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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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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最新

第一條為了規範上海廣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國家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一切財務、會計活動均應符合《會計法》的要求,符合《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具體會計核算制度遵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三條公司資金管理的原則是:合理使用,減少佔壓,降低風險,加速週轉,提高效益。

第四條公司的財務實行預算管理。預算管理就是對有關財務計劃的制訂、審批、實施、檢查和分析進行全面的管理,從而使財務管理工作有序、穩定地進行。

第五條為保證庫存的現金安全合理,公司各部應按規定限額提取備用金。支取現金先填寫借款單,並註明用途、金額、期限等,按規定批准方可支取。預支現金一般不超過XX元,超過支票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轉帳支票結算。任何人不得從營業收入中坐支現金。庫存現金必須日清月結,不準白條抵現。

第六條對外收、付款的規定

1、對外付款必須要填制對外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具體辦理。

2、有合同(或協議)的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時應附上所簽訂的合同(或

協議)。實行分次付款的,在未結帳前的付款,應由收款方開具收據。

3、收款方必須提供符合公司規定的發票或收據。

4、廣告宣傳由代理商墊支的,必須要由代理商提供付款憑證。

5、特殊情況先付款,收款方再提供發票或收據的,由經辦人向財務辦理暫支手續,並負責將發票或收據在規定時間內交回財務。

6、對外付款有合同的,必須要按照約定的帳號辦理;付款、收款要求改變帳號的,必須要由收、付款方提供蓋有公章的證明,沒有合同或合同沒有約定帳號的,由收款方提供後辦理。

第七條公司按實際發生的債權,債務金額入帳,並以往來單位、部門、個人為對象分別設置的明細帳,及時登記帳薄,準確無誤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減變化。

第三章應收款項的管理

第八條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如下:

1.應收款的發生:本公司在決定提供信用於客户之前,應對該客户的資信情況進行詳細調查,並按相應的權限批准信用額度,最終由分管副總經理決定是否對客户提供商業信用。

2.所有應收營業帳項均按帳齡基準記存。各單位財務經理必須經常核查所有應收營業帳項(至少每月一次),確定每項帳款的可收性,並每半年編制帳齡帳目分析,交公司財務部審核。此分析將作為設立壞帳準備及壞帳確認的基準。

3.各單位應根據經驗確定其本年度每月壞帳應計項目。該應計項目將作為壞帳準備,並每半年進行調整,以反映目前狀況。該項準備由股份公司財務部每年審核一次,以確定是否恰當。

4.各單位銷售部門應經常與信用客户保持聯繫,按期進行帳款的催收,財務部門予以監督。

5.所有被視為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將根據實際金額計入壞帳損失。壞帳確認還應考慮以下條件:

(1)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或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2)債務人逾期末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不能收回,且具有明顯特徵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涉及壞帳核銷,各單位應將核銷情況書面上報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管理權限經審批後方可核銷

第四章存貨管理

第九條存貨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受託代銷商品等。

第十條存貨入庫時,應填制入庫單,出庫時應填製出庫單,其存貨數量及金額要與財務核算相符。

第十一條低值易耗品

1.根據公司的情況,特規定XX以下、50元以上,使用年限較短,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物品以及在經營中使用的包裝物、週轉容器等,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購買之前應按規定申購,經有關部門審核,領導批准,方能選購。

3.為了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單位應按使用單位和部門設置低值易耗品登記簿。

4.使用部門向倉庫領用低值易耗品,應填制一式三份的領用憑證,一份留存倉庫,作為登記“庫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據;一份交給使用部門作為實物管理的依據;一份交給會計部門作為記帳的依據。除此以外,各單位應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由有關部門保管、以控制各使用部門的在用低值易耗品。

5.要建立以舊換新的賠償制度,及時按照制度的規定辦理,並進行會計處理。要按各使用單位、部門設置在用低值耗品明細帳(包括量和金額),定期與實物核對,並與財會部門的帳面餘額進行核對。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門退回倉庫的低值易耗品,應加強實物管理,並在備查簿進行登記。

6.公司的低值易耗品報廢時,應由負責使用部門及時填制低值易耗品報廢單,填明報廢低值易耗品的數量和原價和按照規定對入庫殘料的作價。由於員工丟失損壞,照章應由員工賠償。所有離開公司的人員,應辦理低值易耗品的退庫手續,同時,管理人員應加強對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

第十二條盤盈的存貨,應當相應衝減有關成本、費用;盤虧或毀損的存貨,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帳户。,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十三條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情況如與帳面記錄不符,應查明原因,經報批手續後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在年終結帳前處理完畢。

標籤: 財務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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