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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0總則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範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

2)篩鬆、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週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髮隱於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台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杆。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後、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乾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安全管理制度 篇2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認真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熟悉制度的內容,服從單位保衞部門的領導,完成交界的任務。

2、嚴格執行門衞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迅速處理,並向綜合部門彙報。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對當班未了事宜應詳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4、在崗執行勤務時,要着裝整潔,待人文明禮貌,處理問題時,要以法規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崗執勤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特殊情況必須離崗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6、執行任務期間不準飲酒,看書刊雜誌、睡覺、洗澡、閒談,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7、當班人員要對出入單位內的各種車輛進行檢查,出入單位車輛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出入車輛所載的物品應與出門證相符,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不準出單位。

8、外單位來本單位聯繫業務人員,職工家屬和來訪人員及車輛進單位時應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人員及車輛出入需登記換證。

9、對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適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自負。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搞好公司安全生產,保障員工人身安全,保證公司基本建設、生產經營正常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結合青海柴達木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所屬分公司。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四條 公司總體安全目標是“兩杜絕,一控制”,即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傷亡事故,地面實現零死亡。

第五條 對公司所屬部門、分公司考核目標:不發生公司生產人身死亡事故和羣傷事故,不發生非公司生產人身重傷、死亡事故,不發生二級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第三章安全培訓和教育

第六條 新進員工上崗前須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培訓時間為2天。

第七條 崗前安全培訓內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所在崗位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衞生事

第八條 員工崗位調動的,須接受與其新崗位相適應的崗前安全培訓。

第九條 特殊崗位上崗前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條 綜合辦公室主導,各部門配合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培訓教材(或課件)、做好崗前安全培訓的組織、記錄、考核等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要接受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方面的教育,並按要求參加相關的安全培訓班。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含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須依法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及時參加年審,其《安全操作合格證》由綜合辦公室核查原件後留下複印件備查。

第四章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監督體系,行使安全監督檢查職能,與安全保證體系共同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十四條 公司所屬部門或分公司應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包括例行各類安全檢查和其他安全檢查。

(一)例行各類安全檢查。主要有公司日常檢查、季節檢查、專業(項)檢查和綜合檢查、隱患排查、反違章、重點檢查、抽查、危險源排查等。

(二)其他安全檢查:

1、重大節假日、重大事件前後;

2、重複發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產形勢不好時;

3、抵禦可預見的影響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統一採取措施時;

4、外單位發生嚴重事故,本單位同樣存在隱患時;

5、上級部門部署的檢查活動;

6、行業規定、政府要求、其他情況下有必要開展時。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要求:

(一)公司所屬各礦要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安全檢查責任;

(二)安全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章制度、查危害(隱患)、查“三違”、查落實為主;

(三)安全檢查前須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對查出的問題要分析原因,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必須制定整改計劃、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整改工作要做到閉環管理,並按規定反饋、上報,檢查及處理情況記錄備案,需要處罰的應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條 任何員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主管領導或公司綜合辦公室報告,情況危險時有權立即採取相關緊急措施。

第十七條 各部門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設備、環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要求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糾正,嚴重的報上級部門給予處

第十八條 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現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設備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員工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章、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等。

第十九條 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檢查結束後形成《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歸檔備查。

第六章 危險作業管理

第二十條 危險作業主要包括動火作業、登高作業、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

第二十一條 凡實施危險作業的,須經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並安排專人監護,做好安全措施。

第七章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所有現場員工都要按照公司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涉及範圍、傷者姓名、部位、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等簡要情況。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後,公司安全工作小組必須組織人員奔赴現場進行搶救。搶救過程中要認真保護現場,如果因搶救人員、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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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明顯的標記或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輕傷事故以及未造成傷亡,但造成公司財務損失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工作小組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經總經理同意後,對事故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章 員工勞動安全紀律

第二十五條 工作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並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中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集中注意力,不準酒後上崗、脱崗、私自換崗,或干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第二十七條 愛護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在消防栓下方堆放貨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條 保證宿舍消防安全,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以及從事生火做飯等可能導致火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熬夜(如打麻將、撲克熬夜)後疲勞上班,發現後責令離崗休息並按曠工處理。

第九章 應急救援與救護

第三十條 公司所屬各部門必須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工作。針對潛在的事故、災害和緊急情況,分類制定相應的事故、災害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預案應覆蓋事故發生、發展和處理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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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為保持應急救援預案的有效性,公司所屬各項目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實際演練情況及時修訂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銜接性。

第三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施工現場應當建立由專、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第三十三條 公司所屬各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伍,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建立救護隊的公司,必須與當地區縣煤炭部門所屬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負責礦山應急救護工作,把公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納入地方防災救災、應急管理體系之中。公司所屬各礦應當建立與當地政府、煤業集團應急組織機構的聯絡溝通機制。

第三十四條 一旦發生公司事故、災害,自下而上迅速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授權由安全工作小組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由安全工作小組臨時決斷。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逐步完善。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試運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網站信息保障措施

第二條 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佈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 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採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並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 信息員採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 網上發佈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 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 應當設置網站後台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於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 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並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 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 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 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後,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並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範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網站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一)、當發現網站或接到舉報出現非法信息時,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相關負責人通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後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在接到通知後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將網站網頁重新投入使用;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誌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 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有網頁內容被篡改,或通過入侵檢測系統發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網站管理員首先應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同時向負責人彙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後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誌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 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後,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三)、啟用病毒軟件對該機進行殺毒處理,同時利用病毒檢測軟件對其他機器進行病毒掃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五)、經技術人員確認無法查殺該病毒後,應作好記錄,同時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報告,並迅速研究解決問題;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 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軟件遭到破壞性攻擊,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並將系統停止運行;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誌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 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數據庫崩潰,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與技術人員報告,經負責人同意後通知各相關單位暫緩上傳上報數據;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採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 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小型機、服務器等關鍵設備損壞後,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並通知技術人員;

(二)、技術人員應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備份服務器的要馬上啟用備份服務器提供網站服務;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繫,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羣管、羣防、羣查、羣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 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 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為了規範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生的不安全事故。制定以下制度:

一、學校成立校舍安全檢查領導小組,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嚴格執行《安全責任追究制》。

二、學校定期組織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範常識和安全防範技能。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

三、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對校舍安全作到“六查六看”,即查牆基看下陷風化,查牆體看傾斜裂縫,查屋架看斷裂蟲蛀,查流水看排水暢通,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強化責任人目標責任。

四、學校管電人員要經常對學校用電進行檢查和修繕,在組織各類活動用電時,要考慮不利於安全的隱患,以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五、學校要經常作好校舍安全防範工作。學校和班主任、班主任和科任教師、教師和學生家長要定期簽訂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並認真組織學習實施。

六、校舍安全領導小組要作好有關校舍安全工作的會議、檢查、安全責任等記錄工作,一併納入學校安全檔案。

七、校舍安全領導小組要作好消防器材檢查,氣壓是否充足,藥劑有無失效,罐體是否鏽蝕,噴射軟管是否老化,有無隨意挪動,噴

嘴是否堵塞變形等。每學期檢查兩次,同時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

八、教室由班主任負責管理使用,並具體落實到個人。門窗有專人負責,做到及時關、鎖;教室做到手不摸牆,不亂塗、亂畫,不亂拉亂刻桌凳,不隨意開啟照明燈及電教設備;愛護教學用具、生活用具、衞生用具。

九、實驗室、圖書室、閲覽室由專人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十、校教職工都要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加強校園校舍等方面的安全檢查和管理,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向領導彙報,及時處理,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杜絕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安全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於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並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彙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繫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後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後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牆、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牆外。嚴禁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並協助調查處理。師生髮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九、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十、學校各職能單位負責人為本部門治安保衞工作責任人。責任人應將治安保衞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全年工作計劃,各項安全管理要責任到人。學校各職能部門要經常性地對本部門教職工和學生開展法制宣傳,使教職工和學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一旦發現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應由本部門負責糾正。學校各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火、防盜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十一、全體師生員工在校園內必須切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諸如:教學常規、門衞驗證、會客登記、攜物檢查放行、安全用電管理、愛護公共財物等。

校內不準任何違章建築,不準私自佔用學校房屋,不準擅自搭接電線維修電器等,不準損毀圍牆、欄杆、路燈、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校園內堆放物資設備、建築材料和其它雜物,須由後勤處統一安排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操場等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須事先報校領導批准。

十二、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教研和其它活

1.未經校領導、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對校外人員開設諸如文娛、體育培訓、文化補習、業務訓練等活動;也不得擅自主辦全校性的聯歡、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或接洽校外人員來校交流、比賽等活動。

2.凡經校領導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全校性文娛、體育或對外開放性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切實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沒有保障的,不得舉辦任何活動。

3.經批准在校內組織文體活動、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規章,不得宣傳封建迷信和進行宗教活動等。

4.告示、通知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違者要嚴肅查處。

十三、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生活服務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衞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經法定檢驗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十四、各任課教師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校內文體活動或校外活動,一定要將安全教育擺在首要地位,認真研究和分析各種情況,採取有力的安全措施,確保學生安全。不能麻痺大意,不能存在僥倖心理。

1.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進行組織性、紀律性教

2.各任課教師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撲救火災、搶險等危險活動。

十五、實驗室、電教室、教學儀器室、圖書閲覽室、後勤倉庫等重要部門和場所,要切實按照崗位管理責任制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發現問題隱患予以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六、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自我保護教育,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1.要高度重視學生的安全工作,積極、經常地向學生及其家長宣傳安全的重要意義。

2.經常向學生傳授、介紹一些安全知識,如交通安全、用電、用氣安全等,提高學生的安全認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

3.放學後要認真檢查班級的電燈、門窗的安全,要及時拔下電源插頭,防患於未然。

4.學生有生病等其它意外發生時,要及時通知家長,並向學校報告。

5.任何教師都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教師上課時對學生實行點名制度,發現缺席學生應詢問原因,及時與班主任聯繫,上室外課時,教室內不要留人,班主任或其他教師留

7.任何教師都要尊重、愛護每一個學生,不得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20xx至20xx學年度

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合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範圍、超供餐能力製售食品,不擅自變更加工佈局及場所用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餐飲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並記錄,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2、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工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戴好口罩、使用專用分餐工具。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3、食品採購索證驗收制度。必須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採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一次性餐飲具、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户)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採購的,留存購物清單。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台賬。不採購、使用非食品原料、過期、變質或標籤不符合要求、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製品加工食品。

4、烹調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須燒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於70℃;冷凍肉類在烹調前要完全解凍;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採用高於60℃熱藏或低於10℃冷藏;隔餐隔夜熟製品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使用;蔬菜烹調程序:一洗二浸三燙四炒。灶台、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5、環境設施管理制度。加工場所面積與冷藏等設施數量與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有相應的防黴、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洗滌設施。水池、操作枱、工用具、功能區分類使用、標識清楚,設備正常使用。垃圾桶加蓋防止溢漏,下水道加蓋保持暢通,加工場所內外衞生保持清潔乾爽,不在加工場所內飼養活禽畜。

6、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餐飲具必須經有效的清洗消毒後方可使用。盛裝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消毒後的餐具放置於專用保潔櫃保存。使用集中消毒企業餐飲具的,要向供應商索取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不使用無執照、無標籤的集中消毒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7、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違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劑包裝標籤上註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含檸檬黃、日落黃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添加到麪粉、糕點、肉類加工。食品添加劑使用人要熟悉使用知識、由專人管理、專櫃存放、有稱量工具和使用記錄。

8、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要隔牆離地、分類分架,保持通風乾爽、清潔,定期檢查清理。食品倉庫專用,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用品,庫房有防鼠、防黴、防塵、防蟲設施。

9、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10、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制度。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上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於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築物(不含構築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並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鑑定、維修。

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衞生間改在下層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拆除低窗台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築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築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擴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紅線範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並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並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並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並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並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説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築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採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颱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鑑別、評定。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利害關係人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應當將鑑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鑑定費用由利害關係人先行墊付,利害關係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託鑑定。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後,共同重新委託鑑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鑑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並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複雜的鑑定項目,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係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鑑定機構現場工作並按鑑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託人或其代表應到鑑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正常鑑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鑑定分為A、B、C、D四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並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鑑定和重新鑑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範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鑑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鑑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已將鑑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鑑定建築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鑑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並立即將鑑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鑑定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鑑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鑑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鑑定報告後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鑑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排險解危措施後,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築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採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並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鑑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為加強對分公司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及區域社會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分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沾化分公司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管理。

3本制度中所稱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4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定期開展檢測、評估、監控。

5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

6指定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登記工作。

7按相關國家標準、規定在重大危險源處設置自動檢測、報警、通訊等裝置,保障其穩定運行,並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

8按國家法律、標準規定或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定期對安全設施、重要設備等進行維護、校驗、檢查、報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9在重大危險源崗位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10向從業人員告知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11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並保證定期開展應急救援的演練。

12根據危險源的化學特性,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用品、應急救援物資,並保障其完好備用。

13劇毒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經專家審查透過。

14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隱患立即組織整改。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問題,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控制措施。

15重大危險源控制目標:

15.1造氣車間1#、2#半水煤氣櫃重大危險源。

15.1.1控制目標:無煤氣泄漏、無氧含量超過控制極限、無氣櫃抽空、無氣櫃頂翻。

15.1.2需要控制的風險:火災、爆炸、人身事故。

15.1.3控制措施:見《1#、2#煤氣櫃運行控制措施》。

15.1.4事故處理措施:見《造氣氣櫃目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5.1.5方案有效期限:合成氨系統化工生產運行及帶壓停車期間。

15.2合成車間氨庫罐區重大危險源。

15.2.1控制目標:無超壓、無超過貯罐安全貯量、無泄漏。

15.2.2需要控制的風險:火災、爆炸、中毒及人身事故。

15.2.3控制措施:見《氨庫罐區運行控制措施》。

15.2.4事故處理措施:見《氨庫液氨球罐應急救援預案》。

15.2.5方案有效期限:合成車間、尿素車間生產期間,氨庫貯罐貯有液氨期間。

15.3合成車間甲醇貯罐區重大危險源。

15.3.1控制目標:無甲醇貯罐及管道、無閥門泄漏、無充裝過量甲醇溢滿、無人為錯開閥門。

15.3.2需要控制的風險:火災、爆炸、中毒及人身事故。

15.3.3控制措施:見《甲醇庫區安全運行控制措施》。

15.3.4事故處理措施:見《精甲庫區目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5.3.5方案有效期限:合成車間甲醇工序生產、銷售期間及甲醇貯罐內有甲醇期間。

15.4合成車間甲醇中間槽重大危險源

15.4.1控制目標:無甲醇貯槽及管道、閥門泄漏。

15.4.2需要控制的風險:火災、爆炸、中毒及人身事故。

15.4.3控制措施:見《粗甲醇中間槽安全運行控制措施》。

15.4.4事故處理措施:見《甲醇中間槽目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5.4.5方案有效期限:合成車間甲醇工序生產期間。

15.5尿素車間甲醛貯區重大危險源。

15.5.1控制目標:無甲醛貯槽及管道、閥門泄漏。

15.5.2需要控制的風險:火災、爆炸、中毒及人身事故。

15.5.3控制措施:見《甲醛貯槽運行控制措施》。

15.5.4事故處理措施:見《甲醛貯槽目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5.5.5方案有效期限:大顆粒尿素運行、甲醛貯槽貯有甲醛期間。

16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16.1公司建立有完整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運行體系,安全環保部、生產管理部、按職責分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業務管理,重大危險源所在車間按安全管理制度負責其生產操作控制、檢查、檢修等日常管理。

16.2重大危險源由車間識別、申報、編制救援預案,安全環保部組織評價,車間編制安全運行控制措施,生產管理部編制生產操作技術規程,報請公司領導審核批准後下發各有關單位執行。

16.3對已經列入重大危險援的設施、設備、裝置、崗位,定期進行工藝、設備及操作安全檢查,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公司保證資金、技術的投入使其能夠得到及時整改,確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控制,每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評價。

16.4重大危險源崗位操作人員務必經過安全技術、生產崗位操作技術規程的培訓,取得安全作業證及相關資格才能上崗獨立操作。安環部每年組織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16.5重大危險源管理方案、運行控制措施、應急救援預案下發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公司對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隊長具體組織實施。

二、重點季節公司領導小組應對全公司消防實施檢查,及時消防火災隱患。

三、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四、公司應加強義務消防隊建設,組織必要的消防演練,發生火災能及時撲救。

五、公司應定期召開會議,佈置公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

六、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消防違法違章案件,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調查。

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説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後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於20分鐘。消防泵房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於消防泵房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週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週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誌,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後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乾淨,防止鏽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鑑定書複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櫃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編寫規定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並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並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採購申請單採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製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台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5.1物控部採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説明書(MSDS)、安全標籤;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並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後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誌、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説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倉庫應採取降温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置温濕度計。嚴格控制温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後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牆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繫並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並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後,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衞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並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清潔乾淨,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繫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並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燬、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燬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安全主任批准後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燬。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持性文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目的

對消防安全進行控制管理,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責任劃分、明火管理、電源電氣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突發安全事件響應等過程

3、制定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2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河南省消防條例》

3.4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2辦公室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各部門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4各部門、車間負責所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公司消防安全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5、內容

5.1方針和原則: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基本方針;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5.2組織管理

5.2.1公司實行總經理領導下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車間、班組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5.2.2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防火責任區和消防職責,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5.2.3公司應當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觀念。讓職工懂得本崗位有什麼火災危險,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頭。

5.2.4公司應建立義務消防隊,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的職工都應參加義務消防隊,義

務消防隊要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5.3消防安全責任

5.3.1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b、統籌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c、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2公司辦公室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擬訂消防安全資金投入及組織保障方案。

c、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本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f、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g、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資源部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操作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5.3.3安全科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及其他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b、督促各部門、車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c、監督各部門、車間落實實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d、協助辦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門、車間做好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協助辦公室做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h、負責公司消防設施設備的定點、統計、監管工作;

i、負責公司消防器材的統一申報、採購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負責人是各自主管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b、負責在其管理區域內落實與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c、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自查與隱患整改工作;

d、對管理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科;

e、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嚴禁將消防設施設備挪作他用;

f、及時將部門或車間內損壞、失效、已使用的設施設備上報安全科備案,對已使用的器材設備要做出書面説明;

g、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3.5行政科負責公司消防設施的維修和維護。

5.4明火管理

5.4.1車間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焊、氣焊(割)時,必須事先報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專人監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須根據生產特性、危險程度和建築佈局劃分禁火區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區域內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總經理辦理《動用明火審批表》,由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源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保護措施。

5.4.3嚴禁在車間、倉庫、高配房等重點區域內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應有明顯禁煙、火警標誌,嚴禁吸煙。

5.4.5外來單位或人員進廠作業前,公司辦公室應與其簽訂《外來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協議》,規定其進出廠區的路徑,保證施工或作業範圍內的消防安全。

5.5電源電氣管理

5.5.1車間、倉庫內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需改變或安裝線路,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負責。

5.5.2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立式配電櫃內應保持乾燥,不得有灰塵堆積,不準堆放物品。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5.5.3公司工程部負責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

5.5.4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a、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電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

b、凡電加熱設備應落實專人負責操作和看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

c、車間設備負責人應經常組織對電氣等關鍵設備進行巡檢,及時清除粘附在設備上的花蓬、廢絲等易燃易爆物品。

d、車間內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設備零部件,應先審批後使用,落實專人負責,從嚴限制,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e、嚴禁在設備的電動機上、電箱開關內擺放物品。

f、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方堆放原輔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消防器材管理

5.6.1公司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辦公室應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帳》,詳細記錄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5.6.3管理要求要點:

a、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b、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原則上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辦公室對消防設備、器材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完好有效。

5.7消防安全檢查

5.7.1公司必須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5.7.2公司辦公室應每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日檢查,車間實行周檢查,集團公司全面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c、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安全隱患;

f、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g、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h、生產區域是否有吸煙現象,地面是否有煙頭;

i、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5.7.3辦公室每次檢查後,應形成《消防安全檢查表》及時通報,併發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要求責任部門整改。各級責任部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消除。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將《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報送辦公室驗證、存檔。

5.8發生安全事件響應

5.8.1發生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時,各級部門、人員應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確保火險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儘量避免或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突發事件時,相關部門、人員應立即採取果斷的應急措施,迅速撲滅火災,緊急疏散人員,如觸發報警裝置報警及動用滅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員工在發現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5.8.4應對消防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開除或採取經濟處罰:

a、不執行、不服從公司領導的應急指令;

b、供錯誤、虛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導致公司決策失誤的;

c、玩忽職守,對突發安全事件隱瞞、緩報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痺大意,組織領導不力,處置不及時的;

5.9激勵

公司將對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a、模範執行消防安全法規、規章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b、積極參加滅火戰鬥、搶救公司財產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c、刻苦鑽研消防安全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的;

d、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等安全隱患,避免火災等重大損失的;

e、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經濟損失的。

f、適當時根據,公司制度進行相應的獎勵。

6、記錄

6.1《消防安全責任書》《動用明火審批表》

6.2《外來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協議》

6.3《消防器材管理台帳》

6.4《消防安全檢查表》

6.5《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

7.其他相關文件

7.1《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7.2《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7.3《化學危險品倉儲管理制度》

7.4《油類管理辦法》

7.5《應急疏散預案》

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為了建立良好的學習、生活秩序和安全、文明的學生宿舍,特制定本規定。

1、 嚴禁學生宿舍組織和煽動學生~;擾亂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侵吞公私財物;不得偷竊或為偷竊者提供作案條件或進行包庇、窩贓、銷贓。

2、 嚴防火災,嚴禁在宿舍內私接電源,安裝插座;不得在宿舍內玩火,點蠟燭;不準把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帶入宿舍。

3、 不允許在宿舍內罵人,打架起鬨以及打牌等違紀行為。

4、 學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含親人),住宿生禁止在校外留宿。

5、 學生應提高自我防範意識。貴重物品最好不要帶入學校、宿舍內不要存放現金,離開宿舍時要關好門窗。

6、 開水瓶應擺放有序,防止燙傷。

7、 上下架子牀注意安全,嚴禁在牀上打鬧,防止摔傷。

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安全重於泰山,為了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使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從而使全校師生牢固樹立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然,根據我校實際,制定水家國小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標:

加強教育, 責任管理, 防患於未然。

二、責任及分工:

1、 學校安全工作總負責:馬國智(校長)

2、 具體落實工作,既全校性的宣傳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海世虎(副校長)

3、 各班安全教育及管理:各班主任

三、具體措施

(一) 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1、 學校每學期將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劃,做出具體安排,各班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並由主管領導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2、 進一步做好路隊護送工作,由值周領導負總責,各班主任各負其責,值周教師負責檢查登記。

3、 活動時間學生不能隨意出校門。

4、 嚴禁教師指派學生到校外替老師買東西和幹其他事情。

5、 學生早、中午上學要及時進學校,不準在校門周圍逗留,玩耍等。

6、 學生一律不準騎自行車上學。

(二) 嚴格預防傳染病。

1、 大力宣傳疾病預防知識。

2、 在預防傳染病的非常時期和傳染病的高發季節,學校主管領導要指定相應措施。積極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各班主任老師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全力配合學校做好預防工作。

3、 各班要建立晨檢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向校領導彙報,並採取相應措施。

4、 學校領導和老師要根據分工,始終做好室內、廁所、飲用水源等有可能產生傳染病源處的清潔衞生工作,堅決杜絕學校內出現傳染源的可能性。

5、 值周教師和主管領導繼續加強學生個人衞生的檢查和通報工作。

(三) 嚴防食物中毒

1、 各班要從原則上杜絕學生外出買零食吃。

2、 各班主任要因地制宜,對學生進行基本的預防食物中毒方面的教育。如閲讀食品説明書、辨別保質期、不食黴爛食品等。

3、 學校要與校園周圍的商鋪進行食品管理衞生方面的協議、商討、檢督等工作,有必要時還要進行交涉、舉報等。

(四) 做好樓層、樓梯和樓道出口的安全疏通工作。

1、 學校要以《教學樓管理“十不準”》嚴格要求各班,各班主任要以此為標準,大力加強宣傳,以百倍的警惕性嚴防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

2、 在學校學生集中上下樓時各班一定要按學校規定各走其道。值勤教師要認真值勤,各相應的授課教師管理好本班學生,嚴防擁擠、推搡、滑倒、學生逆行等現象。

3、 堅決杜絕學生在護欄上滑行的現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4、 冬季時間樓梯、樓道要儘量少灑水,教師不能隨意從辦公室向外潑水,以防結冰。

(五) 防火、防漏水、防煤氣中毒。

1、 各班要及時對學生進行防火,防溺水、防煤氣中毒方面的教育,一是讓學生提高思想認識,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二是讓學生具備最基本的防範和自救意識;搶救常識加強自我保護能力。

2、 不經校領導同意,教師不準帶學生外出,如果有特殊情況必需外出,帶隊教師要負起一切責任。

3、 “三防”內容要成學校每次家長會宣傳的重要內容。

(六)及時、徹底地排除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安全隱患,由校領導牽頭,對學校內外所有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大排查,該學校解決的學校解決,該老師解決的老師解決,該社區和羣眾解決的就讓社區和羣眾解決,排除工作一定要及時、徹底、全面,學校主管領導一定要將檢查落實工作做好,解決不了的,還要及時上報,並做好隱患排除前的安全預防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為確保幼兒園消防安全,規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幼兒園園長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工負責消防安全的副園長是消防安全直接直接管理人。幼兒園全體教工為義務消—防—隊員,並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任何行為,有權維護消防設施有義務參加撲救和協助調查有關情況。

二、定期對幼兒教師、保育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幼兒疏散、逃生。

三、把好每日晨檢第一關,認真檢查、收繳幼兒帶入園中的火源,並嚴格保管。

四、因勢利導、不定期向幼兒傳授簡單、基礎的消防安全知識和防火知識教育,教育幼兒不做玩火遊戲。同時,幼兒教師、保育員用的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五、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淨寬不應小於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得設置影響幼兒疏散的障礙物;

六、幼兒園教室、休息室及活動室禁止煙火,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七、教室及辦公室禁止使用各類違章電器;及時更換老化電線;禁止亂拉私接電源線路。需要使用電器時,由班主任老師嚴格看管。

八、幼兒園室內裝飾材料宜採用非燃或難燃材料,禁止使用塑料製品裝飾、裝修。

九、幼兒牀位的擺放,橫向間距應保證大於60公分的通道、縱向應保證1米以上通道。教室及休息室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桌、椅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兒童休息期間,老師必須陪同。

十、學校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有學生參加的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學校應明確一定數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發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應組織學生疏散逃生。

十一、電源線穿過悶頂時應穿金屬管做保護,照明燈具等電氣設備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燈、枱燈,寢室內禁止使用電加熱設備和亂拉臨時電線,電源開關、插座等距地面不應小於1。5米,燈頭距地面不應小於2米。

十二、電氣設施(如電視機、空調機等)周圍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設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後立即斷電。電視機的室外天線要安裝避雷器,窗簾不能搭在空調器上。

十三、廚房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電器及明火。

十四、值班員需在下班後進行消防安全巡視檢查。

十五、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中國小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管理制度《中國小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責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室、實驗室、庫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學校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教室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學校安全用電管理由校長、安全副校長、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並落實責任到人。

2、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要經常檢查教學用電、生活用電是否正常,是否完好。

3、學校信息組負責多功能教室、微機室的用電線路以及用電器的使用和檢查。

4、值班教師每天交接要巡視學校電源線路、照明、插座、生活用電、電教設備、做到安全使用,發現問題要報告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並要及時維修。

5、辦公室線路不得私自任意更改、移位、拆裝和亂接。

6、發現電器有故障時,應及時關閉電源,不得隨意拆卸,要經過學校主管領導請專業人員進行修理。

7、做到節約用電,班主任、各功能室負責人下班前要把自己負責區域的電燈、用電器以及電源關閉。

8、班主任教師要經常通過安全課、放學前一分鐘安全教育等形式教育學生安全用電,不得任意損壞電源設施、設備。

9、各教室、辦公室、值班室禁止使用電爐子、電褥子等大功率用電器。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電業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10、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11、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學校每月要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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