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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9〕531號)、《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省委辦發〔2019〕63號)和《酒泉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酒辦發〔2019〕 11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塔縣縣鄉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各部門、各鄉鎮、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開支標準,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車站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參照《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酒泉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有關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出差人員住宿費開支標準見下表:

第十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按出差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報銷。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限額以下合理確定具體住宿費標準。

第十一條 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十三條 到敦煌市出差住宿費標準參照酒泉市、嘉峪關市標準執行。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員,每人每天補助90元;

(二)到省內各市、州(含蘭州市,不含酒泉市、嘉峪關市)出差的工作人員,每人每天補助70元。

(三)到酒泉市、嘉峪關市及本市各縣、市、區出差的工作人員,每人每天補助40元。

(四)鄉鎮、礦山工作人員到縣城或縣城工作人員到鄉鎮、礦山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須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基層單位就餐),每人每天補助20元;家居縣城,本人在鄉鎮、礦山工作,到縣城出差或家居鄉鎮、礦山,本人在縣城工作,到所屬鄉鎮、礦山出差的,一律不予補助。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一)到省內外各市、州(不含酒泉市、嘉峪關市)出差的工作人員,每人每天補助80元;

(二)到酒泉市、嘉峪關市及本市各縣、市、區出差的工作人員,每人每天補助40元。

(三)乘坐飛機往返機場專線客車車票,憑據報銷,不在公雜費包乾範圍之內;其它市內交通費用,包含在公雜費包乾範圍之內。

第十七條 實行出差人員發放公雜費補助辦法後,出差人員不得在單位報銷任何市內交通費用和通訊費用。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等,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由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公雜費按出差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標準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按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參加由組織人事部門委派的各類脱產學習培訓班,伙食費、公雜費實行定額補助,其中:省內每人每天25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住宿費按學習培訓單位收費標準憑據報銷,但不得超過差旅費開支的住宿費報銷標準上限,交通費按差旅費標準據實報銷。

第二十條 到省外鍛鍊、掛職、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30元,住宿費限額內憑據報銷;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按出差標準報銷。

到本省其他縣市鍛鍊、掛職、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20元,住宿費限額內憑據報銷;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按出差標準報銷。

鄉鎮幹部下村工作按實際工作天數(每月補助天數最高不得超過20天),每人每天發放伙食、交通補助費15元(本規定施行後,各鄉鎮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補助)。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按調出單位所在地到調入單位所在地單程距離計算,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每人限500公斤),超過部分自理。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每人限500公斤)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四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差旅費報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提倡勤儉節約。

第二十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 各預算單位應當加強 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探親的往返交通費嚴格按國家、省有關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公車專職駕駛人員出車補助,在本辦法確定的伙食補助費限額之內,按實際出車天數,由單位合理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縣鄉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金塔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金財政字〔2019〕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新的差旅費辦法施行後,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縣財政不再另行核撥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金塔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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