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精選30篇)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精選30篇)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

為維護機關辦公秩序,做好防火、防盜、防止失泄密等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多元經營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執行。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精選30篇)

一、各種印鑑的安全管理制度

1、各單位、部門的公章要設專人保管。

2、公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可鐵櫃內。

二、現金的安全管理制度

1、財務部門,保存現金必須設置保險櫃,保險櫃鑰匙必須由負責人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下班前將超額部分送存銀行。

3、到銀行取送款要有兩人以上,其中必須有男同志並且要乘車取送,數額較大的須由安全保衞人員護送,數額巨大的與銀行聯繫由銀行派人接送。

4、非財會部門不準保存現金,個人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一律不準放在機關。

三、貴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像機、錄像機、計算機、彩電及其分貴重儀器設備,均應設專人保管,並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2、所有貴重物品,要存放在門窗牢固有可靠安全設施的房間,要建立卡片,寫明品種、名稱、型號、本機號、價值、購入時間和保管人姓名職務。

3、建立檢查制度,對上述物品每年至少要和卡片對照一次防止遺失。

四、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辦公室必須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本室安全保衞工作。

下班前,責任人要對本室進行認真檢查,關閉電燈及其他電器、關好門窗後離開辦公室。

2、辦公室的門窗必須牢固。財會室、保密室門窗必須牢固,要安裝保險鎖或防撬鎖,門上亮和窗户要安裝鐵欄杆。

3、辦公室內各種文件、資料、報表應按保密制度管理,嚴防失密。非財會部門不準保存現金,財會現金按銀行規定限額,存放於金庫內。個人的現款和貴重物品,不準存放在辦公室內。

4、嚴禁將燃易爆、劇毒物品帶入辦公室內。

5、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熨斗,不準私拉電線,隨意安裝電器設備。離開辦公室前應關閉電源。

6、辦公室走廊內,不準堆放紙張,書籍和資料,不準在走廊內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

7、節、假日應安排專人值班,並對下屬單位進行嚴格檢查,不要把節日值班流於形式。

8不準在辦公室內會客,更不準在辦公室內留宿。辦公室鑰匙不能轉借,人員調出要及時收回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財產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辦公大樓安全管理規定。

二、適用範圍:

辦公大樓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義:

1、原則

1.1 分類原則即可控可不控分類原則。

1.2 事前預防原則。

1.3 誰使用誰負責。

1.4 檢查處理到位。

2、組織架構

3、崗位職責

3.1 機關安全主管對機關安全負管理責任,有制訂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事務直接調查、調配、宣傳、處理的權利,對其下屬有安全考核權利。

3.2 機關安全主任、機關安全助理對機關安全負直接管理及培訓責任,對辦公室安全工作有調查、協調、宣傳權利,對其下屬人員有直接領導權。

3.3 辦公室各部領導對其所屬轄區負間接安全責任,對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諮詢權,對自身下屬有安全培訓及安全管理權利。

3.4 機關安全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辦公室安全負直接安全責任,有培訓、警告、

巡查權利。

3.5 機關人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自屬安全負直接責任,有接受安全培訓、諮詢安全工作的權利。

四、管理辦法 1、類別

1.1 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可以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電腦操作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電源使用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樓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盜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為火災、資料丟失及被盜、資金財產被盜等。

1.2 不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不可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設備的老化、

被搶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災害等。

2、具體工作

2.1 日檢:機關安全員每天晚上十二點進行巡檢,並填寫巡檢表,如遇突發且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人員回報。機關安全助理當日審核巡檢表。

2.2 周檢:機關安全管理人員每月對辦公室安全不定期進行四次檢查,並出檢查報告。報告闡述一下內容:檢查項目、問題、處理方式、合理性意見。

2.3 月會:機關安全人員及各部領導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會議,會議闡述以下內容:工作

概述、已解決的問題、未能解決的問題、合理性意見、下月工作。

2.4 監控室安全:監控室由機關安全主任及機關安全助理管理,由機關安全助理對監控室使用人進行操作培訓。

2.5 三樓化驗室安全:三樓化驗室定為危險區,唐總直接負責。

2.6 出現安全事故應保護好現場。 3、考核辦法

3.1 損失承擔:由於可控類別工作未做到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根據損失額度,直接責任人承擔60%責任,直屬領導負5%責任,安全專員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任負10%責任、機關安全助理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管負5%責任。承擔不了者法律處辦。

3.2 免責條款:不可控事項免除安全責任,但應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識。

3.3 日檢工作未做、日檢表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核;日檢表未審核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核。

3.4 周檢工作工作未做、周檢報告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彙總納入績效考核。 3.5 月會未舉行扣除機關安全人員5分/次,部門領導未參加或未委派下屬參加扣部門月度績效3分/次。

3.6 監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則進行5元至500元罰款。數據丟失、設備非正常損壞,機關安全人員扣除當月考核。

3.7 安全事故發生後,機關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未來者應電話通知機關安全主管,否則取消當月考核,現場未保護視具體情況扣除5-20分當月考核。

3.8 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機關安全人員當月考核獎勵10分;年度未出現安全事故,給予年度安全獎金。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 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着“預防為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盜和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辦公室為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防範措施的制訂、落實、檢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各部門、機構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北京總公司全體人員,各部門應遵照執行

第二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區域應配電容量配置設施設備,並留有餘地

第六條 員工使用各類設施設備時,應遵守相關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違規操作,以保障用電安全

第七條 員工不得擅自使用電熱器具;下班時應切斷辦公設施設備的電源

第三章 加班事項

第七條 每日19點後仍需在辦公室進行辦公人員視為加班

第八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以上領導同意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九條 加班人員應填寫各樓層加班領取鑰匙表格(附表二)後領取各樓層鑰匙,並於下班後進行鎖門工作

第十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需確認周圍電器設備及空調開關關閉後方可離開(包括洗手間各項設施)

第十一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應確認鎖門事項無誤後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 20xx年9 月1 日開始生效執行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4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衞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於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衞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衞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並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餘、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遊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衞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衞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並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鬥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後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5

1 目的與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x公司電氣作業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證電氣運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的管理。

2 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電氣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電氣安全的歸口管理,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結合安全內審、外審每年不少於兩次)。

2.3機械動力廠負責組織、實施電氣設備的搬遷、安裝和調試;

2.4技術部負責電氣設備技術改造項目的初審。

2.5生產部負責新購電氣設備的審核和立項。

2.6管理部負責電氣設備的購置和廢舊電氣設備的處理。

2.7電力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電氣設備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 管理內容

3.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改造

3.1.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和改造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電力設計、施工和驗收應按集團公司Q/PG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3.1.3 選購的電氣設備和元件必須是通過安全認證的產品。

3.1.4 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包括委外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2 電氣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3.2.1 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符合Q/PG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從業人員應沒有視覺、聽覺障礙;沒有高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2 電氣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有關電氣設備性能及參數,嚴格按照“低壓用户電氣裝置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並定期參加特種作業人員複訓。

3.2.3 電氣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救護方法,會正確使用電氣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 3.3 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得到批准,並有監護人員在場,同時採取安全措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4接地和防雷

3.4.1 每年雷雨季前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對廠區建築物防雷設施進行測試,並由市防雷技術中心出具“防雷檢測記錄”;機動公司負責對電網接地進行測試,填寫“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表並存檔,對不合格的須採取措施恢復其性能。

3.4.2 各用電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設備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的檢測(每年春季進行一次),填寫“單台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表,其記錄歸檔。

3.4.3 電氣設備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一般應≤4Ω,特殊用途的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接地線顏色為黃綠雙色。

3.4.4 架空線和進户線應設有重複接地,其接地電阻應≤10Ω。 3.5 用電安全管理

3.5.1 機械動力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電爐、切割機等)不得帶電搬運,人離開崗位應關停設備,切斷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定期由專業人員進行絕緣電阻等項目的檢測(每季度一次,具體內容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南” ),並填寫相關記錄,其記錄歸檔。

3.5.2 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可靠地與電網PE線連接,零線與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截面要符合標準,維修時應全面檢查。

3.5.3 在易燃易爆場所和倉庫裏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規定。產生大量粉塵、氣體的工作環境,應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且不準架設臨時線;在工作場所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5.4 架設臨時電源線按Q/PG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的規定執行。

3.5.5 各單位的電氣箱、櫃、板須編號,1.2m內禁止堆放物品,自行定期檢測和記錄,其記錄歸檔。

3.5.6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

3.5.7 嚴禁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帶電作業的,應嚴格按Q/PG G19G.017-20xx《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熟悉技術且技術等級高的電工進行監護,帶電作業者應穿戴和使用完好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絕緣工具。

3.5.8 電氣設備發生事故時,由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做到“四不放過”,電氣作業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分析。

4 相關文件

GB/T13869-92 《用電安全導則》 Q/PGJ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

Q/PGJ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Q/PGJ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5 記錄(表格)

JHJD001 電氣作業安全用具檢測記錄 JHJD002 單台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 JHJD003 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 附加説明

本制度由設備安全課起草並負責解釋。 本制度編制:李四

校核:王五 審定:趙六 批准:趙六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6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才可變動現場。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7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護市容和環境衞生,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 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 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成立養犬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專職隊伍對居民養犬進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 查處無證養犬等行為,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機關負 責對因養犬產生的垃圾的清運工作進‍行, 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入本辦法規定‍不得出入的場所等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犬類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犬類的檢疫防疫工作並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城市房產行政管理機關對社區物業公司 因養犬產生的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衞生行政管理機關負 責對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進行管理。

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 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 電視、 報刊等新聞媒體, 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五條 縣政府所在地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公民個人養犬,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户限養一隻犬;‍

(二)不得飼養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體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釐米以上都視為大型犬。‍烈性犬品種有 38 種:

(1)獒犬類:西藏獒犬、紐波利頓、 巴西菲勒、 法國波爾‍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國鬥牛獒犬。

(2) 鬥犬類:比特犬、 土佐犬、 牛頭更、 美國斯坦福鬥牛更、‍鬥牛犬。

(3)牧羊犬類:中亞牧羊犬、德國牧羊犬、 克羅地亞牧羊‍犬、 塔塔爾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裏牧羊‍犬。

(4)獵犬類:阿富汗獵犬、伊卑薩獵犬、 愛爾蘭獵狼犬、法國獵犬、 卡累利亞獵熊犬、 德國獵更、 蘇俄獵狼犬。

(5) 其它犬類:杜賓、 拳師犬、 羅威納犬、 大丹犬、 英國狐、‍葡萄牙、 秋田犬、 比利時瑪莉諾斯犬、 伯恩山犬、 羅德西‍亞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愛爾蘭塞特犬。

(三) 不得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 商業街區、 賓館、 餐飲娛‍樂場所、 學校、 醫院、 展覽館、圖書館、 博物館、 影劇院、 體育‍場館、 遊樂場、 候車(機) 室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拒絕攜犬人進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每日 8 時至 20 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 主要道路名錄由政府確定,向社會公佈;

(五) 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鬥犬、 棄犬‍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棄犬、無主犬、 傷人犬、 被沒收的犬及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並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疫, 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並對犬屍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 經檢疫後對可以飼養的犬進行飼養或交由他人飼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 勸阻, 或者向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 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個人養犬,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合法身份證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獨户居住(包括樓房)。

‍ 第十一條 個人在養犬前, 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 20 日內, 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隻出現病情,應當及時治療。‍養犬人在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之日起 20 日之內,到住所地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效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 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 應當自丟失之日起 15‍日內,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 應當自 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 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 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並對犬屍及時進行無害處理。未辦理註銷手續的, 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 應當將犬交犬類留檢所,‍併到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用於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 救災‍犬, 應該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可以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八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響他人學‍習、 休息時, 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攜犬出户時, 攜犬人對犬在樓道及户 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條 攜犬出户時,攜犬人應當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對傷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嚴‍重傳染病的犬應當及時送交犬類留檢所。

第二十二條 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防疫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 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或者‍第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 會或業主委員 會可以對管理區內居‍民投訴的犬隻擾民事件,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對社區內具有普遍性的養犬擾民事宜, 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按照表決結果解決, 表決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施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給予具體指導。

第二十四條 除用於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動物觀賞、 雜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暫時收留無主犬的外,各級‍行政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羣眾性組織的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户的經營場所不得養犬。

第二十五條 從事犬類養殖、 銷售、 舉辦犬展覽等犬類經營‍性動, 開辦動物診療機構和動物美容院、動物寄養所、 動物訓‍練所等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應當依法辦理註冊登記。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 並經過執業登記註冊。‍

第二十六條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犬類養殖場、 銷售市場或‍者其他類經營場所的犬隻, 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免疫, 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後,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條 從外埠進入犬隻, 必須具有當地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並於 5 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防疫檢疫機構進行犬隻健康檢查, 並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 在管理區域內合‍理設置動物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防疫檢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 的工作人員 依照 本條例 在職責‍範圍內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執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 户 養犬‍兩隻( 含兩隻)以上,公民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 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等公共場所, 在按規定時間以外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的, 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不經登記和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 逾期不‍補辦養犬登記證, 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飼養、 經營的犬隻不按國家的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為進行強制免疫,‍所需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縱犬傷人和縱犬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按照‍國家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律、 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不及時清除‍犬隻排户 外的糞便, 攜犬出户時不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 不‍由成年人牽領,不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 孕婦和兒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户的經營場所養犬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犬送至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從事犬類經營性‍活動、 開辦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犬隻和其全部違法所得, 並將沒收的犬隻交‍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為之一的, 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 年‍檢的;

(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執行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8

凡出院(死亡)72小時後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複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後到病案室辦理。

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介紹信複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要求複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複印有關資料事宜。

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准後方可在病案室查閲。

病案只限於本院臨牀、教學、科研人員借閲,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閲手續,並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閲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閲不得超過三十份,並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櫃內,一個月後歸檔。

病案室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完畢後,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申請者收取工本費,並出據發票。

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由科室妥善保管。借閲、使用病案僅限於本院對患者實施醫療工作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複印病歷。本院人員以胸卡為標識。住院期間因醫療活動、複印或複製等,需要帶病案離開病區時,應當由病區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不得交給患者及其家屬攜帶。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閲病歷,採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的,必須是醫院護人員到病案室登記查閲,閲後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閲手續,並在2周內由借出者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複印或者複製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後果自負。

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需留複印件)。

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複印或者複製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

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温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9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衞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衞生防疫、市容環境衞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和本規定,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芳村區的行政街範圍內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税區、風景名勝區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地區為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非限養區”)。 限養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會批准後公佈。

第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並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批准,申領《養犬許可證》,並應實行圈養。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 限養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每户只准養一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養犬隻須是軀幹長度少於60釐米,軀體高度少於40釐米的玩賞犬。

第八條 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內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並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準養或者不準養的決定;

(二)申請人持批准養犬的決定、犬隻的彩色照片並攜帶犬隻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隻的種類和體型進行檢驗,並對犬隻進行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對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併發放《犬類免疫證》;

(三)申請人持批准養犬的決定、《犬類免疫證》和犬隻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辦理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國人申請養犬的,須持回鄉證或者護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限養區內經批准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內攜帶犬隻到原發《犬類免疫證》的畜牧獸醫部門為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在《犬類免疫證》上進行登記後,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年度審查手續。

第十條 限養區內經批准養犬的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時應繳納登記費10000元。滿一年後對犬隻進行年審時應繳納年審費6000元。 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非限養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隻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應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每年還需接受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養犬登記表》、《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免疫牌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塗改。

第十三條 限養區內經批准飼養的犬隻死亡、走失,需要繼續飼養犬隻的,應在年審前重新辦理手續,可免交登記費;不再養犬的,應到市公安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養犬許可證》。 將犬隻轉讓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手續後,持轉讓人的《養犬許可證》到市公安局辦理過户手續。 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隻到户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隻佩帶犬牌;

(二)為犬隻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隻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攜帶犬隻進入除為犬隻檢疫、免疫接種、診療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帶犬隻進入公園的,還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

(五)不得攜帶犬隻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犬隻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隻養殖、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非限養區開設犬隻養殖場、銷售店(檔)的,須申請市畜牧獸醫部門對其衞生設施、防疫設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並報經市公安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犬隻診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報經市畜牧獸醫部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發現狂犬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狂犬病暴發、流行時,市人民政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組織力量防治,並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斷狂犬病的傳播途徑。

第二十條 犬隻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衞生部門診治,並及時將傷人犬隻送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隻造成他人傷害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並按每隻犬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逾期不辦理年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年審手續,並處以3000元罰款;逾期不為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註射疫苗,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對養犬單位按每隻犬處以500元罰款;對養犬的個人按每隻犬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有關證件及違法所得,並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逾期不辦理註銷手續的處以100元罰款;對逾期不辦理過户手續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的,由環境衞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並處以500元罰款;經多次教育不改的,沒收犬隻和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犬隻及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按每隻犬處以20xx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由工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按每隻犬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證的、走失的,遺棄的和被沒收的犬隻,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羣眾舉報應予受理,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一、孕產期系統管理內容

1、產前檢查和產後訪視次數

孕早期(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孕婦妊娠大於16周者進行產科檢查一次。

孕中、晚期:產前檢查一般在孕16-18周開始,孕28前每月產檢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後每7-10天產檢一次。整個孕期產檢次數城市不少於8次、農村不少於5次,高危增加產前檢查次數。

產後:出院後3天內、產後14天、產後28天左右各訪視一次,共三次,高危產婦根據需要可適當增加訪視次數。如產婦額外需要增加訪視次數,可參照社區衞生服務有關收費標準。

2、保健服務內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進行體格檢查(包括婦科),測量基礎血壓;確定妊娠大小;進行血尿常規、血型、血糖、白帶常規、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篩查、HIV檢測等輔助檢查。進行高危因素的初篩選及登記,發現妊娠禁忌症和嚴重合並症者,及時處理。開展孕早期的衞生宣教及指導,如妊娠反應、先兆流產症狀的識別和預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觸致畸物質、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產婦保健冊”規定內容進行產前檢查、高危篩選及評定,及時處理妊娠期的合併症及併發症,重度高危孕婦及時轉診,並落實專人追蹤、隨訪。產前檢查複診要求:測量孕婦體重、血壓、尿蛋白;詢問前次產前檢查後孕婦的特殊情況(孕30周後詢問胎動計數);檢查胎位、聽胎心;瞭解胎先露入盆等情況;測量宮高及腹圍,繪製妊娠圖,判斷胎兒生長髮育情況;檢查下肢水腫情況等。孕中晚期常規進行血常規、肝功能化驗各一次,必要時進行B超、胎兒心電監護等檢查。

孕婦孕15周-19周建議參加產前篩查,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對篩查高風險的孕婦動員進行產前診斷,並做好追蹤及隨訪。對具有下列情況的孕婦建議直接進行產前診斷,減少出生缺陷兒的發生率。

⑴35週歲以上高齡孕婦;

⑵羊水過多或過少者;

⑶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⑷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可疑畸形的;

⑸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嚴重缺陷嬰兒的。

開展孕期的衞生、營養指導;家庭自我監護;妊娠期常見併發症的識別及預防;陰-道分娩的好處;臨產前的準備與臨產症狀的識別;母乳餵養知識等宣教。

分娩期:積極預防產時併發症的發生;實行母嬰同室,開展產後半小時內早吸吮、肌膚接觸工作;鼓勵按需餵養。依法進行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開展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出生缺陷監測,在孕產期保健服務過程中發現孕產婦、圍產兒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兒應按規定上報各類監測報表和個案表等資料。

分娩後:產後一月內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的保健醫師上門進行產後訪視。訪視內容應包括產婦的血壓、乳-房、子宮復舊、會陰或腹部傷口等情況;新生兒測體重、檢查皮膚黃疸及臍部、臀部等情況,並進行異常情況的處理。開展產後營養、母乳餵養、新生兒沐浴方法及嬰兒撫觸等指導、進行產婦心理疏導。

產後42天:產婦及嬰兒應到婦幼保健機構或居住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健康檢查,產婦化驗血常規,測量血壓,評價產婦康復及嬰兒生長髮育情況,給予避孕知情選擇指導。

二、孕產期系統管理程序

1、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1)杭州市户口的已婚婦女懷孕後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户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婦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冊。

(2)在杭部隊現役軍人孕婦,可以憑軍人證到部隊所在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3)流動人口婦女懷孕後持本人身份證到現住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2、產前檢查

建冊後,無高危因素和高危評定為無特殊標記A級的孕婦杭州主城區孕24周前、農村孕30周前在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系統的產前檢查;達到規定孕周後孕婦轉至助產技術服務單位繼續進行產前檢查,直至分娩。建卡後孕婦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區服務中心進行產前檢查,建卡單位應開出委託書,將並“孕產婦保健冊”交由孕婦帶至接收單位進行產前檢查,並做好追蹤及隨訪工作。

嚴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孕婦的篩選、追蹤、隨訪,並做好登記。高危孕婦按評分級別及時轉至相對應的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及治療。轉出單位必須做好追蹤、隨訪、登記、結案工作。各縣(市)、區級婦幼保健院落實好本地區的孕24-32周孕婦的縣級水平高危篩查工作,並保證篩查質量。

3、產後保健

杭州城區醫院在孕婦分娩出院時將“孕產婦保健冊”交由產婦家屬,在出院後三天內送至產後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產後訪視。主城區訪視單位每季交換一次代訪單和“孕產婦保健冊”。縣(市)及蕭山、餘杭區的產婦產後訪視管理按原有的方法進行。

產後42天,產婦攜帶嬰兒一起到婦幼保健機構或產後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進行母嬰健康檢查,建立兒童系統管理檔案。各縣(市)及蕭山、餘杭區的產婦及嬰兒按原規定進行檢查。

三、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職責

(一)一級醫療機構及有責任地段的區縣級醫療保健機構

1、及早掌握地段內的孕婦情況,為本轄區户口和居住在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孕婦及時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並作好登記,進行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服務,並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篩查及管理。

對本市户籍但非本轄區的孕婦,應動員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冊及管理,並將有關信息報告轄區婦幼保健院或孕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暫住證)的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婦按本地户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户籍孕婦動員去原籍建冊,並及時(25天內)將孕婦情況反饋給該孕婦户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記。如為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户籍孕婦建立了孕冊,則按本地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產後訪視結束後將孕冊及時返回户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院,做好備案。居住一年以內外省籍孕婦按流動人口管理。

2、進行產後三次訪視及產後42天的母嬰健康檢查。收集“孕產婦保健冊”,統計分析資料,定期上報衞生統計報表。對收集的非轄區內所建的孕冊及產後訪視代訪單,及時上交轄區婦幼保健院。定期參加轄區召開的工作例會。

3、負責相關的健康教育與諮詢工作。

(二)依法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

1、開展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和健康教育服務,直至分娩。接受基層高危轉、會診,並做好追蹤、隨訪、登記工作,並按要求填寫《孕產婦保健冊》。發現孕婦無《孕產婦保健冊》,應及時囑咐孕婦去所轄地建立保健冊。對不符合計劃生育要求的孕產婦於入院24小時內報告醫院所在轄區的計劃生育部門,並做好登記。在產婦分娩後及時完整地填寫“產時至出院前情況”記錄。產婦出院時《孕產婦保健冊》交產婦家屬帶回休養地的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圍產保健門診,落實產後訪視。

2、按規定進行產時信息的錄入、傳輸及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發放按衞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衞婦社發[20xx]319號)文件執行,堅決落實由助產單位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開展孕產婦、圍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監測,做好HIV陽性孕產婦的干預和個案報告。負責規定區域內的孕婦縣級水平高危篩查,並協助轄區婦幼保健機構開展對基層的業務指導及培訓。

3、服從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的管理及指導,依法上報各類衞生統計及監測個案、報表。

4、發現孕產婦死亡應在24小時內上報所轄地的婦幼保健機構,並配合做好孕產婦死亡調查工作,提供孕產婦死亡病歷複印件。

(三)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轄區內圍產保健工作的組織協調、質量控制,以及婦幼衞生各項監測和統計信息的彙總、上報等工作。配合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做好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個案的調查,提供孕產婦死亡評審所需的個案資料。按要求組織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的評審工作。做好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區影響母嬰健康的危險因素,並開展相關的調查,提出干預措施。

(四)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全市的孕產婦系統保健規範的制定,並對各區、縣(市)孕產期保健工作的質量進行監測、評估、質控。組織開展與圍產保健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及知識更新。負責全地區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並在規定時間上報衞生行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反饋給基層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危害母嬰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學調查,承擔國家級監測點工作。負責全市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病例的個案調查及評審工作等。

四、質量控制

1、圍產保健工作有關的房屋及人員要求

門診:設有與就診區相鄰的候診區,配置有宣傳欄、健康教育資料架或多媒體宣教設施等。門診設有獨立的接診室和檢查室二室(面積大於20平方米),配有諮詢、產科檢查、室温控制及消毒隔離等有關設施。產前檢查人員必須具有助理執業醫師以上資格,進行孕期檢查及一般情況的處置工作。高危門診必須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負責高危孕產婦的診治,嚴格實施首診負責制。從事圍產保健工作的相關人員每三年必須接受知識更新一次。

產後訪視人員:應由掌握婦幼保健基本知識與業務指導技能、並具有一定人際交流技巧的醫護人員承擔。人員相對固定,並經區(縣)級以上的婦幼保健機構的專業培訓,每2-3年複訓一次。

產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關要求執行,助產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取得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2、圍產保健質量管理指標

⑴高危孕產婦篩查率100%,漏篩率為0;

⑵高危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⑶户籍人口孕產婦系統管理率>90%;

⑷產前篩查高風險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⑸圍產兒死亡漏報率0。

五、圍產保健訪視卡及嬰幼兒健康體檢卡管理

孕產婦系統保健服務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杭州市衞生局關於調整圍產保健訪視卡和嬰幼兒健康體檢卡執收管理單位的通知》(杭衞發〔20xx〕82號)文件要求執行。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為了規範公司叉車管理, 成品的有序搬運,並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正常運行,特制訂補充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人員和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安排公司指定的有使用叉車權限的人員考核工作。

3.2 叉車駕駛員必須按駕駛規範進行駕駛叉車。

3.3 設備部有權利和義務監督叉車駕駛員的駕駛過程,負責組織公司所有叉車的維護維修和年度保養工作,並負責對叉車人員進行叉車保養知識培訓。

3.4 叉車駕駛人員負責駕駛車輛的日常保養。

4.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叉車在進廠使用前,應由設備部尹樹信對叉車進行全面的技術驗收後方可啟用,並建立相關資料。

4.1.3非公司指定叉車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叉車,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液壓油等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

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控制在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應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 專人專用

4.6.1對非公司指定駕駛叉車權限人員,擅自駕駛叉車,處以50-100元罰款,出現責任事故由其承擔相關責任;指使非駕駛權限人員駕駛叉車,根據廠規進行處理,發生事故將付相關責任。

4.7 違反本叉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4.7.1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告,嚴重通告,或者開除,並處以50---1000處罰。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責任人一律開除,且公司保留追訴其民事責任的權利。

4.7.2對有權限駕駛叉車人員,一年內通告2次者,取消其使用叉車的資格;

4.7.2其他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及制度。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於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並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彙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繫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後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後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牆、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牆外。嚴禁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並協助調查處理。師生髮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一、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二、根據《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個人飼養的犬隻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請養犬人自覺遵守;

三、養犬人應在本規定發佈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便於物業管理處與派出所聯繫辦理辦證手續。

四、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並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後,複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五、小區主要道路、兒童遊樂園、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範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七、攜犬出户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便收裝,帶回自家衞生間處理。

八、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衞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一、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二、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採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為了加強燃氣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發生事故,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制度:

1.對燃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操作上崗。

2.值班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燃氣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 值班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飲酒、睡覺,要加強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4.燃氣調壓站、燃氣表房、餐廳、職工食堂的燃氣閥門房間,應由專人管理負責,不準當倉庫、休息室,並設有明顯的標誌牌。房間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燃氣管道、調壓站、鍋爐房、燃氣熱水器、廚房(、閥門等燃氣設施,都要由專業人員負責檢修,嚴禁非專業人員檢修或拆卸。

6.要經常檢查各管道節門及燃氣設施,防止燃氣泄漏。在燃氣設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種。

7.檢修泄漏燃氣部位時,應按檢修操作規程,應使用銅質工具,穿不易產生靜電的衣服,並要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防止產生火花引起事故。 8嚴禁私自拆、裝、移、接燃氣管和燃氣設備,嚴禁亂拉亂接膠皮管,接用燃氣設備。

9.嚴禁在本項目範圍內使用和貯存液化石油氣罐。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根據《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相關病歷管理規定,同時參照省立醫院住院病歷管理辦法,現擬定我院住院病歷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病歷歸檔

1、 住院病歷自患者出院當日起暫規定3日內歸檔病案室,(按照病歷管理規定是出院24h後即歸檔),遇節假日順延。

2、 嚴格執行院內病歷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歷登記本,由病房工作人員派專人送達病案室,雙方查收後簽字。

3、 病歷歸檔時間:每日下午(17:00前)。

4、 病案室按照(暫定由病房每日傳送)出院病人名單,自出院時日起3個工作日計算病歷遲送天數,如遲送超出3日即為不合格病歷。遲送每超1天按1分累計,予以記錄後上報醫務部質控部門,醫務部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 病案室工作人員每天按照歸檔病歷的時限,及時催交未歸檔的病歷,並及時查找原因,確保病案按時歸檔質控。

6、 為了保證歸檔病歷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歷歸檔後,除病歷檢查、評審、複印、處方點評及因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需提供原始病歷外,一律不準外借。若因科研教學需要調閲病歷,經相關部門領導批准後,可以在病案室內查閲。

7、 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損毀、塗改、偽造及竊取病案資料,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病歷丟失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二、病歷質控管理規定

1、出院病歷歸檔前,由病房醫生及護士完成初級質控並簽字。

2、病歷歸檔後在病案室內進行病歷終末質控,由醫務部指定質控醫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病歷歸檔後3日內完成,並按質控標準進行質控。

3、對質控不合格的病歷,病案室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後48h內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責任醫生外出開會等原因,需提出申請並告知病案室,經核實後適當順延,但最長不能超過10天)。如超時未改或無法更改則按病歷評級及評分標準執行。

4、病案室工作人員對質控合格的病歷進行ICD編碼和首頁的錄入,並上架歸檔。

5、醫院病案質控小組每月將病案質控結果彙總上報醫務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條例進行獎懲。

三、病歷複印

1、住院病歷複印暫定出院後20天覆印,由病房醫護人員在患者出院時告知或發給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歷複印温馨提示》單。按照規定到門診一樓大廳“審證複印室”複印病歷。

2、若患者需要進一步治療,請務必在入院時告知患者提前複印相關化驗單及檢查報告單,否則,住院病歷只能在出院後20天才能複印。

3、所有病歷資料內容均需由病案室“審證複印室”窗口提供,蓋病案室騎縫章有效,其他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允許擅自複印提供。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6

學校安全工作職責制

學校的安全工作直接關係到辦學質量,學校的信譽和學生的健康成長,也關係到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務必增強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強化學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範知識,加大學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鐘長鳴,確保師生平安。

1、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有相關處室主任、教師參加組成“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職責制,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任務落實到部門,職責落實到專人與崗位職責掛鈎,與考核掛鈎,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實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禮貌校園。

3、班主任是基層安全工作職責人,負責班級學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設良好的班風,加強安全隱患的防範,加強安全監管的力度,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和家長通報狀況。

4、值周領導和值周教師要對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監控負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安全事故及時預以補救和解決。

5、德育處要加大對違紀學生的查處力度和後進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並加強對各班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6、任課教師做到每節課點名,發現狀況及時告訴班主任及德育處。體育教師要加強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對體質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學生要及早發現並採取相應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7、教學處要加強實驗室器材、藥品尤其劇毒藥品保管、使用。教師在實驗室上課,要嚴格按照實驗室規定,教育學生遵守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8門衞要把好大門關,堅決杜絕無關人員進校,謝絕校外車輛入校,進校車輛在上課期間需熄火推行,加強校園治安管理。教師私家車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9、值周領導、值周教師、就寢檢查班主任、教職工要核對就寢學生數,發現未到學生及時聯繫,寢室管理員課餘時間加強巡邏,防止校外人員進入寢室推銷、偷竊、詐騙等,嚴防學生賭博、打架、行竊,發現狀況及時報告。發現學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緒及時通報班主任及學校領導。

10、總務處要加強對校內食堂、浴室、小店等的管理,切實做好飲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器材、電力器材的保管和維修,保證器材處於可正常使用狀態,及時對有安全隱患的部位進行整改,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加強校車管理,對車輛定期檢查,對駕駛員定期培訓。要加強對特殊設備的檢查、維修。

11、全校教職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時制止學生不安全禮貌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當發現學生突發疾病和傷害事故時都有職責採取措施及救護傷害學生。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第七條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第十條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脱鈎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誌。

第三十四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

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製。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第四十七條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四十九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8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19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設備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為教職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繫,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信息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製品、網絡媒介的信息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後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衞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和《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在事故處理結束後,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0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製。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使用。

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於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脱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2

為加強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校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職責管理: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全責的管理制度。負責本部門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並對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校長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範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佈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範事故發生並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衞生安全教育;(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年級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1、預備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初步樹立安全觀念,瞭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識,熟記常用的報警、援助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掌握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簡便方法。

2、七年級、八年級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抵禦暴力侵害的能力。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3

(一)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衞生。

2、依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範圍經營,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不擅自變更加工佈局及場所用途,新、改、擴建加工場所或變更許可內容,先經過監管部門審查通過再進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組,餐飲業法人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實施內部檢查管理,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並做好相關記錄。

5、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在部門內開展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進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組每週進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6、依法制定並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關注社會食品安全預警提示,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餐飲服務食品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於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週,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檢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調離原崗位,禁忌症患者及時調離率100%。

5.凡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必須調離工作崗位。

(四)從業人員個人衞生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衞生技術要求,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嚴格衞生操作。

3.嚴格科學的洗手:操作前、便後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後用流動水沖洗。

4.從業人員不得留過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5.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後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6.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衞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後。

7.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採購索證驗收記錄制度

1、採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要到許可證照齊全有效、有相對固定場所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向固定供貨商採購食品的,要簽訂採購供貨合同

2、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採購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户)採購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採購的,要查驗留存購物清單;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飲具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廠家營業執照及消毒合格證明。證明資料為複印件者,要由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確認。

3、建立採購記錄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4、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保存採購記錄及相關資料,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5、採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黴變生蟲、污染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購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籤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製品。

6、所採購的預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籤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2條、47、48和66條的規定。

(六)食品倉儲管理制度

1、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驗收、發放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黴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2、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合格證明或檢疫證明的查驗工作。在食品購銷台帳上詳細登記產品名稱、供銷單位、購銷數量、產品批次、保質期限和相關證件是否齊全,相關證件證明及台帳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備查。腐爛變質、發黴生蟲、有毒有害、摻雜摻假、質量不新鮮的食品,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

3、食品與非食品不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存放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有毒有害物質,不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4、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釐米、離牆10釐米存放於貨櫃或貨架上。

5、散裝食品盛裝於容器內,並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儲存。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貼有明顯標誌(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樣等)。肉類、水產類分櫃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櫃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定期對冷藏設備除霜(霜薄不超過1cm)、清潔和保養,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凍温度保持在-1--20℃。

8、倉庫內保持通風乾燥,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保持倉庫清潔衞生,倉庫內禁止抽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條件,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1、禁止採購使用違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

2、餐飲服務必須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保存的管理制度。

3、採購食品添加劑必須索取供應商有效合法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產品檢驗報告等合格證明。查驗添加劑包裝是否完整,標籤是否標註了“食品添加劑”,並標明生產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限、規格、生產許可證號、質量標準等。採購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籤或説明書,必須索取進口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範圍、使用量。應當使用計量器稱量添加劑,不得用手或容器隨意添加。添加劑使用完畢,及時將添加劑放入密閉容器中包裝,防止吸潮變質。

5、採購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建立台帳,如實查驗和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6、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憑經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和使用量。不得為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須在粗加工間(區域)內操作,排水溝出口設置網眼孔徑小於6毫米的金屬防鼠類網罩。

2、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並有明顯標誌。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在相應位置進行,不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枱、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並有明顯標誌。

3、粗加工前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加工和使用。

4、蔬菜類食品原料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乾淨,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5、做到刀不鏽、砧板不黴,定位存放,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衞生。加工結束後及時清潔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後拆開清洗乾淨以備再次使用。

6、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衞生。

7、不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清洗拖布。

(九)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1、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於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裏生;使用禽蛋前先清洗、消毒外殼;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按要求煮熟燜透;謹慎提供貝類、海螺類以及深海魚的內臟;油炸食品時避免温度過高、時間過長,隨時清除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殘渣,煎炸食用油不得連續反覆煎炸使用。火鍋等餐後剩餘油禁止再次用於食品加工。

3、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無毒無害,標誌或者區分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4、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採用高於60℃熱藏或低於10℃冷藏。

5、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隔餐隔夜熟製品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使用。

6、灶台、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邊的湯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7、工作結束後,調料品加蓋,工具、用具洗刷乾淨,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乾淨,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衞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

(十)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制度

1、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按照要求洗淨消毒,不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2、不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飲具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3、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飲用具、清洗餐飲具的洗滌劑、消毒劑符合國家有關衞生標準並按要求留存票證。

4、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備,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不與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5、從業人員掌握正確的清洗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劑洗、清水衝、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餐飲具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至少用“一沖刷、二消毒、三沖洗”的程序進行,並徹底清洗乾淨,防止藥物殘留。

6、消毒後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着物,符合有關消毒衞生標準。

7、清洗消毒後的餐飲具,及時放入專用密閉式餐飲具保潔櫃(間)保存。保潔櫃有“已消毒”標記,櫃內潔淨、乾爽,不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分開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飲具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衞生,做到內外清潔。

9、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採用化學消毒的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並做好記錄。

(十一)餐廳衞生管理制度

1、餐廳、包間隨時保持整潔,餐具擺台後或顧客就餐時不清掃地面。餐具擺台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並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3、銷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專用工具傳遞,專用工具消毒後使用,定位存放。傳遞食品與收款分開(專人、專用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4、供顧客自取的調味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貯存和使用要求,做到及時更換,防止過期、發黴。

5、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擺台上桌。

6、配備充足的用餐者專用洗手設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潔設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觸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觸顧客,遞小毛巾用夾具,用後及時收回清洗消毒,用過的餐飲具及時撤回,並清潔枱面。

8、及時做好枱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掃工作,盛裝垃圾的容器密閉,垃圾及時處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潔衞生。

(十二)食品留樣制度

1、重要接待活動和大型餐飲聚餐超過100人(或食堂)供應的食品成品實行留樣,並由專人負責。

2、每餐、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g,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

3、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籤,待留樣食品冷卻後,放入0—10℃專用冰箱內,並標明留樣時間、餐次,並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4、留樣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樣源(餐廳、食堂、攤點等)進餐者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檢測部門查驗。

5、食品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動留樣冰箱要上鎖。

(十三)預防食品中毒制度

1.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須煮熟煮爛方能發售。

2.馬鈴薯(土豆)發芽時,因芽內含有龍葵素,必須將芽徹底挖掉,才可進行烹調食用。

3.未煮紅熟透的海產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蝦、海蟹應一次或當天食用,如有剩餘,放涼後立即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熱煮透。

4.夏秋季多發細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嚴防發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食品加工出售間,注意炊事人員的思想建設,及時化解矛盾,以免發生過激行為。

6.食品倉庫、加工間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質。

7.食堂內不得有員工住宿、午休房間。

8.如懷疑有事物中毒發生時,應迅速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採取及時有效措施進行救治。

(十四)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

2、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建立餐廚廢棄物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繫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並長期保存備查。

6、不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不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不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十五)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報告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處置調查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組長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

2、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時,發現或者接到報告的人員,立即向單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

3、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廚房及有關原料倉庫,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將食物中毒病人及時送往當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過的所有剩餘食物及當餐所用原料、輔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在知道該事件起2小時內以最快捷的通訊方式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

5、報告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主要症狀、可能發生的原因和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6、協助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繫電話:(餐飲單位電話和法人電話)

120急救指揮中心: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5427359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十六)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1、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由專(兼)職人員負責,協助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指導從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檢查檔案,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調離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崗位。

4、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法規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5、檢查食品加工過程的衞生狀況、操作規範的執行情況,每日有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6、對原料、食品添加劑的採購驗收工作、成品的留樣工作進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保存各種檢查記錄。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9、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處理。

10、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十七)麪食糕點製作管理制度

1、設置製作間和燒烤間,如需分裝,應另設涼凍和分裝間,分裝間的設置和操作按專間要求進行。

2、加工前認真檢查各種食品原料,如米、面、黃油、果醬、果料、豆餡以及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如發現生蟲、黴變、異味、污穢不潔的不使用。

3、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原料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於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浸泡20分鐘左右,再衝洗乾淨。

4、分設製作區和成品區,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後及時清洗乾淨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5、成品糕點存放在專櫃內,做到通風、乾燥、防塵、防蠅、防鼠、防毒,含水分較高的帶餡糕點存放在冰箱。奶油類原料按貯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麪點製品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條件下儲存。

6、使用食品添加劑,要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7、各種食品加工設備,如絞肉機、豆漿機、和麪機、饅頭機等用後及時清洗乾淨,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淨晾乾備用。

8、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麪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面板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潔後定位存放。

(十八)食品製作專間管理制度

1、食品製作專間內加工的食品包括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糕點、水果拼盤等,為獨立的隔間。

2、食品製作專間操作人員應指定專人,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食品製作專間。

3、食品製作專間操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內,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首飾;在預進間按照規範並將手洗淨、消毒;工作時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4、食品製作專間室內温度不得超過25°C,有獨立的空調設施;每次(餐)使用前要進行空氣和操作枱消毒,使用紫外線燈消毒的,應在無人工作時開啟30分鐘以上;有完好的防蠅、防塵、防污染設施。

5、食品製作專間的刀具、案板、容器、加工設備等用具必須專用。製作涼菜、生食水產品的用具要分開,用前消毒,用後洗淨,保持清潔。砧板做到三面光潔(面、邊、底)。水產品要單獨設清洗水池。

6、供加工涼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須洗淨消毒,未經洗淨處理的不得帶入食品製作專間。

7、加工熟食滷菜要先檢查食品質量,原料不新鮮不加工。熟食滷菜要在另間加工,加工後進食品製作專間改刀配置。製作肉類、水產品類涼菜拼盤的原料,應儘量當餐用完,剩餘尚需使用的存放在專用的熟食冰箱內冷藏或冷凍。

8、各種涼菜現配現用,儘量當餐用完,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盤涼拌不能再做涼菜供應。

9、各種涼菜裝盤後不可交叉重疊存放,傳菜從食品輸送窗口進行,禁止服務員直接進入食品製作專間端菜。

10、裱花用食品添加劑必須是允許使用的品種,並在允許使用量和使用範圍內使用。

11、加工結束後,將剩餘食品冷藏,及時清理專間,保持清潔狀態。

(十九)食品衞生綜合檢查制度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衞生檢查計劃,全面檢查與抽查、自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各餐飲部的衞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的各項衞生檢查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一次衞生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並做好衞生檢查記錄備查。

3.廚師及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衞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和衞生操作習慣。

4.衞生管理組織及衞生管理員每週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5.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投訴處理制度

一、顧客投訴的接受

1、遇有賓客投訴時須有禮貌、耐心地接待。應懷着同情心聆聽賓客訴説,必要時可禮貌地詢問,但切忌打斷賓客的講話。

2、表示出對賓客投訴的關心,使賓客平靜下來。

3、仔細聆聽或向賓客瞭解投訴的原因,詢問投訴的內容、原因、發生時間、地點、涉及人員、賓客要求等,並儘量留下賓客的聯繫資料。

4、顯示決斷力。站在賓客的立場上表示同情 ,真誠地向賓客致歉,並正面回答客人問題(要注意語言技巧)。

5、充分意識賓客的自尊心。

二、賓客投訴的記錄及調查

1、瞭解賓客的最初的需要和問題的所在。

2、找有關人員進行查詢,瞭解實際情況。

3、投訴賓客的姓名、有關內容記錄要準確具體。

4、調查認真細緻,對待賓客投訴要保持冷靜、不推諉、不爭辯、不怠慢、專心致志為賓客解答問題。

三、告訴賓客處理問題的方法

1、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儘量滿足賓客要求。

2、事實調查清楚,提出處理辦法後,耐心轉告投訴人,徵求投訴人對處理的意見,不得強迫賓客接受。

3、按協商後雙方認可的辦法解決賓客問題。

4、如遇無效投訴應耐心向賓客解釋,需要時作出相應的處理,在不損害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把對讓給賓客”。不要對無法辦到的事作出承諾。

5、如遇有效投訴,即企業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訴,要主動承擔責任並表示歉意,不使顧客情緒進一步惡化。投訴處理人在折扣權限下,可以減免一定金額,如報損等;但如果超出權限金額,需要向更高級別的管理人員要求授權;通常在給顧客補償的時候,就會在送鮮花、水果、飲料、禮品或者房間升級等福利上考慮,儘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將要採取的措施告訴投訴者,並監督執行情況。

四、對處理問題的過程做追蹤檢查。

一旦賓客選擇瞭解決方法便即刻開始工作,同時關注處理的進展情況並做追蹤檢查,並將追蹤檢查回訪情況如實記錄登記《顧客投訴記錄表》上以備查。

(二十一)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合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範圍、超供餐能力製售食品,不擅自變更加工佈局及場所用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餐飲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並記錄,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2、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工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戴好口罩、使用專用分餐工具。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3、食品採購索證驗收制度。必須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採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一次性餐飲具、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户)採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採購的,留存購物清單。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台賬。不採購、使用非食品原料、過期、變質或標籤不符合要求、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製品加工食品。

4、烹調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須燒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於70℃;冷凍肉類在烹調前要完全解凍;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採用高於60℃熱藏或低於10℃冷藏;隔餐隔夜熟製品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使用;蔬菜烹調程序:一洗二浸三燙四炒。灶台、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規定。

5、環境設施管理制度。加工場所面積與冷藏等設施數量與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有相應的防黴、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洗滌設施。水池、操作枱、工用具、功能區分類使用、標識清楚,設備正常使用。垃圾桶加蓋防止溢漏,下水道加蓋保持暢通,加工場所內外衞生保持清潔乾爽,不在加工場所內飼養活禽畜。

6、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餐飲具必須經有效的清洗消毒後方可使用。盛裝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消毒後的餐具放置於專用保潔櫃保存。使用集中消毒企業餐飲具的,要向供應商索取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不使用無執照、無標籤的集中消毒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7、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違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劑包裝標籤上註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含檸檬黃、日落黃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添加到麪粉、糕點、肉類加工。食品添加劑使用人要熟悉使用知識、由專人管理、專櫃存放、有稱量工具和使用記錄。

8、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要隔牆離地、分類分架,保持通風乾爽、清潔,定期檢查清理。食品倉庫專用,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用品,庫房有防鼠、防黴、防塵、防蟲設施。

9、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10、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制度。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上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衞生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4

為加強對社區居民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區環境衞生和公共秩序,促進安全社區創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領導的安排,結合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在本社區內居住或進入本社區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礦對居民在社區內養犬實行依法嚴格管理;礦保衞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對居民養犬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三、社區內養犬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攜犬進入商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社區公益集會等公共場所;

2、居民攜犬出户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攜犬人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對所有無人牽領的犬,均按流浪犬處理;

3、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户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給犬戴嘴套、束犬鏈,並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4、居民攜犬出户時,對犬在户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乾淨,不立即進行的,給予處罰;

5、居民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的叫聲等動靜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居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影響;

6、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養犬者須定期給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四、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因養犬者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聯合執法檢查組的負責人,應參與傷害事件的處理,並積極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五、礦抽調保衞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社區居民養犬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其中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100至1000圓人民幣的罰款;對拒不執行規定、無理取鬧、侮辱、漫罵、恐嚇、威脅、毆打執法檢查人員者,交礦或公安機關處理;罰沒的款項交礦財務科。

六、執法檢查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應立即到現場處理相關事項;處理中要依法、依情、合理,避免激化事態造成矛盾,更不得徇私舞弊;歡迎社區職工家屬對執法檢查情況和養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人員進行舉報;監督舉報電話:。

七、聯合執法檢查組組長: 常務組長:

檢查組成員:

八、本規定自公佈日期起執行。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5

1、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嗽叭、燈光、雨刷、 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2、牽引車和掛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牢固,並應加掛保險鏈條。

3、裝載貨物超高、超寬時,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4、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須獲得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行駛,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在廠內行駛時,主幹道限速30公里/小時,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時。

5、行駛中車輛不得無故緊急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

6、在進出廠房大門、停車場、倒車或拖帶壞車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並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6

1、孕婦在建《健康檔案》時,保健人員負責高危因素的篩查工作,詳細詢問病史,特別是不良孕產史,家族史並傳染病史。發現高危孕婦,將其填在保健手冊上,並在手冊上做高危標記。

2、婦產科門診負責動態高危因素的篩查工作,發現高危孕婦,應及時記錄,並在《健康檔案》上做高危標記,並定期進行隨訪。

3、婦產科門診要統一使用《孕產婦保健手冊》和高危妊娠轉診三聯單。

4、實行高危妊娠轉診制度,婦產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門診篩出的高危孕產婦應及時轉到指定的上級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填寫高危妊娠管理登記冊和高危妊娠轉診三聯單。

5、認真落實高危孕婦追訪制度,婦產科門診要建立並加強與上級醫院的聯繫,落實高危妊娠追訪制度。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7

一、加強對師生安全用水、電、氣的常識教育,特別重視對 教師和家屬的教育,制定師生用水、電、氣的突發事件的處 置預案。

二、教職工用水、電,由學校統一安裝,統一管理,按各户 實用水電錶計算,收取水電費。 三、學校內嚴禁使用耗電量大的電器,對超負荷使用者,學 校有權制止,對制止不聽者,要給以罰款。

三、如水電錶等儀器發生故障,不走或不正常,應及時向總 務處報告,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維修。

四、嚴禁偷水、電,若因此造成線路和電源設備的損壞,按 其價格賠償,引起重大事故,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如水電線路需要更換必須經總務處批准,不準隨意動線 路。

六、愛護公共場所水電器材,節約用水用電,學校總務人員 經常檢查、維修水、電線路。

七、教師用液化氣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隨時檢查氣罐、有關 線路等,注意用氣安全。

看了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3篇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8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囱、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29

第一章 食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食堂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廚房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廚房設備要有專人操作,嚴格按設備操作流程進行,嚴禁多人同時操作;設備只能全停止後,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 清潔設備時應斷掉電源,設備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

三、 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後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鋭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拭時,刀口必須向外。

四、 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不要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五、 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出現零件鬆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明顯標記提醒他人;

六、 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 嚴禁單人搬動重物,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八、 過熱液體嚴禁存放於高處;嚴禁在油温升高時濺入水分;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九、 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 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用餐人員誤食;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一、 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後再開始開氣點火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十二、 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後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十三、 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後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十四、 冷凍、雪櫃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下班前仔細檢查雪櫃的温度及其他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為進一步規範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和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二、 廚房必須保持清潔,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應及時消除,爐灶、排煙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飛散引起火災,油垢清洗有記錄。

三、 定期對線路檢查,外部絕緣體破裂或插座頭損壞應及時報工程部維修;發現電線走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四、 凡食堂內需要使用煤灶或其他灶具的必須經行政保障部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嚴禁擅自增加煤灶。

五、 食堂使用煤灶,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需設食堂消防安全員一名,配合行政保障部安全主管工作,並認真組織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六、 食堂灶台人員把油下鍋後,嚴禁擅離灶台,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應迅速用滅火毯蓋於鍋上,並用滅火器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七、 每天下班後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食堂內保持有人值班。

八、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食堂、員工宿舍進行消防安檢工作,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出具有關整改通知書,並報行政保障部備案。

九、 在整改期限內,食堂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整改內容,不得有意阻礙或拖延,否則追究其本人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十、 食堂負責人必須認真學習《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計劃,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並及時更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各項工作。

十一、 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煙,一旦發生火情應組織就近人員滅火,並迅速向消防中控室報警 。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

一、 嚴格執行衞生部、商業部關於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衞生《五〃四制》規定。

二、 個人衞生

(一) 不留長髮、長指甲、長鬍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上班時穿戴乾淨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 上崗不準吸煙、赤腳,不準穿拖鞋、背心,不準穿工作服上衞生間,食堂內不準隨地吐痰。

(三) 上崗前洗手,便後洗手。

(四) 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經培訓後方可上崗。

(五) 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凡患有傳染病者或帶有傳染病菌者不準從事飲食工作。

(六) 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須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 倉庫衞生

(一) 倉庫要有防鼠、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

(二) 倉庫要及時整理清掃,做到地面無垃圾、貨架無積灰、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三) 倉庫進出的物資要認真登記立帳。凡腐爛變質、生蟲、有毒有害食品不準入庫。

(四) 庫存食品按類別上架存放,各種食品要有標籤,糧食存放應隔牆和高於地面15 公分以上。各種調料容器加蓋,並有標記。

(五) 出庫物品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

(六) 對庫存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檢查,確保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七) 倉庫內嚴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雜物和私人物品。

四、 操作間衞生

(一) 地面保持清潔,瓷磚見本色、顯原型,門窗潔淨明亮、無灰塵油垢,電風扇、燈具見本色。

(二) 各種炊具、用具、操作枱擺放整齊、生熟分開,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並有明顯標記。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衝、四消毒、五保潔,清洗消毒後的餐具必須符合飲食衞生要求。

(三) 灶台清潔、調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經常洗刷、做到木見本色、鐵器發亮。

(四) 所有機械用完後及時進行保養、擦試、並保持清潔。

(五) 水池保持清潔,素池、葷池分開,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無垃圾、無異味。

(六) 門窗有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室內通風,光線好。

(七) 生菜上架、先洗後切。

五、 冷庫、冰櫃、冰箱衞生

(一) 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和食品衞生《五〃四》規定,嚴格杜絕無檢疫證、食品衞生許可證的肉類及食品進入凍庫。

(二) 冷庫、冰櫃、冰箱內物資要按照食品衞生要求分類堆放,生熟食品分開存放。

(三) 經常檢查冷庫存放的貨物,防止黴爛變質。

(四) 冷庫、冰櫃、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掃一次,做到庫內無腥臭味,地面無血水。

六、 餐廳衞生

(一) 地面、餐桌、坐凳、電器設備、窗、牆壁等保持整齊、清潔、無油污、無灰塵,餐桌做到隨時清掃。

(二) 餐廳通風良好,光線好,就餐環境舒適。

(三) 防蠅燈、防塵設備齊全,做到定期消毒滅蠅,防止傳染病。

(四) 保持售飯用具、盛裝食品用具、售飯台清潔衞生,主食品有蓋布,並保持乾淨。

七、 環境衞生

(一) 食堂周圍環境衞生乾淨、無雜物、無死角。

(二) 食堂周圍的牆壁乾淨、無污垢、無亂貼亂畫、亂搭亂掛,屋頂、牆角無蜘蛛網。

(三) 洗碗池清潔,上、下暢通。

(四) 食堂排水溝要保持清潔無雜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

(五) 剩菜、剩飯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蓋。

(六) 垃圾及時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七) 環境衞生採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乾負責。

(八) 採取積極措施消滅“四害”。室內外要保持無鼠跡、蟑螂及蟲卵、蒼蠅,無“四害”糞便和其它殘留物。

辦公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篇30

1、範圍:適用於本公司用電管理

2、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3、執行程序:

3.1、電氣運行安全: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9)、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接地裝置的規定:

(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杆為10歐姆。

(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3.3、靜電接地的要求:

(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值不宜超過10歐姆。

(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得於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為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10)、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户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

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12)、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13)、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4)、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5)、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16)、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0米。

3.5、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1)、各部門需要鋪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接線申請單”。

(2)、“臨時接線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3)、“臨時接線申請單”由安全環保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接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5)、經審批同意鋪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6)、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接線申請

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7)、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8)、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户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户外不低於3.5米。

(9)、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3.6、移動電動工具安全管理規定:

(1)、移動電動工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2)、移動電動工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動工具本身有3.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1)、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a)、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b)、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c)、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a)、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b)、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在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

4.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2)、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3)、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5)、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4.11、行車檢修規定:

(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或用升降平台。嚴禁走軌道、鋼樑等,如必須走鋼樑時,須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操作人員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不準由一台行車向另一台行車跨躍(指有兩台行車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3vegdv.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