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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保密制度

信訪保密制度

一、保密範圍

信訪保密制度

㈠、所有檢舉、控告、申訴的信件,來訪記錄,舉報電話紀錄和有關的音像製品、物品;

㈡、“重要來信來訪請示”、“來信來訪處理卡”及其轉辦函稿等;

㈢、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旗委、政府及本局領導的交辦函和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和複印件等。

㈣、標定密級的文件、文稿、書刊、資料;不宜公開的各類統計報表、信訪信息;來信來訪登記薄、會議記錄、收發文登記薄、工作記錄等。

㈤、立卷歸檔種類案卷材料;

㈥、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保密要求

㈠、信訪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規和本局有關的保密制度,進一步強化保密意識,嚴禁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㈡、凡列入保密範圍的文件、信件、文字材料等,均由工作人員統一登記、拆封、傳遞和保管。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定期進行請繳、歸檔、銷燬。機要文件的接交,應嚴格履行登記簽字手續;

㈢、列入保密範圍的文件、信件和文件材料,不得在辦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辦公地點閲處。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經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同意。

㈣、制發文件、信函、信息等公文,要根據內容和工作需要註明密級;

㈤、有關單位和本局有關股室需要了解信訪線索及其它相關情況,須經領導同意後方可查詢,個人不得隨意提供。

㈥、室內工作人員在不需要涉及信訪舉報問題時,應做到不問、不看、不説,嚴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場所、私人通信和電話中向親友、同事等無關人員談論信訪舉報問題以及祕密事項;

㈦、對模範執行保密制度的幹部,要給予表揚;對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並設法補救,對責任人要根據其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給予批評教育或黨、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標籤: 保密制度 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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