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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夫妻雙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在我省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優待的憑證,夫妻各持一證。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養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養多個子女,其子女死亡後,現存一個子女的,且現存子女未滿18週歲或女方未滿49週歲的;

(五)離婚或喪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規定的。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批。

第七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雙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選擇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台同胞及華僑,一方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獎勵待遇只發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為我省居民,另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台同胞及華僑,其境外還有子女且不在國內定居的,該子女不計入夫妻現有子女數。

第八條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網站領取或下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

個人填表後,由夫妻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予以確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提供代辦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批准,併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説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審批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九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提供下列佐證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

(二)現有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身份證,收養子女的收養證明;

(三)本人現有一個子女的聲明;

(四)夫妻與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張;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結婚證複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現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現住地鄉(鎮)或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內頁照片和審批機關處加蓋審批專用章和經辦人章。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永久性存檔,並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名單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規劃與信息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管理工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相關信息納入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檢查監督制度。各市(地)、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應對本轄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情況進行一至二次檢查。

第十四條 獎勵費的發放情況應記入《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換領、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因婚姻關係變動的;

(二)公民姓名變更、《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遺失的;

(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

(四)符合換領、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它情形。

換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提供、交還原證件;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提供領取過證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再生育申請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規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為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始無效;

(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出現擅自塗改、失頁、無編號、未加蓋審批專用章、經辦人章的;

(五)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它情形。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或當事人自願退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免費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製作、發放、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買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為十四位碼,第一位為證件區別碼d,第二至三位為年度碼,第四至十位為市、縣、鄉級區劃代碼(與國家地址編碼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為順序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使用的未滿、以上等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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