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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集體活動安全制度大綱

學校集體活動安全制度大綱

1、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商業慶典或其他商業性廣告宣傳活動。要按有關規定,維護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嚴格控制師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如個別活動確需學生參加,須報請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審批,並採取有獨立自主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學校集體活動安全制度大綱

2、組織學生集體活動(如體育運動、勞動、社會實踐等)特別是組織游泳、登山、划船以及其他大型文體活動時要有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並指派有經驗的幹部、教師事先勘察活動場所,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弄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範圍的活動(如去高層建築物擦玻璃、到有傳染病源的地方做好事等)。

3、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學校在教育教學計劃內安排的整年級、整班集體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准。若組織外出集體活動時,組織者要提前寫出“集體外出活動請示報告”並上交區教育局主管部門審批。沒有經過審批擅自外出活動的,要追究組織者的責任,對有關人員從嚴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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