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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為落實倉庫安全工作制訂以下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2. 危化品儲存安排要按其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嚴禁互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3.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按GB15603—1995的規定。

4. 危化品入庫後應按養護制度認真養護。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阻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5. 庫房温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 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前必須交出所帶火種,嚴禁把火種帶入庫區。提貨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倉庫內,由倉庫發貨員負責發貨。

7. 進入庫內的運輸車輛必須經檢驗合格,並有防火裝置。入庫應登記,出門時需經核對後放行。

8. 人員、貨物出入庫,應嚴格遵守出入庫制度。

9. 本庫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10. 根據儲存的危化品特性和倉庫條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劑,以及火災監測、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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