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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獎罰制度(精選3篇)

公司員工獎罰制度(精選3篇)

公司員工獎罰制度 篇1

第一節總則

公司員工獎罰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六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第八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處罰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

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一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公司員工獎罰制度 篇2

第一條 目的:檢測、檢查各級、各類員工工作績效,保障工作質量,提高員工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二條 適用範圍:適用於在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考核內容及辦法

1、考核以工作能力、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相關知識、溝通、日常行為規範為內容。

2、總經理負責公司部門經理的考核;

3、品質技術部負責各管理處經理的考核,並報總經理核查審批。

4、各部門、管理處經理負責本部、處員工的考核並經品質技術部審核,報行政人事部彙總後,總經理審批。

5、品質技術部每月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情況記錄於《考核檢查表》上,並將每人的扣分、獎分審核彙總後,報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經核實報總經理籤批。

第四條 每月績效考核時間為當月的20日-27日

季度考核時間為下一季的第1月1日-5日

年度考核時間為下一年度1月1日-20日

第五條 月績效考核內容及實施

1、月績效考核由崗位職責完成情況和日常行為規範兩部分組成,崗位職責完成情況按照各《崗位月績效考核表》考核,日常行為規範按照《員工守則》考核,兩部分考核成績比例為7:3。由品質技術部組織進行。

2、月績效考核成績計算公式

總得分=(100-月考核扣分)70%+(100-日常行為規範扣分) 30%-不定期檢查得分

3、月績效考核成績的劃分

員工月績效考核成績劃分為A、B、C、D、E五等,標準如下:

A優秀級:90(含)-100分

B優良級:80(含)-89分

C較好級:70(含)-79分

D一般:60(含)-69分

E差: 50(含)-59分

4、月績效考核工資發放形式

考核結果在D、E級的員工,按以下公式給予扣除相應的個人績效工資。

應發績效工資=(100-考核所扣績效分數)1%本人績效工資

第六條 月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的處理

1、考核結果若出現連續兩次"差"或連續三次"一般",由行政人事部簽發《停職培訓通知書》報總經理批准後,對被考核者再次進行為期兩週培訓,培訓期間無任何待遇。培訓考核結束後由總經理視情況做出復職、下崗、辭退等處理。

2、考核結果若出現連續三次"優秀",由行政人事部簽發《表揚通知書》報總經理批准,並做為年終晉級和獎勵的依據。

第七條 季度經濟目標考核

季度績效考核以考核各管理處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為主,具體指標財務部另定。

第八條 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的內容及實施

1、年度績效考核在月、季度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由品質技術部組織相關部門人員,按照《年度考核表》進行。

2、年度考核成績計算公式:

總得分={(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得分40%+述職報告30%+團結協作20%+綜合素質10%)30%]+月平均績效考核得分70%

3、年度績效考核等級劃分

將員工年度績效考核得分,劃分為A、B、C、D、E、五等。標準如下:

A(優秀):90(含)-100分

B(優良):80(含)-89分

C(較好):70(含)-79分

D(一般):60(含)-69分

E(差): 50(含)-59分

4、依據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的不同等級,根據當年經濟效益給予員工相應的獎懲,並與員工今後的加薪、提拔、晉升直接掛鈎,具體內容如下:

A(優秀):本年度考核獲得12次A級

經總經理品質技術部負責各管理處經理的考核,並報總經理核查審批。4、各部門、管理處經理負責本部、處員工的考核並經品質技術部審核,報行政人事部彙總後,總經理審批。5、品質技術部每月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情況記錄於《考核檢查表》上,並將每人的扣分、獎分審核彙總後,報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經核實報總經理籤批。

視情況核批下一年度浮動一級工資。

B(優良):本年度考核獲得9次A級

C(較好):本年度考核獲得6次A級

D(一般):不發年終獎

E(差):淘汰

第九條 員工如認為考核或處理不合理,可保留個人意見並直接書面向品質技術部申訴,對員工的申訴進行查核,並報公司總經理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條 公司員工下崗的年淘汰率定為10%,實行競爭上崗,"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則,根據考核擇優上崗。

公司員工獎罰制度 篇3

一、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遵守本規則

二、本公司員工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三、上班時間3分鐘後15分鐘內為遲到,15分鐘後列為曠工,早退者一律作曠工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違者作曠工半日論。

四、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一)遲到次數之計算,以當月為限;

(二)遲到摺合之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辦理;

(三)當月第一次遲到不計,第二次以事假兩小時計,第三次以四小時計,以後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時計算;

(四)15分鐘內早退者一律作曠工半日論。

五、曠工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工不發當日薪資;

(二)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累計6日,均予開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房,如警衞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處。

七、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一)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於規定之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後打卡,不得於上班打卡後出外吃飯或辦理私事;

(二)下班者應先行打卡後外出;

(三)下班鈴聲響後,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鈴,即行等候打卡,如有違反,查實後即按擅離職守處分,主管人員應負連帶之責任;

(四)下班除保修人員外其他人員在廠區內至各單位洽辦公務,應一律於下班前回返本單位崗位上,再遵上條規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託人代打,否則除按曠工半日論處,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處分。

九、工作時間內,不論日夜班,凡有睡覺和擅離工作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事予以議處。

十、日夜輪班工作,應按時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屆時未到,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十一、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須將請假單或公出證交門房或控制室,否則警衞或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總公司人員,亦應將請假單或公出證交人事單位登記,否則按第九條辦理;推銷營業人員因公外出,不必填寫公出證,但應向其主管報備),月底由各單位主管在工卡上籤證。

十二、本規則由經理級會議討論通過,由總經理頒佈 施行。

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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