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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機關出差管理制度

縣級機關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縣級機關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xx區、xxx區、xx區、xx區、xx區、xxx區、xx區、xx區、xx區以及xxx區、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主城區)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派駐市外的機構,執行所在地的差旅費規定和標準。遠郊區縣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派駐單位,執行當地的差旅費規定和標準。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

職務交通工具 火車(含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市長、副市長以及相當職級的人員軟席(軟卧、軟座及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軟座和軟卧)  一等艙 公務艙憑據報銷

市級機關正副(廳)局長以上以及相當職級人員、事業單位崗位工資在四級以上(含四級)以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 軟席(軟座、軟卧及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軟座和軟卧) 二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軟座和軟卧)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第七條 乘坐火車(含全列軟席列車)或長途公共汽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乘坐一般火車和長途公共汽車按照實際乘坐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按照軟座車票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火車軟卧而改乘火車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報銷標準:省(部)級副職及以上人員(即市級副市職以上)住套間,廳(局)級人員住標準間或同等價格的單間,處級及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出差人員(含異性人員)出現單數的,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在重慶市轄區外各省(市)出差的人員,按中央國家機關定點飯店目錄規定的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規定的定點飯店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在重慶市轄區內出差的人員,到市級機關定點飯店目錄規定的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市級機關定點飯店規定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按所在地、市、州住宿費標準上限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佈。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報銷標準按出差地定點飯店目錄規定的同職級人員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在主城區出差,不得報銷早餐補助,中晚餐按誤一餐報一餐的補助方式,其標準為:中、晚餐各16元。

工作人員到xx市轄區主城區以外的遠郊區縣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標準為40元。

工作人員到xx市外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標準為50元。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由接待單位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定額包乾報銷辦法。出差人員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後,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規定標準內憑接待單位開出的憑據報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結合工作性質,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在主城區出差的誤餐報銷問題,擬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管理辦法。凡變相包乾向職工普遍發放出差補助的,屬違紀發放津補貼行為。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到市外出差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出差地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支出。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每人每天15元)。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市內出差,不實行定額包乾報銷公雜費,只憑據報銷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費。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市內或市外工作掛職、交流、下派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派出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執行;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經單位同意脱產學習的人員,學習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單位每人每天補助12元;學習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含一年),以及各類短訓班、幹訓班,由派出單位每人每天補助15元。

第二十條 沒有固定收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城鎮居民,參加市級各部門召開的會議,除由召開會議的單位負擔參加會議期間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外,同時發給每人每天誤工補貼40元。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個人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非就業人員〉、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遷移,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遷移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移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

第二十三條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移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四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各接待單位應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進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接待單位收取的食宿費用於抵頂招待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級各部門結合本部門(系統)的實際情況,在以上各項標準和範圍內,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實施辦法,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實際情況,制定出適應本地區的管理辦法和標準,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xx市財政局《關於印發〈xx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xx財行[xxxx]6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xx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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