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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罐、釜及儲區安全管理制度

塔、罐、釜及儲區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塔、罐、釜及儲區安全管理制度

1.1 為了加強塔、罐、釜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塔、罐、釜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 塔、罐、釜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1.3 本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塔、罐、釜,儲罐區及有機氣罐區。

1.4 本規則由公司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二、 組織管理

2.1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塔、罐、釜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 塔、罐、釜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2.3.1 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 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 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2.4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2.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 , 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6 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2.7 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2.8 建立倉庫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2.9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2.10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三、 儲存管理

3.1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3.2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3.3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3.4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3.4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3.6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3.7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8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9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3.10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得有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3.11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四、 裝卸管理

4.1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4.3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4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房、生產內停放和修理。

4.5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4.6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7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4.8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五、 電器管理

5.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5.2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5.3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5.4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5.5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5.6 庫房應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5.7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5.8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5.9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5.10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六、火源管理

6.1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6.2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6.3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6.4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6.5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七、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7.1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7.2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7.3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7.4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7.5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7.6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口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八、 附 則

8.1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8.2 中轉性倉庫,需參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相關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8.3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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