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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全文

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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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全文

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有關要求,推進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快構建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40號)和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與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車改辦〔2019〕1號)精神,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圍繞建設廉潔型機關和節約型社會,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加快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切實降低公務交通支出費用,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相統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雲南省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創新制度、保障公務。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統籌兼顧、政策配套。統籌各方面利益關係,分級、分類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和有機銜接,確保改革方案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傾斜基層。針對雲南省邊境線長、山高谷深、路網不健全、自然災害頻發以及禁毒防艾、處突維穩任務繁重和交通社會化保障能力差等實際,對基層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及鄉鎮予以政策傾斜,確保改革後的公務用車。

(四)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確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省級黨政機關先行推進,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加快推進,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進。

三、主要目標

力爭2019年12月底完成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9年1月底完成州市級改革,2019年3月底完成縣市區、鄉鎮(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按照駐在地進度推進。2019年完成全省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通過改革,實現全省公務用車數量大幅壓減,行政成本明顯降低,努力構建公務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公務交通補貼適度合理、監督制約切實有力、監管問責嚴格有效、符合雲南省實際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四、參改範圍

(一)機構: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羣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出台有關政策後按照規定執行。

(二)人員:參改機關(單位)在編在崗的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按照本方案全部參加改革。鼓勵省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各州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主要負責人及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蔘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公務用車保障,但應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全部參加改革。

(三)車輛: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四)其他:非駐昆的省垂直管理單位和省直行政機構,按照屬地化原則,執行駐在地標準,與駐在地同步推進。迪慶州可按照本方案實施改革,如中央對藏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另行規定,再根據中央政策調整。之前已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單位,一併納入此次改革範圍,並按照本方案重新規範。

五、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公務交通實物保障形式,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行政區域(城區或者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行政區域(城區或者規定區域)範圍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並與差旅費保障範圍作好銜接。行政區域外公務出行執行差旅費有關規定。省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為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等5城區。

(二)合理確定及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簡化檔次、便於操作”的原則,確定併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具體檔次劃分如下:

1.省級部門廳局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1200元,科級及以下750元,機關工勤人員650元。

2.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以省級部門標準為上限制定交通補貼標準,如節支率達不到規定要求,須細分補貼檔次、下調補貼標準。同一州市執行統一標準。

3.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隨工資發放給個人,相關税收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適時適度調整。

(三)從嚴保留公務用車

1.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

省級部門:省委辦公廳、x政府辦公廳可各保留10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可各保留7輛。省級其他副廳級以上機關(單位)按照參改人員編制數保留,正廳級機構75人以內(含75人)的保留2輛、76—150人的保留3輛、151—225人的保留4輛、226人以上(含226人)的保留5輛;副廳級機構75人以內(含75人)的保留1輛、76人以上(含76人)的保留2輛。

州市本級:昆明市作為國家認定的大城市(Ⅰ型),可保留150輛以內;滇中產業新區可保留15輛以內。其他州市在綜合考慮行政區域人口數量、面積、縣市區數量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保留車輛數,曲靖市、昭通市、紅河州可保留130輛以內;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可保留120輛以內;玉溪市、保山市、麗江市、臨滄市可保留110輛以內;西雙版納州、德宏州、怒江州、迪慶州可保留100輛以內。留用的車輛由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統籌。

縣市區本級:綜合考慮行政區域人口數量、面積、鄉鎮(街道)數量等因素,將全省縣市區分為四類。原則上Ⅰ類縣市區可保留90輛以內;Ⅱ類可保留80輛以內;Ⅲ類可保留70輛以內;Ⅳ類可保留60輛以內。

鄉鎮(街道):原則上壩區鄉鎮(街道)可保留2輛以內;半山區可保留3輛以內;山區可保留4輛以內。鄉鎮(街道)留用的車輛,上級不得截留,確有必要增加車輛的,應從所屬縣市區本級留用車輛數中調劑。

各類開發區和農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經濟合作區等管理機構可留用少量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並納入州市本級統籌。參改範圍內的各類農場管理機構可參照壩區鄉鎮留用。

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可根據當地特殊情況,對縣市區、開發區留用車輛進行統籌,但不得調配到州市本級。

2.執法執勤用車

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省級執法執勤部門留用執法執勤用車不超過編制數的30%,州市本級不超過50%,縣市區及以下原則上不超過70%。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門,按規定扣減部門的公務交通補貼,留用比例超過90%的不予發放。同時,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在中央政策允許全省保留執法執勤用車數量上限內,統籌部分執法執勤用車,用於保障邊境縣市、藏區縣市和少數民族自治縣基層一線工作需要。推動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用車平台,對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進行統一集中管理。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全部納入改革範圍。

3.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符合規定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各地區各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分類,同時需附裝載專業設備清單,逐級彙總審核後,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

4.調研和接待用車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調研車輛,不固定專人使用,用於保障各級黨政負責同志下鄉調研等活動。接待用車可以取消的一律取消,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不具備社會化保障條件的,通過各級公務用車服務平台保障。調研和接待用車以中巴車型為主,實行編制總量控制,集中管理。

(四)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以本方案核定的平台車數量為基數組建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和綜合執法用車平台,州市本級平台車數量原則上不得少於50輛,縣市區本級原則上不得少於25輛,平台車基數不足的要在本級留用車輛總數中進行調增。公務用車服務平台用於保障跨區域出差、大型會議、重大接待等公務活動,並且要搭建預約服務系統,預約信息要向本級部門公開,服務價格要統一核定,透明結算。綜合執法用車平台用於保障跨部門綜合執法執勤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用車需要,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各級要在2年內建成到位。對於中央明確允許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系統之外、但在實際工作中確實擔負執法任務的部門,可通過使用綜合執法用車平台車輛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發應急事件,各級政府必要時可調用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留用車輛,也可協商調用相鄰行政區域車輛。鼓勵各地區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公務出行保障方式。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各地區各部門是本地區本部門司勤人員安置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確定上崗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六)公開處置取消的公務用車

各地區各部門可在現有車輛中選擇車況較好的予以保留。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可在本級部門間,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垂管部門在本系統內,對擬取消的公務用車進行一對一調劑,將車況較好的調劑到邊遠、路況較差的地區特別是鄉鎮繼續保留使用,但不得將車輛調劑到非參改單位或者變相增加各級留用車輛。對於確定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地區各部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統一規範、公開透明處置。

六、強化管理

(一)嚴格定向化保障車輛管理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等5部門印發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國管節能〔2019〕293號)要求,確保全年購買新能源汽車達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照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要區分用途,實行統一或者單位集中管理,統一噴塗標識,採用衞星定位等手段,實現全程有效監督,確保規範合理使用。

(二)完善財務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參改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公務交通補貼數額,嚴格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範圍、提高補貼標準。對未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健全城鄉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完善出租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積極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製服務。及時研究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強監察審計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並會同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對全省推進、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任務進行集中檢查和重點抽查,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履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主體責任。注重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及時受理羣眾舉報,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和糾正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查處有關人員的責任。

審計部門要把車輛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公務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重點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超範圍、超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變相多留用車輛等問題進行全面檢查和督促整改。

七、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認真落實推進各項改革任務,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省級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改革實施方案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同時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由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指導所屬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統一部署適時制定、有序推進。

(二)紮實推進,務求實效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部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落實,周密制定車改實施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改革任務。要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做好宣傳,營造氛圍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深層次的利益關係調整,社會關注度高,要切實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廣泛宣傳相關政策、經驗和成效,及時迴應社會關注,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羣眾瞭解、支持改革,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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