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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配備管理和違規處理的規定

關於車輛配備管理和違規處理的規定

為加強車輛管理,嚴格控制公車私落和超標準購車,特作如下規定:

關於車輛配備管理和違規處理的規定

1、某直部門和鄉鎮機關確屬工作需要,經某政府批准可配備一台公務用車。某直部門、鄉鎮配車購價不得超過20萬元(不含上級贈送的車輛)。未經批准超標購車的,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國有企業配備生產、經營、業務用車,須經某控辦批准。國有企業配車主要以經濟效益為標準,虧損企業嚴禁配車。經批准的企業配車,原則上要配備國產車,不準購買進口豪華小轎車。違者,給予企業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國有企業配車標準執行。違者,給予單位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嚴禁超標超編配車。對超編配車予以沒收,並對責任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超標配車一律不予審批和不得辦理落户手續,並予沒收。同時,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不得隨意更換未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公務用車原則上5年以內不準變更。使用5年以上,符合報廢更新標準的經審批後方可更換。違者,給予單位負責人黨內警告處分。

6、不準非法購買走私車輛。對非法購買的走私車一律予以沒收,並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7、不準貸款、集資或挪用專項資金購置小汽車。違者,沒收車輛,並給予責任人撤職處分。

8、拖欠職工工資的企業不準購買小汽車。違者,沒收車輛,並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9、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調換、借用小汽車。違者,調換、借用的小汽車予以收繳,並給予借用雙方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嚴禁公車私落。違者,對私落車輛處以原值5--10%的罰款,並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對本規定下發前發生的利用帳外資金購車並公車私落的,處以車輛原值5--10%的罰款,限期變更,到期不變更的沒收車輛,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11、不準不按批准的車種、車型購買車輛。違者,按原值的5%罰款,對提高檔次購買的車輛予以沒收,並對責任人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不準冒掛公安、武警、軍隊、外籍車牌照。對符合配車條件與標準,但未辦理控購手續的冒掛牌照問題,按購車價的20%罰款,由某控辦補辦定編控購手續;對不符合配車條件與標準的,冒掛車輛一律沒收,並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13、特種行業需增加車輛配備時,經申請批准,由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是否合理,並取得控購手續的,可以增加車輛配備,增配的車輛原則上是在現有的車輛中解決。對未經審核和取得控購手續而購車的單位,予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對本規定下發前發生的符合配車條件,但購車未辦理控購手續的單位,暫作以車輛原值1-2%的罰款處理,要求儘快申報補辦手續。

15、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申報審批審核制度,對隱瞞購車的單位,一經查出,除沒收車輛外,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以上處分。

16、公務用車的更新和增配,一律實行政府集中採購。舊車的處理必須經財政審查和國有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後方可進行。違者,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17、此規定由某紀委、監察局和財政局負責監督執行。

標籤: 違規 車輛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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