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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保密制度

律師保密制度

一、引言

律師保密制度

所謂律師的職業祕密,是指律師因其職務活動中所知悉的與其委託人有關且為其委託人不願透露的事項。

首先,保守職業祕密是律師的重要義務。作為律師這種特殊行業而言,保守職業祕密首先表現為一種義務。即律師在接觸任何案件之後,無論是在案件進行過程中,還是在案件結束之後,都負有不得泄露有關當事人信息的義務,如果律師違背該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其次,保守職業祕密也是律師的基本權利。保守職業祕密不僅是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基本權利。即律師不僅有權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當事人信息,而且有權利以保守職業祕密為由對抗第三人以及有關機關獲取該信息的要求。正是保守職業祕密的權利性質使得律師能夠對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壓力,實現保守祕密的需要。

再次,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應當為律師保守職業祕密提供基本的保障。保守職業祕密既是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權利。即在有明確立法規定的前提下,有關國家機關比如偵查機關應當尊重律師保守職業祕密的行為,而不能採取強硬措施;同時社會也應當為律師保守職業祕密的行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為律師保守職業祕密的實現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律師職業祕密的現行規定

我國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中,《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當事人的隱私。”全國律師協會XX年3月新頒佈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56條至59條分別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託人的法律事務所瞭解的委託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師認為保密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除外。律師可以公開委託人授權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託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託人的相關信息。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仍有保密義務。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閲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雖然法律作了規定,但是,在各個階段,律師保密義務還是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從立法的層面上來看,我國雖然對律師的保密規則作了規定,但相對於一些代理論理比較發達的國家來看,我國的立法還是不夠的而且是不全面的。比如美國律師協會頒佈的《職業行為示範規範》規定,律師不能泄漏任何與代理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此範圍更寬於律師——當事人特權所保護的祕密信息。法國刑法典和有關律師職業的職業規範也規定律師負有保密的義務該項義務甚至用於實際上他人知曉的信息。

第二,法律、法規之間衝突。表現為同一部法律、法規中法條之間的不協調及不同法律中的規定相沖突。如《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而《律師法》第35條卻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隱滿事實”。除此之外,《律師法》第33條與《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的“每個公民有作證的義務”的規定也是相矛盾的。再如《律師協會規範》第9條規定,“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第56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託人的法律事務所瞭解的委託人的其他信息。”這兩條中的職業祕密的範圍前後不一致。

第三,在實踐中,還有更多與法律相違背的地方,這裏僅在理論上討論,在實踐中的問題,只有期待加強我國的律師隊伍的素質教育,同時也加強我國法律的普及。這樣才能減少實踐中的阻力。

三、保密義務

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基於人們的隱私權而產生的,隱私權就是指:隱私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律師的這種保密義務就體現和維護公民的隱私權。

從法律規定來看,律師的保密義務可以分為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和保守委託人祕密義務兩種情況。

其中,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是屬於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此項在憲法第53條有所規定,而律師作為公民的一類,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是應該的。其次,律師由於職業的特性,相對來説,知曉的國家祕密,比其他一般公民可能要多,所以,法律將它特別規定出來。

第二個保密義務就是保守委託人祕密的義務,這裏將詳細論述。首先,保守委託人祕密的義務有一下特點:(一),保密義務的廣泛性,律師保密義務不僅包括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和個人信息,還包括通過辦理委託人的律師事務所瞭解的委託人的其他信息。(二),保密主體的廣泛性。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都不得泄漏委託人的祕密信息。(三)保密時間的後續性。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還有保密義務,這是因為有關事項的祕密性並不因委託代理關係的結束而結束,為了保證委託人能夠坦率、全面地向律師披露案件的有關情況,律師在委託關係結束後也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

當然,律師保守委託人祕密的義務也有一些例外:(一),防止未來侵害的例外。這主要是指,律師以為保密可能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出外。(二),自我保護的例外。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託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託人的相關信息。(三)授權披露的例外,律師可以公開委託人授權同意公開的信息。

四、律師職業祕密的未來

法律規定的籠統性和法律的難以操作性,使得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得有更高的辨別能力,區分那些祕密時可能導致未來侵害的,可能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等等。更重要的是明白保密委託人的祕密和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祕密之間的關係,法律條款的規定本身就有衝突性,泄漏委託人的祕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如果不將這些祕密分開出來九可能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害,一樣也要受到法律制裁。這就使得律師在執業工程中,很難做到兩者的統一。

對於加強律師的保密義務,應該從一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強和完備有關法律的制定,特別是科學的法的制定。不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這種法還是必須可以執行的法;其次,司法機關得嚴格執法,對於違反規定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給予應有的法律制裁,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己也必須提高自己律師職業道德規範的意識;最後,委託人也必須自己提高警惕,對於與案件無關的個人信息,不要主動提供,對於某系律師的無禮要求得加以拒絕。對於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泄漏自己隱私得行為,應及時請求法律援助,給予他們應有的法律制裁。

標籤: 保密制度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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