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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獎懲制度

安全管理的獎懲制度

1.目的

安全管理的獎懲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有效規範幹部、職工安全行為,激發職工參與安全管理主觀能動性,同時為公司發展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大環境,特制訂本細則。

2.適用範圍及要求

2.1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的獎勵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的處罰。

2.2 公司制定的各種規程、制度和上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幹部、職工都應遵守,如在工作中違反均屬違章,都將按本細則進行處罰。

2.3 對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來我公司檢查、視察時發現的違章行為,將給予違章者加倍處罰。

2.4 各部門、車間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本細則組織實施,認真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和執行,促使每一位職工都熟悉此細則。

2.5 公司對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車間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章作業(指揮)的車間和個人給予處罰。安環科負責建立職工獎懲管理檔案,凡違章違紀人員一律參加月度安全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獎勵和表彰

3.1. 對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制度或職業危害防護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後效果良好的獎勵20-200元;

3.2 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救人員和物資,及時採取正確、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化的獎勵50-500元;

3.3 在公司組織的安全月考或安全競賽、月度安全績效考評活動中成績優異的獎勵50-100元;

3.4 班組安全管理方面有創新,並在車間內部推廣卓有成效的獎勵50-200元。

3.5 對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報告的職工,根據事故隱患等級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如下:

3.5.1 報告崗位(含非本崗位)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2 報告本崗位的設備、設施、生產工藝等存在的非本人責任不落實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5.3 職工發現作業場所事故隱患,應立即向當班班長或車間負責人報告,由當班班長或車間負責人填寫“事故隱患報告單”上報安環科或直接投遞到中央控制室門口的安環科意見箱內,情況緊急時,現場

人員應當採取可靠措施進行處臵,同時逐級報告安全和生產部門。

3.5.4 本細則按照以下標準對及時報告事故隱患的職工給予獎勵

(一)對報告一般事故隱患的職工獎勵20-100元;(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或限期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職工獎勵50-200元;(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車,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3.5.5 安環科負責對報告的事故隱患進行核實和統計,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對報告事故隱患的職工實施獎勵。

注:本條款中“事故隱患”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4.處罰辦法

4.1 凡在生產及檢修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章行為的個人,公司對違章者處以100元的經濟處罰,月度內有第二次違章行為的,下月直接調整為學徒工,期滿後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恢復原崗位工資。

4.1.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執行不到位。

4.1.2 因忽視安全生產,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急情況不彙報且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4.1.3 設備檢修、動火、受限、登高、動土、抽堵盲板、斷路、吊裝及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含電氣“兩票”)時無票證作業(現場作業、

監護人員不隨身攜帶相關票證視為無票證作業);無票證作業時“三種人”分別承擔安全責任。

4.1.4 凡4.1.2中涉及到的特殊作業安全措施未落實,就允許、開始作業。

4.1.5 違規使用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及有關附屬儀表等未定期校驗、維修和巡查或檢查不徹底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4.1.6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含電工、電焊、起重、液氯充裝、廠內車駕駛、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危化品安全作業證等),車間未經公司批准私自調換特種作業人員崗位,則對車間負責人按照嚴重違章處理。

4.1.7 各級領導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在現場發現職工違章不制止。

4.1.8 各部門、車間對專項和現場事故處臵應急演習組織、開展不力或對公司組織的綜合預案演練重視不夠,敷衍了事、影響演練進度和質量。

4.1.9 生產裝臵大小修、搶修(含單項工程檢修)沒有事先對危險、危害因素分析和制定檢維修方案、沒有組織檢維修前安全教育以及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等即進行檢維修作業;檢維修完畢後,沒有組織驗收和辦理交付手續等。

4.1.10 其它違章行為被公司認定為嚴重違章的。

4.2 凡在生產及檢修過程中,有下列較嚴重違章行為的個人,公司對違章者處以50元的經濟處罰,月度內有第二次違章行為的考核100元;月度內有第三次違章行為的,下月直接調整為學徒工,期滿後經《安規》考試合格後恢復原崗位工資。

4.2.1 特殊作業票證辦理存在填寫內容不清楚、安全措施不具體、漏項、審批手續不全、越級代簽、字跡不規範;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級別與實際不符及許可人和負責人不到現場共同確認等。

4.2.2 特殊作業無監護人;作業監護人沒有確認和落實作業安全措施或落實的不全面(如動火沒有消防措施、消防器材配備不足或受限作業沒有搶救後備措施等);作業監護人擅離職守;監護人員代替操作人員進行作業;作業監護人沒有做到善始善終。

4.2.3 進入廠區不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或着裝不規範;進入裝臵區巡檢或檢維修時不按崗位特點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用具;

4.2.4 機動車輛無證、無令、超速、帶病、超載駕駛或無防火帽進入防爆區;

4.2.5 在防爆區域操作或檢修時不使用防爆工具或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工具。

4.2.6 職工對違章指揮行為不制止或未拒絕執行,發現身邊職工有違章違紀行為未加以阻止或未向上級領導反映。

4.2.7 公司下發的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車間無故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且未書面反饋信息(隱患整改延期必須採取臨時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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