的,可適當放寬到次年的一季度安排休完。

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按國務院第514號令和原人事部第9號令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xx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工作年限滿1年、滿20xx年、滿20xx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執行試用期的新錄用或新聘用人員,試用期滿前,不享受年休假。從試用期滿後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員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本人應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生效。

第四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20xx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滿20xx年不滿20xx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滿20xx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四條第2、3、4、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各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按照單位制定的休假計劃休假。對於自然年度內確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且第二年第一季度也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超過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天數的50%據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警銜津貼加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全年應發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住房提租補貼)、按月發放的績效工資之和。

第七條 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八條 工作人員確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報上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其他人員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在班子會上通報,單位範圍內公示7天。

(二)各單位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由所在單位在次年第一季度末報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報批時,需攜帶《工作人員年休假情況公示表》(附件1)、《機關(參公、規範事業)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員工資報酬審核表》(附件2)、《事業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員工資報酬審核表》(附件3)和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情況説明。

(三)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由所在單位在次年第二季度七年級次性支付。實行工資統發的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工資統發審核程序發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納入工資總額管理,核入下年度工資總額,逾期不予追補。

第九條 各單位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休假的制度和具體辦法。年休假管理要建立在嚴格的考勤與請銷假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嚴格的考核管理與公示制度,建立工作人員年休假檔案,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規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管理,強化報備、審批、公示等基礎工作,把休假、考勤、考核與工資相銜接。堅決杜絕考勤不實、缺損、瞞報等情況的發生,切實保證年休假制度健康、規範運行。

第十條 區人力社保局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對各單位年休假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同時將聯合相關部門對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年休假工作計劃安排、年休假人員名冊、考勤與請銷假管理制度、各月份考勤表及休假情況公示表等。對於未按規定執行年休假制度、管理工作弄虛作假違規申報未休假工資報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追究相應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通知自20xx年起執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原《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平人社發〔20xx〕227號)同時廢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ichang/renshi/dpqrn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