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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一、 總則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權利和權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即確保祕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二、 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祕密包括本制度第條規定的下列祕密事項:

(一) 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二) 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三) 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四) 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種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五)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六) 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七) 其他經公司確定應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七條 公司祕密的密級為“絕密”、“機密”、“祕密”三極 絕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祕密,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利益遭到嚴重的損害。祕密是一般的公司祕密,泄露會公司的權力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八條 公司密級的確定:

(一) 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極;

(二) 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極;

(三) 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祕密極。

第九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根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表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燬,由公司祕書和行政部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祕密由電腦使用者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於密極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總經理或行政部經理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祕密的產品報價,由公司行政部負責執行,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

(四)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泄露公司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祕密。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或行政部,由行政部及時作出處理。

四、責任處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並處以若干金額罰款。

(一) 泄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二) 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規定;

(三) 已泄露公司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一) 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 違反本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出賣公司祕密的;

(三) 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 使公司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二) 使公司祕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這知悉的。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標籤: 管理制度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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