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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集體活動上報審批制度

學校集體活動上報審批制度

為切實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維護學生權益,營造良好校園環境,正確引導學生健康發展,推進“平安華清”建設。經研究決定,制定華清街國小集體活動上報審批制度,具體事項如下:

學校集體活動上報審批制度

1、各處室、各年段、各教研組、各班級組織師生參與各種集體活動(包括大型文藝活動、遊行、班級文藝活動等所有活動),要嚴格執行上報審批制度,活動前一週撰寫審批報告,上交有關部門領導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開展。未經批准開展活動,經查實後由校務會研究處理,出現學生、教師傷害後果的由組織者承擔一切後果。

2、所有活動組織者,在上報審批時,必須附活動組織時間、地點、人數,研究制定有效安全保衞措施及具體安全責任人。經審批活動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3、學校各處組織的活動由教育局審批,報教育處備檔;年段組織的活動由校長審批,報教育處備檔;教研組組織的活動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報教育處備檔;班級組織的活動由副校長審批,報教育處備檔。

4、外出活動過程,出現事故及危險情況的,根據學校應急方案,必須立即上報,不得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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