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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體調解聯席會制度

三位一體調解聯席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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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體調解聯席會制度

為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的規範運行,提高

矛盾糾紛的調解質量和公信力,召開三位一體調解聯席會。

一、聯席會工作職責

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的指示精神,加強對轄區三位一體調解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研究分析一個時期的矛盾,討論解決重大矛盾方面的排查問題,協調部署重大事項和活動,督促貫徹工作部署落實的有關情況,總結推廣三位一體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協調各部門做好調解工作。

1、着眼於街道辦事處實際,圍繞聯席會議議題和確定的事項,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制定有效措施。

2、按照部署,從實際出發,加強對本街道辦事處範圍內的調解工作的領導,制訂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健全工作機構和組織網絡,加強隊伍、陣地和制度建設,把各項任務落實到最基層。

3、按照區聯席會議的部署安排,在協商解決重大事項、組織開展重大調解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與各有關部門密切聯繫,團結協作,各展所長,形成合力,保質保量、不拖不誤地完成所承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完成聯席會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聯席會組成人員

城區街道辦事處書記擔任聯席會議主席,街道辦事處主任擔任聯席會副主席,黨政辦公室主任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街道所轄社區委會組成,各單位要明確一位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定期向聯席會議彙報調節工作。

三、制度

(1)建立調解聯席會議制度

1、以城區街道辦事處為單位定期、定人召開調解聯席會。調解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專題辦公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和確定參會人員。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2、調解聯席會一般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城區街道辦事處政法委書記召集,如遇到重大問題可請縣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參加指導,有關司法所長、法庭庭長、派出所所長、調解委員會主任參加。

3、調解聯席會的職責:城區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報告本轄區發生的重大疑難糾紛情況和調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分析糾紛案情、提出調解方案和對策;調解員按照會議提出的辦法展開調解,並將結果及時反饋到司法所和法庭。

(2)糾紛通報制度

4、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向司法所和當地黨委政府反映民間糾紛的種類、數量、特點,提出工作建議。

5、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法庭)依據調解協議做出裁判的應當在結案15日內,將維持調解協議內容的情況告知縣司法局或城區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

6、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變更、撤消,或者被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確認無效或者變更、撤消的具體事由告知縣司法局和城區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具體的建議。

(3)複雜疑難糾紛調解聯動機制

7、出現複雜疑難糾紛時,由所在城區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組織人民調解員、法官、公安幹警同時到達現場,具體職責分別是:人民調解員立即開展調解;公安幹警維持秩序;法官先期瞭解案情,為調解工作提供法律諮詢,併為可能發生的民事訴訟掌握基礎情況。

8、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回訪制度,定期對轄區內的民間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對已調結的糾紛進行回訪,瞭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幫助、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9、民間糾紛首先由居委會、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經居委會、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疑難、複雜民間糾紛,由城區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10、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移交街道辦事處政府進行行政調解、處理,或者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1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有關行政部門一時難於解決的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教育、疏導、轉化工作,防止糾紛當事人的過激行為。

12、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糾紛時,應建議當事人先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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