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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

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

國家祕密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維修和銷燬,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

一、製作

1、製作祕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和祕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

2、紙介質祕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定點單位印製。禁止將紙介質祕密載體委託不屬定點的社會行業,如私營或者個體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合作企業印刷、製作。

3、磁介質、光盤等祕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制作。

4、製作祕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銷燬。

5、製作祕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發

1、接收國家祕密載體,要嚴格履行清點、簽收手續。具體內容包括:

(1)檢查送達的密件是否是發給本機關、單位。不屬本機關、單位的,不能接收,當即退回投遞人員。

(2)檢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無損,確認未被拆開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和發文單位處理。

(3)檢查簽收單上的登記與密件實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時要及時告訴發文機關,並要求投遞人員弄清原因。

(4)各項情況檢查核對沒有問題時,再由接收人員簽名和註明接收時間,加蓋單位收發專用章。

2、 國家祕密載體包裝應當由單位的機要保密人員或有關專門人員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檢查:

(1)是否注有“ x x 親啟”的字樣,如果屬於指定人員拆封的,要交給指定人員處理。

(2)拆封取出密件後,要檢查信封、封袋、封套內是否有遺留的密件。

(3)要將收到的密件與同時寄來的通知單進行核對,如果有不相符的情況時,要及時與發文(件)單位聯繫,把情況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髮文(件)通知單,以備查詢。

3、接收人員應當對所接收的國家祕密載體,及時在收文(件)登記薄上登記造冊。具體內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編號(文件字號)。

(2)文件、資料標題名稱或者簡要內容、密級、保密期限、份(件)數和分發。

(3)使用處理意見等欄目。

收文(件)登記簿應當保存一定的時間(一般為3—5年),以備查詢。

4、分發國家祕密載體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嚴格按照限定的接觸範圍分發,不能擅自擴大範圍。限定範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發的,應當經過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2)分發時應當認真填寫密件分發表。分發表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文(件)單位、發文(件)時間、文件資料標題名稱或簡要內容、文號(編號)、密級、保密期限、發放範圍、緩急情況、份(件)數、總份(件)數等欄目。

(3)認真填寫發文(件)通知單,通知單所填寫內容一定要與密件分發表中的收文單位名稱、文件資料標題名稱和所發出的份(件)數相符。通知單要隨同發出的密件裝入領土或者封袋(套)內。

(4)封裝密件時,要仔細核對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單位名稱與文件通知單所填寫的名稱是否相符,在確認名稱一致,發出的密件份(件)數核對無誤時,才能密封。

(5)認真填寫供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部門交接和投遞簽收的交接清單。

(6)密件分發完畢後,要對所剩餘的密件進行清點,發現數量、剩餘數量相加要與總數量相一致。

三、傳遞

1、傳遞國家祕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線路,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裝密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

2、傳遞祕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3、向我駐外機構傳遞祕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通過外交信使傳遞。

4、採用現代通信及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傳輸國家祕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四、使用

1、國家祕密載體由主管領導根據祕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單位知悉該國家祕密人員的範圍。

2、閲讀和使用祕密載體,應辦理登記、簽收手續,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3、機關、單位的領導閲讀祕密文件、資料,可以採取傳閲的方式進行,由經辦人員負責,專夾專閲。

4、彙編祕密文件、資料時,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經批准彙編祕密文件、資料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同意。彙編祕密文件、資料形成的祕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管理。

5、摘錄、引用國家祕密內容形成的祕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管理。

6、傳達國家祕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五、複製

1、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祕密級祕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2、複製祕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3、複製祕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

4、涉密機關、單位不具備複製條件的,應當到經過保密審查的定點單位複製祕密載體。

六、保存

1、保存祕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祕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備裏。

2、涉密機關、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祕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祕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燬。

3、涉密人員、祕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祕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需要歸檔的祕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定歸檔。

4、被撤銷或合併的涉密機關、單位,應當對祕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並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七、維修

對存儲有國家祕密信息的非紙介質載體,原則上應由機關、單位內部的技術人員檢修和保養,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定點的維修部門檢修;確需外送維修的,應當拆除信息存儲部件或進行專業銷密處理。

八、銷燬

1、禁止將祕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或私自銷燬祕密載體。

2、銷燬祕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送保密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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