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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通用3篇)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通用3篇)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通用3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2、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並清償公司債務後,享有剩餘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註明是作價出資) ,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出資時間:於*年*月*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 ,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資時間:於*年*月*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 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次,於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委託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採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並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並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宜賓亮潔清潔服務有限責*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清潔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清潔地點:

二、清潔範圍:

三、清潔期限及標準:

四、清潔服務價格及結算:

五、甲乙雙方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水電以及清潔用品庫房;

2、甲方在工程驗收合格後,應無條件全部付清清潔工作價款;

3、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必須高質量完成清潔工種工作;

4、清潔員在工作期間在嚴守祕密、熱情服務、承包期內因乙方責任造成傷殘亡等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違約事故

1、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不得違約,否則對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需終止本合同應提前5天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3、對違約行為的處罰:由違約方承擔由於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並處以合同總金額的20%的      違約金。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作為本合同附件,該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方可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3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繫方式: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丁X: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戊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風險提示】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需要訂立增資擴股協議時,公司現有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在引進新股東投資入股的情況下,需要老股東作出聲明放棄全部或部分優先認繳出資權利。如果沒有,現有股東提出異議,該協議將被認定無效。鑑於:

1、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成立,註冊資金為_______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經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加以驗證,公司的註冊資金已經全部繳納完畢。公司願意通過增資的方式引進資金,擴大經營規模,公司股東會在對本次增資形成了決議。

2、乙、丙、丁、戊方為公司的原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持股比例

3、甲方系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成立,註冊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有意向公司投資,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且甲方股東會已通過向公司投資的決議。

4、為了公司發展和增強公司實力需要,公司原股東擬對公司進行增資擴股,並同意甲方、乙方向公司增資,擴大公司註冊資本至人民幣_______萬元。

5、公司原股東丙、丁、戊同意並且確認放棄對新增註冊資本認繳出資的優先權。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各方就公司增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增資擴股

1.1各方在此同意以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增資擴股:

(1)根據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將公司的註冊資本由人民幣_______萬元增加到_______萬元,其中新增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萬元。

(2)本次增資價格以公司經審計評估確認的現有淨資產為依據,協商確定。

(3)甲方用現金認購新增註冊資本_______萬元,認購價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乙方以其擁有的軟件著作權所有權作價認購新增註冊資本_______萬元,認購價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1.2公司按照第

1.1條增資擴股後,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保留小數點後一位,最後一位實行四捨五入):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持股比例

1.3出資時間

(1)甲方分兩次注資,本協議簽定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出資_______萬元,剩餘認購資本_______萬元於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年內足額存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户,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軟件著作權的轉移手續。

(2)甲方自首次出資到賬之日將即視為公司股東,享有認購股份項下的全部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第二條 增資的基本程序為保證增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及本次增資順利進行,本次增資按照如下順序進行:

2.1公司召開股東會對增資決議及增資基本方案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2.2起草增資擴股協議及相關法律文件,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2.3新增股東出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2.4召開新的股東大會,選舉公司新的董事會、監事,並修改公司章程。

2.5召開新一屆董事會,選舉公司董事長、確定公司新的經營班子。

2.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條 公司原股東的陳述與保證

3.1公司原股東乙、丙、丁、戊陳述與保證如下:

(1)公司是按中國法律註冊、合法存續並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公司現有名稱、商譽、商標等相關權益歸增資後的公司獨佔排他所有。

(3)公司在其所擁有的任何財產向外未設置任何擔保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以及其它擔保權等)或

第三者權益。

(4)公司對用於公司業務經營的資產與資源,均通過合法協議和其他合法行為取得,真實、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或法律瑕疵。

(5)向甲方提交了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的財務報表(下稱財務報表),原股東在此確認該財務報表正確反映了公司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的財務狀況;除財務報表列明的公司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的所有債務、欠款和欠税外,公司沒有產生其他任何債務、欠款和欠税。

(6)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真實、有效、完整,並如實反映了公司及現有股東的情況。

(7)沒有從事或參與有可能導致公司現在和將來遭受吊銷營業執照、罰款或其它嚴重影響經營的行政處罰或法律制裁的任何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

(8)未就任何與其有關的、已結束的、尚未結束的或可能將要開始的任何訴訟、仲裁、調查及行政程序對甲方進行隱瞞或進行虛假錯誤陳述。

(10)增資擴股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公司產生的一切勞動糾紛、經濟及法律責任由原股東承擔。(1

1)增資擴股前公司所有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承擔,並向甲方出具承諾書。增資擴股前固定資產在增資擴股後納入公司資產,增資擴股前其餘資產相關權利和義務由原股東負責。(1

2)本協議經公司及原股東簽署後即構成對原股東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

3.2除非獲得新增股東的書面同意,原股東承諾促使公司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止的期間:

(1)確保公司的業務正常進行並不會作出任何對公司存在重大影響的行動。公司將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維護公司的商譽,不會做出任何可能損害公司的行為。

(2)公司不會簽訂任何超出其正常業務範圍或具有重大意義的協議或承諾。公司及原股東不得采取下列行動:(a)修改公司的章程,或者任何其它與公司的章程或業務運作有關的文件或協議。(b)非經審批機關要求而更改其業務的性質及範圍。(c)出售、轉讓、出租、許可或處置任何公司業務、財產或資產的任何重要部份。(d)與任何人訂立任何勞動或顧問合同,或對任何僱員或顧問的聘用條件作出任何修改。(e)給予任何

第三方任何擔保、抵押、賠償、保證或類似責任的安排。()訂立任何貸款協議或修定任何借貸文件。(g)購買、出租、收購任何資產的價格超過人民幣_______萬元(或其它等值貨幣)。訂立任何重大合同或給予重大承諾,支付任何管理費或其它費用超過人民幣_______萬元。與任何

第三人訂立任何合作經營、合夥經營或利潤分配協議。出租或同意出租或以任何形式放棄公司擁有或使用的物業的全部或部份使用權或擁有權。進行任何事項將不利於公司的財政狀況及業務發展。

3.3原股東保證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協助公司完成本協議下所有審批及變更登記手續。

3.4原股東承擔由於違反上述陳述和保證而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並對由於違反上述陳述與保證而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條 新增股東的陳述與保證甲方作為新增股東陳述與保證如下:

4.1其是按照中國法律註冊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

4.2沒有從事或參與有可能導致其現在和將來遭受吊銷營業執照、罰款或其它嚴重影響其經營的行政處罰或法律制裁的任何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公司增資後的經營範圍

5.1繼承和發展公司目前經營的全部業務。

5.2大力發展新業務。

5.3公司最終的經營範圍由公司股東會決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確定。

第六條 新增資金的投向和使用及後續發展

6.1本次新增資金用於公司的全面發展。

6.2公司資金具體使用權限由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之後的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執行。

6.3根據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採取各種方式多次募集發展資金。

第七條 公司的組織機構安排

7.1股東會

7.

1.1增資後,原股東與甲方平等成為公司的股東,所有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按其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7.

1.2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關,對公司一切重大事務作出決定。

7.

1.3公司股東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公司持有股權比例_______以上的股東通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7.2董事會和管理人員

7.

2.1增資後公司董事會成員應進行調整,由公司股東按章程規定和協議約定進行選派。

7.

2.2董事會由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選派_______名董事,公司原股東選派_______名董事。

7.

2.3增資後公司董事長和財務總監由甲方委派的人選擔任,其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可由股東推薦,總經理職位由原股東推薦,常務副總經理由甲方推薦,董事會聘用。

7.

2.4公司董事會決定的事項,經公司董事會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會通過的事項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7.3監事會增資後監事會由_______名監事組成,由股東會選聘和解聘,其中甲方選派_______名,公司原股東選派_______名。

第八條 公司章程

8.1增資各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繳納

第一次出資後,____日內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經修訂的章程將替代公司原章程。

8.2本協議約定的重要內容寫入公司的章程。

第九條 公司註冊登記的變更

9.1公司召開股東會,作出相應決議後____日內由公司董事會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公司各股東應全力協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9.2如甲方繳納全部認購資金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仍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一旦協議解除,原股東應負責將甲方繳納的全部資金及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返還甲方並對此返還款項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10.1在本次增資擴股事宜中所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審計費、評估費、律師費、工商登記變更費等)由增資後的公司承擔(當該項費用應由各方共同或公司繳納時)。

10.2若本次增資未能完成,則所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一條 保密1

1.1本協議任何一方(接受方)對從其它方(披露方)獲得的有關該方業務、財務狀況及其它保密事項與專有資料(以下簡稱保密資料)應當予以保密;除對履行其工作職責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資料的本方僱員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實體透露保密資料。1

1.2上述第1

5.1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下述資料:

(1)能夠證明在披露方作為保密資料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接受方所知的資料。

(2)非因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而為公眾所知悉的資料。

(3)接受方從對該資料不承擔任何保密義務的

第三方獲得的資料。1

1.3各方均將制定規章制度,以使其本身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和其它僱員同樣遵守本條所述的保密義務。1

1.4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

(1)把資料透露給任何關聯公司、貸款人或財務籌資代理機構、雙方可能聘請的僱員和顧問或一方預期向之轉讓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的任何

第三方;但在這種情況下,只應向有合理的業務需要知道該等資料的人或實體透露該等資料,並且這些人或實體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承諾保守該等資料的保密性。

(2)在法律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把資料透露給任何政府或任何有關機構或部門。但是,被要求作出上述透露的一方應在進行上述透露前把該要求及其條款通知其它方。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包括協議各方違反其於本協議

第三至四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均構成違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止一方違約,則由各違約方分別承擔各自違約所引起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範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於因違約而給其它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凡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議,各方首先應爭取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它規定1

4.1生效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是本協議的簽訂以及本協議全部內容已得到各方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批准、主管部門批准。本協議自各方蓋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1

4.2修改本協議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方可修改。1

4.3可分性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它條款的有效性。1

4.4文本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各方各自保存_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_份用於辦理與本協議有關的報批和工商變更手續。(以下無正文)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並捺印)乙方(簽字):丙方(簽字):丁X(簽字):戊方(簽字):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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