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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領導,協調各部門相關工作,促進規範教育收費工作,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條 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為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議事機構。

第三條 聯席會議由市糾風辦,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單位參加。市糾風辦主任、市教育局局長和上述單位的分管領導為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市教育局為具體承辦單位。市糾風辦主任為聯席會議召集人。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各有關部門關於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指示和要求,並結合我市實際,研究部署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

(二)聽取有關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彙報,研究和協調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有關問題;

(三)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召開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有關會議。

第五條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糾風辦職能科室負責同志兼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派一名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

第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委、市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有關部門關於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總結交流治理教育亂收費的經驗做法,編髮有關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信息,協調新聞單位對教育收費的~監督;

(三)向聯席會議報告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情況: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費存在的典型問題,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情況的調研和檢查;

(六)處理有關反映教育亂收費的人民來信來訪。

第七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履行職責,發揮本部門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市教育局

1、根據市委、市政府、上級政府糾風辦以及有關部門關於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教育系統的實際,提出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年度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

2、與物價局、財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

3、做好教育系統治理亂收費工作的組織發動、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工作;全面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

4、切實糾正學校的各種違規收費,負責查處源於教育內部的各種亂收費,指導並監督教育系統內部對違規收費的責任追究;

5、配合市有關部門查處通過學校搭車向學生收費、向學校攤派和截留、挪用學雜費的行為;

6、與市物價局配合,在全市中、國小全面推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並在中國小繼續開展創建“教育收費規範學校”活動,開展創建“教育收費規範市”活動。

(二)市監察局、市糾風辦

1、根據全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進展情況,對聯席會議各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查;

2、制定本市對教育亂收費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並指導、監督該辦法的執行;

3、督查“一費制”執行情況;

4、負責對羣眾反映通過學校搭車向學生收費、向學校攤派和截留、挪用學雜費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對教育亂收費的涉案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及其他人員按照《江蘇省教育亂收費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三)市財政局

1、與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共同制定、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與市物價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類教育收費政策和標準;

2、建立農村中國小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保障機制;

3、加強教育經費的管理,指導並督促各鎮財政部門加強教育經費管理,規範教育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4、受理關於教育亂收費的舉報,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查處,並及時將查處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

(四)市物價局

1、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完善學校收費政策和標準,與財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類教育收費政策和標準;

2、受理羣眾關於教育亂收費的舉報,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查處。並及時將查處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

3、會同市教育局,在全面實施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同時,認真檢查全市中國小開展創建“教育收費規範學校”活動情況,負責並指導對“達標”學校的驗收工作。積極開展創建“教育收費規範市”活動。

(五)市審計局

1、負責全市教育經費審計工作;

2、組織、指導教育局內設審計機構開展教育經費審計工作。

3、審計中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或需要實施責任追究的,及時向市糾風辦通報。

第八條 聯席會議的基本工程程序: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

(二)聯席會議的議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徵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後提出,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確定。

(三)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的有關文件、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需要,會前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工作意見和決定,根據需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整理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聯席會議召集人簽發。需要下發文件的,由成員單位聯合下發。

第九條 本制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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