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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聯席會議制度

信訪聯席會議制度

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組織部門關於在反腐敗鬥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精神,為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堅持 “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的支持與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密切配合與協作,現結合我旗 實際,就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信訪聯席會議制度

一、參加聯席會議單位包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法院、檢察、公安、審計、工商、税務等職能部門。

二、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經一方提出,可隨時召開,同時可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參加單位,聯席會議由紀委負責召集,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蔘加。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各自在反腐敗鬥爭中的工作情況,交流對幹部違法違紀、違反社會治安等方面案件的查 處情況和有關工作信息;研究需要協調的各方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重大貪污、賄賂等經濟違法違紀犯罪案件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徇私舞弊等侵權、瀆職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違紀案件,經審查認為已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照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或複印件)移送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案情,應在移送案件前後對當事人作出黨、政紀處理。

對於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要及時審查或進行必要的調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檢察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要説明原因,並將材料退回移送的紀檢監察機關。

檢察機關在案件偵結後,要將案件處理結論及時通報移送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

四、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對需要同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的案犯或經偵查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違紀案件,應適時將有關證據材料(或複印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通報檢察機關。

五、法院、公安、審計、工商、税務等職能部門在查辦案件和專項工作中,對涉及黨員、黨員領導幹部、黨和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弄虛作假、違反財經法規、偷税、漏税、抗税的案件和行為,應將被查處人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報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上述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及時報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對於查處有阻力或涉及黨紀、政紀、法紀交叉的複雜、疑難案件,可採取合辦或協辦的方式,由紀委牽頭、各職能部門協查的方法進行調查。

七、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及時轉送屬於對方管轄的有關舉報材料,各部門應對轉辦的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

八、各職能部門對各類案件舉報材料要做到不拖不壓,並根據案件性質的管轄規定,積極進行查辦或轉辦;對有案不查、壓案不報的職能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責任。

九、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內部通報制度,各職能部門應將近期內工作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聯席會議各參會單位,便於加強工作聯絡和信息溝通。

十、為使對幹部的監督和任用緊密結合,有效地把好乾部任用關,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同組織部門加強聯繫、 密切配合。凡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的幹部,包括對羣眾反映問題的初查核實情況,應及時向組織部門進行通報;組織部門在考核、任用幹部時,應向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審計部門瞭解有關情況。

十一、在查辦案件中應將黨政紀處分與刑事處罰手段相結合,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相結合,教育與懲治相結合,打擊與預防相組合,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整體合力,推進反腐敗工作向深度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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