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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精選3篇)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精選3篇)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精選3篇)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5)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6)有權查閲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2

公司股東會於x年6月21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條 股東出資情況:

現修正為:本公司的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單位:萬元

股東名稱(姓名)

認 繳 情 況

認繳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

貨幣

年 月 日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廣西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由股東擔任。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現任執行董事: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現任監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烊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六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3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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