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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獎懲制度大綱

保安部獎懲制度大綱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保安部獎懲制度大綱

第一節 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晉升;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户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物質獎勵,晉升: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多次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發放獎金:

1.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2. 遇突發事件第一時間達到現場,維護現場秩序,不退縮,有效的控制場面使損失降到最低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嘉獎無簽發警告通知書者2、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3、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後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實施。

2、每月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並給予獎勵。 3、 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第二節 違紀過失

一.懲罰種類:

口頭警告:簽發警告通知書,罰款:辭退:

有下列行為過失者口頭警告: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情節較重者。

2、 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衞生制度者。

3、 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 不按公司規定着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及時彙報 ,不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 不使用禮貌用語。

7、 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穿工作服者。

8、 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 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重者。

10、 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 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2、 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3、 無故不參加公司的列會,培訓者。戲、閲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誌或從事規定以外的工作。

有下列行為過失者簽發警告通知書或罰款:

1、 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者。

2、 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者。

3、 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 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 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 委託他人或代他人簽到者。

7、 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 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 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户投訴時,與用户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 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塗改當班記錄、刪除錄象記錄。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並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範圍或違章操作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者。

有下列行為過失者辭退:

1、 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衝突者。

2、 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 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 工作範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 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 服務態度極差,與業主吵架,經查實累計被户主投訴3次以上者。

7、 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 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 對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 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 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 盜竊同事或公司、客户財物者。

13、 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 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 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 利用職權收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 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 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19、 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祕密者。

20、 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 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 年度內累計三次簽發警告通知書者。

23、 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 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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