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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祕密和xx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企業祕密,維護國家利益和集團公司利益,保障集團公司投資、經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祕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企業祕密是關係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和信息。

第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都有維護國家祕密和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責任,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不斷加強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安全,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

第五條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貫徹突出重點、積極防範、內外有別,既確保國家祕密、企業祕密,又便於各項工作開展的方針。

第六條 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在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集團公司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工作,並指導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祕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七條 根據集團公司的企業性質和日常工作的特點,集團公司企業祕密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重大戰略部署和投資決策、經營中的祕密事項;

(二)集團公司年度計劃、未下達的考核及評價指標,未公開的財務數據;

(三)集團公司未公開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為決策所提供的資料、數據及其他祕密事項;

(四)有關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組、兼併、破產、關閉中涉及的祕密事項;

(五)集團公司重要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財務分析及涉及投資項目的其他祕密事項;

(六)歷年投資、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重點科技成果,發明創造的關鍵技術、工藝、參數,重大科研項目的開發規劃等祕密事項;

(七)集團公司重要會議記錄、會議專題報告和重要會議召開之前涉及的祕密事項;

(八)人事檔案、未公佈的人事任免、工資分配、人員獎罰方案等事項;

(九)查處重大違紀、審計等案件所涉及的祕密事項;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保守的祕密事項。

第八條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祕密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九條 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按其性質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第十條 屬於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按規定標明密級。祕密文件、資料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由經辦部門或承辦人提出,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在辦文結束後,交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保密室存檔。

第十一條 已歸檔保存的文件、資料的密級,由保密員根據其內容和保密期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定期進行調整:

(一)凡已批准對外公開或已超過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解密;

(二)凡祕密程度已經降低,但仍要在一定範圍或時間內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降密;

(三)凡隨時間推移,內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範圍、領域的文件、資料,予以重定密級。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燬,應嚴格按國家保密工作的規定和程序處理:

(一)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確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程序辦理手續後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指定的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須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如涉及國家祕密的,應按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屬於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範圍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燬,應按國家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處理:

(一)未經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批准,不得複製、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領導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須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如涉及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請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或所屬企業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 舉行涉及國家祕密或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會議和進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動,應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要求,其正式會議記錄由集團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根據需要設專職保密員(機要祕書),負責保密的具體工作。所屬企業也必須按規定配置專職或兼職保密員。

第十六條 專、兼職保密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責任感、思想水平和專業素質,熱愛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進取心。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設保密委員會,在省保密局和集團公司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指導、部署和檢查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職責主要有: 第四章 保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擬定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並貫徹落實;

(三)指導、監督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確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責任落實;

(四)結合典型事例,定期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員工的保密觀念;

(五)定期召開集團公司保密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制定工作計劃;

(六)嚴肅處理失、泄密事件,並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七)定期組織保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保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八)規劃、指導、實施集團公司現代辦公設備的保密技術和保密措施,監督、檢查和落實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企業計算機、辦公網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的保密措施;

(九)加強對可能接觸或掌握重大祕密的工作人員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電話通訊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術防範能力;

(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十一)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保密事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長期從事保密工作,維護國家和集團公司的利益,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在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在緊急情況下,保護、搶救國家祕密或集團公司的祕密文件、資料的;

(四)同搶劫、盜竊、毀壞、出賣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文件、資料及其物品的行為進行鬥爭,以及對檢舉、揭發,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保密紀律、玩忽職守、泄露或遺失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文件、資料的;

(二)對竊密或重大泄密行為不制止、不鬥爭、不報告的;

(三)對揭發檢舉竊密、失密、泄密的人進行報復的;

(四)利用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企業的保密工作管理辦法,報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後執行,由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標籤: 保密工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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