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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安全考核獎懲懲罰規章制度大綱

國企安全考核獎懲懲罰規章制度大綱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幹部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業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根據項目經理部有關要求,結合項目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國企安全考核獎懲懲罰規章制度大綱

第二條 建立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項目經理部設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專款專用,獎勵基金從總投資中提取3‰的比例和平時的安全檢查、事故罰款組成,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有關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損失的,依據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條 獎勵

1、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獎。施工前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與各施工班組簽定《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狀》(以下簡稱“責任狀”)。責任期間,由項目經理部核定,資料齊全,各項責任指標達到“責任狀”中要求,將按“責任狀”實施獎勵。

2、定期檢查安全獎。項目經理部每月對各施工班組為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評比,以書面形式下發檢查情況通報,對綜合得分獲得前三名的施工班組:(1)通報表彰;(2)頒發安全生產流動紅旗;(3)分別給予10000元(其中施工班組負責人1000元)、8000元(其中施工班組負責人800元)、5000元(其中施工班組負責人500元)(根據所擔負工程任務大小調整獎勵金額)。

每一季度對施工班組進行安全獎勵。根據當季度每月施工班組和施工班組檢查結果進行彙總評分,施工班組彙總評分加權值0.25,所屬施工班組彙總評分加權值0.75,具體計算如下:

季度分值=(施工班組3個月綜合得分之和)/30.25+(所屬施工班組綜合得分之和)/施工班組數/ 30.75。

季度安全生產達標的施工班組參加綜合評比,綜合得分85分(含)以上獎勵基數為0元,得分每遞增1分增加元/分;得分在75分(不含)-85分(不含)之間不獎不罰;低於75分(含)處罰10000元,得分每遞減1分處罰1000元/分。對受到業主檢查通報表揚(或批評)的單位,項目部將另行給予獎勵(或處罰)。

3、每年末對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集體或個人分別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處罰

(一)違章作業、違規施工但未造成事故時的處罰

施工安全檢查中,對發現的一般違章作業、嚴重違章作業、一般事故苗頭、嚴重事故苗頭,根據內部檢查標準,處罰50~200元。具體標準如下:

序號違章項目處罰標準(元)備註

單位個人

1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0

2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擅自離崗100

3駕駛室內存放易然、易爆物品500200

4違章接拉電線0

5

電工帶電操作50

6用電設備未安裝漏電保護器200

7不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50第二次100

8穿拖鞋進入施工現場50第二次100

9高處作業不佩戴安全繩00

10

易燃、可燃材料存放處

未配設消防器材200

11

氧氣瓶與乙炔瓶同室儲存200

12危險部位無安全標誌100

13開挖爆破無統一指揮,

警界和防護未完成起爆200

14

火工品在工地留存過夜00

15雷管和炸藥一起存放500200

16瓦斯隧道內進行電焊、氣焊500200

17室內、隧道內熬製瀝青

、硫磺砂漿10050

18易火場所吸煙50

19特種作業人員未無資格證書

上崗作業0

20

特種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

投入使用200

21隨意拋撒施工垃圾10050

22吊裝作業無專業指揮人員200

23

酒後操作100

24電源開關安裝不符合安全標準100

25起重設備的載荷、限位、制動裝置有缺陷00

26

機動車專向、制動裝置有缺陷00

27

違反放火安全規定00

28

通風設施不健全,不按規定通風200

29隧道內施工不穿反光背心 (每人次)00

30裝載機載人500100司機200元,乘坐 人員100元

(二)專職安全員不到位的處罰條款

專職安全員必須持證上崗,履行安全職責。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進行現場檢查時,專職安全員脱崗,每人每次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三)引發安全事故的單位的處罰條款

1、職工傷亡事故經濟處罰:

(1)

-

對發生責任事故的施工班組,按下列條款進行處罰:

發生一次負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給單位處以1萬元、主要責任人500元的罰款;

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給單位處以2萬元、主要責任人1000元的罰款;

發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給單位處以4萬元、主要責任人元的罰款;

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給單位處以5萬元、主要責任人5000元的罰款。

(2)職工非因工死亡事故的施工班組經濟處罰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2、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

發生機械設備火災等事故,一次造成經濟損失達20萬元以上的,給單位處以1~5萬元、主要責任人1000~5000元的罰款。

3、對造成職工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引發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的受罰條款

根據中鐵建總有關規定,如發生安全事故,除對事發單位責任人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外,還對事故主要責任者進行經濟損失有限賠償,賠償標準如下:

經濟損失1萬元以內的,個人賠償200至1000元;

經濟損失10萬元以內的,個人賠償1000至元;

經濟損失50萬元以內的,個人賠償至4000元;

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內的,個人賠償6000至10000元。

(四)安全生產包保責任處罰。施工前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與各施工班組簽定《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狀》(以下簡稱“責任狀”)。責任期間,由項目經理部核定,未達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及《安全標準工地及文明施工標準》和項目經理部有關規定,資料等各項責任指標未達到“責任狀”中要求,將按“責任狀”實施處罰。

(五)安全檢查處罰。在日常安全檢查中,對發現存在的問題由項目安全質量部下發“整改通知”,責任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給予責任單位主管1000元的處罰;對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整改材料的,將對責任單位主管處以500元的罰款;在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檢查安全中對發現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並視情況給予處罰。

(六)項目經理部對下罰款罰至施工班組,受罰單位(個人)的罰款由項目財務部在計價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 本制度於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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