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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出生證明管理辦法

陝西出生證明管理辦法

出聲證明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 ,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户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下文是陝西出生證明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陝西出生證明管理辦法
陝西出生證明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依法獲得衞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 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 衞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有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於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衞生部委託機構。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於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衞生部委託機構。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台賬進行管理和備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羣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 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濕、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標準規格及真偽鑑別方法,參照《衞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衞基婦〔20xx〕23號)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衞婦社發〔20xx〕319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單位及公安户籍登記部門如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將其原件送衞生部委託機構進行鑑定,由其出具鑑定報告。經鑑定為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發生地所在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嚴厲查處製假、用假違法行為,並將結果及時上報衞生部。

第三章 簽發與填寫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信息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羣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應嚴格按照衞生部規定的標準和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户籍登記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條 非父母或監護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複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使用打印機打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項目中必須分別由本人簽章或簽字。

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醫學證明》,逐步推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第十九條 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 特殊情形如單親或採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説明並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註明有關情況,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將書面情況説明與存根一併保存。

第二十一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 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 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的姓名、號碼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統一妥善保管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報上級主管衞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備案,並一次性集中銷燬。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簽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並在明顯位置標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及物價管理部門的批准文號。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的收取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內管理。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的《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要設專户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第六章 户籍登記

第三十條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户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户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一條 在港、澳、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户籍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確認登記後,到户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如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內有關信息,則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其户籍登記問題,按照公安部有關要求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出生證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與以前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怎麼補辦出生證

補辦出生證應具備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會證明,例:我村村民×××,其妻×××,於×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報,請給予補辦出生證。以上所有證明中姓名必須與户口薄相同。

2、接生證明:由接生人員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內容,接生員簽名、蓋手印及身份證複印件。

3、嬰兒父母雙方户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如有一方沒有户口薄,必須有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證明其嬰兒户口未在這一方設籍。如女方沒有户口薄,需出具證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於×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處設籍。特此證明。

4、接生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鄉鎮衞生院院長簽名簽字(該孩未在本院辦理出生證)蓋章。(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加鄉鎮政府和衞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係聲明:按表格內容填寫,嬰兒父母以及證明人要親自簽名蓋手印,與嬰兒關係要填寫(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證明人)。

6、嬰兒父母雙親以及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

7、嬰兒母親須親自來辦理,如他人代領須身份證及複印件。

96年及以後出生的兒童出生證遺失補辦;除以上6種證件外需湄洲報聲明作廢的原版報紙2張(99年5月1日後出生的要2張報紙)。

備註:1、所有證件要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證件上的姓名要與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衞生院分娩的嬰兒要説明原因當時接生人員為何不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產家為何不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並有原接生登記簿複印件,並院長簽名蓋公章。或當時的病歷(分娩情況記錄)複印件,並院長簽名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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