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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管理考核制度

鄉村醫生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鄉村醫生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提高鄉村醫生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農村居民健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的衞生技術人員。經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按一定條件和考試考核批准聘用的村級公共衞生助理員參照執行。

第二章機構設置及人員管理

第三條根據服務範圍合理設置村衞生室。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立一個村衞生室。村衞生室服務範圍以步行30分鐘能到達為宜,偏遠地區和人口較多的行政村根據當地地理環境、經濟條件、羣眾意願也可適當增設服務網點,但兩個村衞生室之間應不低於步行30分鐘的距離。

第四條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受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行政、人事、業務指導與培訓。

根據服務人口、服務範圍、地理環境合理配置村衞生室人員,村衞生室法人實行擇優聘用制。原則上每千農村人口配備一名鄉村醫生,各地可在轄區內的村衞生室中擇優調配鄉村醫生。偏遠地區可適當減少比例。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地點,應當填寫《鄉村醫生註冊申請表》,並向註冊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村衞生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第五條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連續註冊時,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申請重新註冊。逾期未重新註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註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

第七條鄉村醫生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執業所在地村委會或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應當在30日內報告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註銷註冊,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家屬,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條對從事公共衞生的鄉村醫生實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級公共衞生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個別邊遠村可適當放寬至取得衞生類中專以上學歷並經衞生局培訓考核合格的,聘為村級公共衞生助理員,從事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相關工作;

2、身體健康,能勝任公共衞生工作;

3、上年度縣級培訓與綜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後,報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

2、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在轄區內公示5天無異議,審核同意後報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原則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質不變。

第九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活動;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醫學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合理合規的報酬;

(六)對當地的公共衞生服務、基本醫療和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常規;

(二)樹立愛崗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公民提供連續的衞生服務工作;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積極配合鄉鎮(街道)做好公共衞生、疾病控制、監督和基本醫療工作;

(五)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公共衞生和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傳衞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七)對轄區內的公民提供公共衞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服務,並按要求建立健康檔案和連續跟蹤服務等工作。

第三章人員報酬

第十一條對受聘從事公共衞生工作的鄉村醫生(含聘用的村級公共衞生助理員)實行績效補助管理,績效補助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每半年劃撥一次經費,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發放。鄉村醫生從事基本醫療服務按規定獲得相應的服務報酬,並根據基本藥物制度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受聘的鄉村醫生由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在本鎮(街道)的村衞生室範圍內統一調配。

第十三條對村衞生室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關規定配備採購藥品,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衞生材料。按規定處置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衞生材料。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後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逐步對村衞生室進行一體化管理。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應積極做好公共衞生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衞生保健服務等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衞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求助或轉送。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嚴格執行《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技術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發揮公共衞生服務、基本醫療等綜合性服務能力。

第五章培訓與考核

第十八條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的鄉村醫生培訓計劃,組織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業務知識,提高業務水平,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應當為鄉村醫生培訓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九條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鄉村醫生績效考核辦法;鄉鎮(街道)公共衞生管理中心每年對本轄區的鄉村醫生進行績效考核不少於2次,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從德、能、勤、績全方位綜合評價,同時根據考核結果兑現相應政策。

第二十條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經縣級培訓和績效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個月內可以申請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在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衞生服務等綜合性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採取多種途徑,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凡鄉村醫生取得大專、本科學歷者給予獎勵;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者給予適當獎勵;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到村衞生室工作。

第二十四條根據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不按規定進行轉診的;使用超出規定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衞生統計資料的;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行為之一的,由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活動,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衞生材料的,由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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