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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5篇)

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5篇)

安全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5篇)

第一條 為強化生產調度工作,保證生產組織系統高效、有序、順暢進行,最大限度發揮生產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以生產經營計劃為依據,在生產領域中科學、均衡地組織生產,及時發現,研究和處理生產活動中出現在問題,確保生產計劃的全面完成。

第三條 生產調度人員要全面瞭解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職責流程及生產經營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協調,以使生產系統達到高效率,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四條 生產調度工作必須妥善處理產量與質量、效益,生產與安全等關係。

第二章 生產調度組織系統

第五條 公司的調度指揮系統包括以生產副總經理為首、以總調度室(生產協調部)為中心、由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和技術人員參加的調度管理網。

第六條 總調度室部最根本的任務是負責全礦生產組織,組織協調物料平衡,依據生產計劃,保證生產均衡、有序、順暢的進行。

第七條 日常調度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的原則,在生產副總經理領導下,對全公司的生產活動進行集中指揮、統一調度。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天早會必須按時和如實向調度室彙報本部門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並認真貫徹、落實調度會議和調度室發出的各項調度指令,不得遲誤。

第九條 公司實行總調度長負責制,由總調度長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的指揮權,必要時可直接調度到班組和崗位。

第十條 調度指令具有權威性,基層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協作配合,貫徹執行。生產調度有權撤銷各生產單位作出的不符合生產規律或不利於綜合平衡的決定,各生產工區、車間必須服從,如有不同意見,可提請分管領導和有關領導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須按生產調度的決定執行。

第十一條 調度室解決和處理問題,要迅速果斷、有預見性,堅持準確性和及時性。發生緊急情況,立即提出對策並付諸實施,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章 總調度室職責

第十二條 負責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現場作業質量管理計劃,報公司批准後,按計劃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相互脱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各單位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十三條 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各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或傳達生產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與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生產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執行生產調度會決議落實情況,檢查各生產進度和設備運行及質量指標的生產安排。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的需要,有權用調度命令或調度通知的方式,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解決某些問題;有權指揮和調度本企業各車間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設備的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調度發現違章作業現象,在來不及與有關負責人聯繫時,有權直接制止,並及時通知違章作業者的直接負責人;也可直接按制度執行將處罰單送達該單位。對重大問題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情況(包括統計數字、原始記錄、計劃佈置和職責流程圖、生產工作報告等)。

第十八條 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繫,嚴禁推諉扯皮,要及時溝通、密切配合,解決好生產活動中以及各相互協調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生產調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總調度室每日早10時前準確、完整填制生產日報表報送各分管領導辦公室、企劃部、勞動人事部。生產調度指令至各有關部門,然後再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落實,但遇到事故處理及其它緊急情況時例外。

第二十條 日常總調度室對影響生產的關鍵環節(如全廠的水、風、電、汽的調配及提升和主機設備的正常開停時間),實行統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條 各生產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災害或生產關鍵部位出現突發問題等情況時,要及時向總調度室報告。值班調度員在向企業領導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力量,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或擴大。對需要保護現場的,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生產調度例會制度,每週一上午召開生產調度會,總調度室負責以“會議紀要”或“調度通知”的形式,將會議形成的決議及時傳達到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值班調度的工作內容:

1、組織平衡本班生產,隨時掌握生產情況;

2、掌握主機設備的運轉和檢修情況;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及質量情況;

4、掌握設備運行情況;

5、掌握各崗位安全操作情況;

6、處理上個班遺留的問題;

7、對有關生產調度中的緊急情況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值班調度應提前接班並進行下列工作:

1、聽取上班調度員介紹生產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

2、聽取上班調度員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3、查看上班調度員的值班記錄;

4、瞭解各部門領導的當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值班調度要室內調度和巡迴檢查調度兩種工作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工作,並及時與各生產單位相互溝通情況。

室內調度員必須明確當班的工作任務,要隨時掌握生產動態,指揮和協調生產作業,及時記錄主機的運轉情況和產量、質量等數據。

巡迴檢查調度員的任務主要是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平衡與組織生產,協助車間解決問題。同時應關注原燃材料堆場、水泥站台、車間檢修現場;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也要進行相應的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均衡穩定生產和產品銷售,造成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調度人員指揮失誤,給生產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調度對公司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堅持二十四小時倒班,每班一人。

第二十九條 以生產調度的集中統一指揮為原則,一切與生產相關的操作、指令都要通過生產調度指揮系統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或必要時,合理將範圍內的人力、物力加以調配,以確保操作平穩,生產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生產任務。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

當生產調度接到有關工區、車間、部室的緊急報警電話時,生產調度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確認屬實需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如119、110或120等),並通知調度主任和主管生產經理,迅速聯繫有關部門(如車隊、醫務室)或其他車間進行相應的處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條 當遇到以下情況時,各工區、車間或部門應及時向生產協調部彙報和調度員必須立即到位的:

1、發生安全、設備、質量、人身、燃燒、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明顯偏離控制範圍的;

3、 水、電、汽等供應發生困難,需要降低負荷停車或停產的;

4、崗位出現喝酒上崗或打架鬥毆擾亂生產秩序的;

5、 主要設備出現故障需進行應急檢修處理或設備檢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

6、 原材料供應脱節、原礦供應不足等威脅到生產正常進行的;

7、發現安全隱患及缺少安全防護措施的及監控崗位出現問題的。

8、 調度員現場確認後,應及時記錄各車間或部門的彙報內容,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向上級領導彙報。

9、在未接到生產調度指令前,存在問題的生產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開車、停車、停水、停電、停汽、停產等。

第五章 調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需要改變生產質量方案,調整工藝、工程措施;計劃檢修和設備運行方案時,調度室可直接下達指令到各單位當班班長,當班班長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如長時間操作不正常技術措施跟不上、產品質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過高等)由當班負責人向調度彙報,公司調度室及時記錄,掌握情況,並給予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機、泵、儀、表等動靜設備出現問題不能正常運行,嚴重威脅生產時,當班負責人直接與機電設備科聯繫進行維護和維修,並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彙報,調度室應深入現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第三十五條 各輔助生產單位有計劃的開工、停工的措施、方案與實施辦法,必須提交生產協調部審批後,有調度室編制相關方協同作業的統籌,並下發相關單位進行具體實施安排及完工後的質量驗收。

第三十五條 非計劃停工、停車和停產,由單位負責人向調度室請示,由調度室進行現場診斷非計劃停工的必備條件、過程及時間安排,再落實該單位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可緊急停工,停車但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彙報。否則,按私自停產、停工、停車論處。

第三十六條 每天當班調度員應協助好礦值班領導安排的各項生產任務,並做好監督、檢查、考核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勞動紀律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負責按計劃安排組織指揮的開,停工及開車前的準備,停車後的處理工作。

第六章 生產裝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生產裝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變動、投用、停用時,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統一下達指令進行平衡。

第三十八條 生活供水、生產運輸車輛裝載及大型安裝工程需由調度室協調設備科進行實地勘察、檢查擬定計劃方案落實實施生產。

第三十九條 當裝置污水排放時,要符合環保要求,按公司規定流程執行,如確實影響生產,各裝置應提前向調度室彙報,同意後方可排放。

第四十條 各裝置的關鍵設備、專用儲罐、投、停用及大型設備開、停機操作時,需提前向調度室彙報,待調度室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檢測,一切準備就緒後方可操作。

第七章 調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條 當生產受到影響和正常調度指揮受到干擾而貫徹不下去,上級或公司的決定受到抵制或生產計劃受到制約時,調度室需發佈《調度令》或強制性《調度令》,但必須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條《調度令》由生產調度室起草,調度長審核後由生產副總經理簽發,受令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則將從嚴處罰。

第四十三條 《調度令》的管理一式兩份,一份交執行單位責任人,另一份生產協調部留存。

第四十四條 在生產運行處於緊急狀態,生產裝置發生重大調整、安全隱患擴大惡化及危及企業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時,調度室必須下達緊急調度令,(來不及書面指令的,緊急情況下可下達口頭調度令)。

第四十五條 生產調度指令是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組織均衡完成生產任務的重要手段,是對關鍵問題採取緊急措施的行政調度命令,各工區、採掘、部室必須無條件服從,並按調度指令規定的任務、內容和期限組織完成。

第四十六條 對受令單位執行調度指令不及時、不到位,一次扣部門負責人全月獎金,累計二次以上,部門所有人員當月獎金扣除;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管理規定執行。每月調度指令各單位完成情況,隨月度生產報表同時報送企劃部和勞動人事部作為績效工資考核依據。

第八章 生產調度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每天生產調度會提前10---15分鐘,在生產協調部召開,主要參加人員為採掘、機電、後勤部室主要負責人。具體對每天生產調度情況和各單位彙報情況加以綜合彙總,制定相關措施、計劃、方案以及先急後緩、應急處理工作的部署。

第四十八條 每週一8點在會議室召開生產調度例會,參加人員為中層以上幹部。主要內容為上週工作完成情況及下週工作安排,緊急重大缺陷及安全、設備問題及事故的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每週一調度會由企劃部根據上週調度會工作指令條項,實行對口考核諮詢問責制。到期完不成任務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責任人要進行工作解釋,無正當理由的或找藉口的予以每條項50元至100元處罰,由企劃部在調度會上直接開具罰款單。

第五十條 無論日常生產調度會和週一中層以上幹部調度會,對總經理全面管理的工作指令,所牽扯到的具體事項,屬於哪位分管領導管轄的,要積極做好本工作指令範圍內的納入。會後要立即佈置落實好。對較繁瑣、工作量較大的,涉及單位較多的工程量,各分管領導會後要進行磋商協調合議,拿出措施,歸口落實。

第五十一條 各分管領導在調度會上所安排到範圍內的每週、每天工作任務和具體事項,各單位負責人要做好記錄,明確目標。會後分管領導要對自己安排的工作再進行合理編制計劃,詳細組織部署落實,各單位負責人要不折不扣地分解落實崗位責任人。否則,只在會上説,會後不貫徹不佈置的,單位人又不明確造成工作任務完不成的,可直接處罰分管領導落實不力,每次50---100元。

第五十二條 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對每天、每週計劃內(外)應急工作較多,紀要工作指令不能履行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好特殊彙報説明。會後連同本次調度會分管領導具體安排的新任務、新要求,一併完成。

第五十三條 調度會上各分管領導要周密部署並落實好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各單位每週和每日工作計劃任務。單位負責人不但要明確到人,還要做好監督協調及工程質量把關工作。調度室管理對有些工程量必須組織小組實地調研,完成後必須組織驗收。對較大的井下及高處作業工程,在落實好工作的同時還要制定出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及防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分管領導每天的工作安排要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經常到現場指揮。當天調度會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要責令單位人必須當天保質保量完成。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每週調度會對工區、車間、部室具體落實的工作指令,各單位必須不折不扣努力完成。有跨週期的、月末調度會必須做好工作完成彙報。

第五十六條 各分管經理因工作需要跨範圍指令落實的,要做好會後與其他分管領導的協商,也可在生產調度會上要求調度工作安排協調,確保統一指揮性。

第五十七條 每週中層以上領導調度會紀要由企劃部和生產協調部負責記錄。記錄不全的,要徵求分管領導工作日記。紀要整理、工作指令落實對口考核由企劃部配合生產協調部負責。

第五十八條 每週或不定期地總經理深入生產一線現場勘察指導,調度室要負責組織有關領導陪同,並將所勘察檢查需要落實整改的問題列為調度指令,立即予以部署落實。

第五十九條 日常生產調度要根據行程規劃了實際情況,做好調度會後有關安全、技術生產運行分析會。主要議題是對工程質量和指標質量存在的不足加以診斷,制定對策,以求在最短和最塊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的改進。

第六十條 生產調度每月應根據設備管理以求和設備運行情況,組織召開設備運行及健康狀況分析會,對本班管轄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細緻的分析,並制訂下一步維護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重點。對存在的維護原因或典型設備事故應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同時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章 生產經營計劃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每月生產經營計劃下達後,調度室要根據各單位計劃要求,制定調度生產作業計劃,實行目標管理。按目標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採取消除相互脱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六十二條 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包括每月生產用原材料購置上提計劃的編制)要本着公司實際經濟效益和目標發展方向編制,每月生產經營計劃的編制不能違背年度公司生產經營計劃目標的整體佈局,各單位每月生產經營計劃完成情況要進行綜合統計存檔,年終實行一次性總結考核評比,確保下一年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與穩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協調部應建立生產作業計劃執行進度彙報制度和現場跟進考核制度,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調度內容和完成計劃的時限,向調度部門彙報數字和生產情況。然後生產協調部對照日常考核記錄當月彙總計劃完成的優劣並報送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進行當月工資獎懲的兑現。

第六十四條 每年節假日保勤計劃,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具體措施進行嚴抓嚴管落實好日常調度安全生產工作。對違反保勤措施計劃的當月要及時上報績效考核領導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獎懲兑現(具體處罰標準根據各保勤措施規定執行)。

第十章 幹部值班制度

第六十五條 幹部值班由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按週期輪流制主要工作是協助調度室搞好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應急協調工作。

第六十六條 值班領導必須堅持值班24小時在崗,統一在礦內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值班者,要提前向調度領導請假,由調度室調換其他領導上崗。否則,私自調崗和無故缺席者,每次處罰100元。

第六十七條 值班工作中,以安全生產為主導,並積極帶領和調度好 “早、中、夜”各單位當班領導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生產應急事務。對生產中的各項應急處理要現場到位,有佈置,有檢查。嚴格按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對“三違”人員的懲處。

第六十八條 值班領導每天應提前做好崗位交接班並及時做好值班記錄和詳細交接值班期間所存在及未處理完的各項生產工作。

第六十九條 因值班領導安全管理不力,節假日防汛和應急救援組織落實不力等,造成的各項影響生產和安全,設備事故的負主要責任。

第七十條 為便於第二天更好地工作,值班領導24小時下班後,要對本人職責管理範圍的工作備好課,落實業務工作代理人,可休息一天。凡未落實好業務代理人的及本人職責範圍內出現安全問題和影響生產問題的,有本人承擔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生產上下井行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日常生產採掘工區當班人員必須在8:30分全部下井完畢。否則,不能及時下井完畢的由調度室通過監控錄像記錄,進行每人每次50 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後勤部室人員有工作要求下井的,必須在8:40分前全部下井完畢(特殊工作檢查有調度室根據情況批准),11:00方可上井。下午2:00分下井,4:00分方可上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予以處罰50 元。

第七十三條 無論採掘和後勤管理人員上下井人數每次不得低於2人或高於12人(特殊情況需由調度室批准方可上下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處罰責任人每次50 元。

第七十四條 副斜井禁止人車同行。否則,每次處罰責任人50元,處罰信號工每次50元。

第七十五條 後勤各部室管理人員每週、每月下井次數,按照公司規定的數量進行考核。否則,達不到規定數量的當月取消下井費用或按少下井次數的多少,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六條 不是公司規定的下井人員和非井下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強行下井,如有違反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七條 生產協調部每月按時對各單位下井人員進行考核,並將下井工作次數及違反下井規定的人員彙報公司考核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的獎懲。

第十二章 調度室監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各崗位監控器有生產協調部管理,監管不力或人為損壞由該部負責。

第七十九條 各崗位監控設備和攝像頭網絡,每天應24小時不停機監控。除礦值班領導和調度室值班員當班操作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私自調整或操作監控畫面。否則,每次罰款20 元。

第八十條 各崗位攝像頭,由各單位當班崗位操作工負責保護監管,如有故障和人為損壞,監護人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造成私自扭轉鏡頭者,每次罰款100元,私自用物品遮掩鏡頭者每次罰款40 元,故意損壞者賠償2400元。

第八十一條 生產協調部和絞車房監控屏,只能用於日常生產指揮和提升系統信息反饋,不得任何人私自調閉精礦畫面做其他放像和網絡使用。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二條 調度室每天工作考核要對重點監控崗位進行監控錄像回放排查(包括崗位勞動紀律、人員上下井時間、非崗位人員的串崗及設備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章 生產日報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各生產單位統計員(或兼職統計員)每天8:30分必須準時填送單位生產日報表,日報表中的各項工作量和指標數據必須具有可靠性、真實性,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送生產協調部。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元,每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元。

第八十四條 生產協調部統計員每天10:00鍾,必須準時將各單位生產日報表彙總、考核、檢測、驗算報送完畢。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 元,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 元;日報表未經考核和計算錯誤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統計員公休、事假或不在崗情況下,單位負責人要安排其他人員代理報送,代理人所填報的程序仍執行統計員規定。否則,遲報的每次罰款20元;出現拒報、漏報、錯報、每次罰款50元;出現弄虛作假和篡改數據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統計員每月25號務必將當月生產日報表彙總合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否則,遲報、漏報、拒報、錯報的仍執行日報表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統計員職責流程和工作考核由企劃部管理,在日常報表和各項考核統計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響或制約。否則,不能認真履行其職責的和屢次違反日報表管理規定的,按失職論處予以取消統計員資格並承擔追究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協調部負責執行落實和解釋。各工區、車間、部室必須認真履行遵守。

安全管理規定 篇2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範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

2)篩鬆、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週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髮隱於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台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杆。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後、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乾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2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1.5廠區治安安全

1)門衞人員嚴格管理進入公司內的外來人員、車輛,並進行登記在冊;對外出貨廂車輛進行清點、檢查;

2)嚴禁生產場所道路內私車行駛、停放;

3)進入公司內的所有電動、機動車輛限速,不得超過5km/h;

4)嚴禁員工動用消防設備及辦公設施;

4.1.6食品安全

1)購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2)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嚴禁使用不符合衞生要求的腐爛變質食品。

4.2安全培訓

員工必須先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合格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4.2.1培訓內容

4.2.2公司級培訓

1)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守則;

3)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

4.2.3部門級培訓

1)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定;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3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2)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紀律、轉崗培訓和文明生產要求;4)生產現場環境、工作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4.2.4班組培訓1)員工從事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器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訓方式1)崗位培訓、會議、報欄、員工手冊;2)班前、班後會,例會、管理會議。4.2.6建立培訓檔案1)對培訓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評;2)建立員工安全考評檔案,作為檢查總結安全工作的依據。4.3安全生產管理

4.3.1各崗位員工必須熟知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防範常識方可上崗;

4.3.2員工堅守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

4.3.3嚴禁工作場所打鬧、睡崗、脱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4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3.4嚴禁酗酒員工進入工作崗位;

4.3.5修理機械、電器設備前,必須在動力開關前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3.6新安裝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選後的設施,需經安全驗收後,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4.3.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記入值班記錄並上報公司領導;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於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XX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後,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並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離時間內)出現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鬥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後,不在24小時之內彙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鑑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並評為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5.2員工因工受傷,不夠評定傷殘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醫療期發內100%的基本工資。醫療期滿後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崗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超過三天曠工者,予以辭退;

4.5.3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經安全領導小組調研情況屬實,醫療期間發100%基本工資,不進行治療只是康復期發70%基本工資;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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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5.4工傷員工受傷,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轉院單,本人申請,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方可轉外地治療;

4.5.5因打架鬥毆、喝酒,違反社會治安而造成的傷害,不發工資,醫藥費不予報銷;

4.5.6醫療費:員工受傷後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待康復後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共同分析事故的責任,按責任大小比例給予報銷,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墊付,康復後按比例報銷後的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4.5.6治療工傷期間,治療工傷以外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4.5.7工傷員工到崗後,可根據本人身體狀況申請或公司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4.5.8因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在:

500元以下的罰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罰款300—500元;

XX元以下的罰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罰款800——1000元;

4.5.9因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造價賠償。

4.6安全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陳建華

副組長:任憲軍賀榮坤

組員:陳鐵成王媛鄭文彬陳濤蔣鳳文陳晨田虎魏海英聶敏蔡強

李坤田傳珍劉學堂劉學濤李坤(水處理)王廣峯蔣安亮袁玉羅褚菲

孟苗苗吳敏劉兵

4.6.1安全領導工作小組職責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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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1)擬定修改、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3)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總結、評比,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搶救、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採取措施建議;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各類違紀現象實施處理或處罰。

4.7安全監督檢查員

陳濤劉兵

4.7.1安全監督檢查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並對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2)指導和督促本公司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檢查和維護本公司的安全設施,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台帳,並負責登記工作。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消除安全隱患,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參加發生事故分析和處理的工作,協助領導落實安全防範事故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4.8處罰措施

4.8.1違反以上規定的,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4.8.2對塗改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交接班記錄、醫療診斷憑證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行政記過、罰款及辭退處理。

5.0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至20xx年元月1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規定 篇3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衞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於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衞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衞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並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餘、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遊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衞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衞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並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鬥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後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安全管理規定 篇4

為保證倉庫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進生產發展,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公司財產物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條 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並會正確地使用本倉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條 倉庫負責人應經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

第四條 庫內存放的產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品日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五條 庫內產品不得擅自堆積太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

第六條 庫內應保持良好通風,必要時可安裝通風設備。

第七條 同一庫內不得亂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響的產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產品。

第八條 各庫的照明系統,須按時聯繫有關部門及時作好技術檢查,檢修,以免失效。

第九條 倉庫用的一切防火設備要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按規定配備。

第十條 倉庫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倉庫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狀發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 倉庫周圍和內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三條 外來人員未經倉庫主管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進入倉庫,安全檢查人員憑證件可進入檢查。

第十四條 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並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節 油類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精通倉庫各種油類安全存放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並會正確使用該油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油庫主管負責人經常對油庫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有關安全及消防知識的教育,並進行考試。

第十七條 各油庫的建築及設備必須適合各種油類貯存。

第十八條 油庫內嚴禁煙火,庫內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必須暢通,不得有礙消防車通過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各種油庫必須設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設備和黃沙,並經常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油庫照明必須是防爆燈,電線要有保護管,禁止使用明電線或破電線。

第二十一條 各類油物要分開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領取出現錯誤。

第二十二條 搬動油桶時不得亂撞亂摔,要輕拿輕放,防止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以保持室內温度適宜,如室温達到32℃應儘量避免搬運發放。

第二十四條 開啟油桶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必須使用銅質或鋁質工具。

第二十五條 非油庫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入內,嚴禁穿鐵釘鞋,帶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內。

第二十六條 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油類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並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節 藥品試劑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所有存放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辦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精通熟悉,並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 倉庫主管領導須經常對倉庫管理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並定期進行考試。

第二十九條 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 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是防爆型,並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第三十一條 庫必須備用足夠,合適的消防設備。

第條 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不同的和有牴觸的藥品試劑混放在一起。

第三十二條 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以防領錯。

第三十三條 搬動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破捐損的應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 庫內嚴禁煙火及攜帶引火物。

第三十五條 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經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入。

第三十六條 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藥品試劑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並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安全管理規定 篇5

為加強女生宿舍管理,保證住宿女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防止發生女生外來侵害及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外來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進入女生宿舍。

2、女生宿舍嚴格執行開門鎖門時間,未經批准,不準提前或延後。

3、女生宿舍值班人員要加強門衞的管理,嚴禁擅自脱離崗位,防止外來人員伺機混入宿舍。

4、任何男性(包括男性家長),未經批准,一律不準進入女生宿舍;女性家長在查驗身份確認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方可探望學生;男性家長探望學生,必須在宿管員或女班主任陪同下進入。

5、男性維修人員進入宿舍維修施工,必須驗證、登記後在女生生管的陪同下進行。維修工作原則上在學生不在時進行。

6、生管員要堅持每天宿舍樓內的巡視,做好值班記錄。

7、任何外來人員,不得靠近女生宿舍,一旦發現可疑人員在女生宿舍周圍徘徊,生管員要及時過問,並及時向值班老師或校長報告。

9、女生要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封寢後、熄燈後不得隨意外出;確實需要外出,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由家長接回。

10、任何同學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來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安全管理規定 篇6

為確保學校學生宿舍安全,保障學校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創造一個安全、文明、穩定的教育教學環境,減輕學生家長的壓力和焦慮,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證學校秩序穩定,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的一項重要工作,尤其是對有學生寄宿的學校來説,宿舍安全問題更是學校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旦發生火災、校內傷害、流行疾病等惡性事故,就會對學校、學生、家長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為此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為了消除宿舍安全隱患,防止和杜絕不良事件的發生,確實抓好學校的宿舍安全防範工作,學校要求政教處重視對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政教處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研究和制定相應的方法和措施,擬定相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堅決克服宿舍管理中的麻痺思想和瀆職行為。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學校成立學生宿舍安全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政教處主任為副組長,政教處為職能部門,宿管組長、生活老師、宿管工作人員為組員實行三級管理。 各級宿舍安全工作負責人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深入實際、掌握情況、狠抓制度落實,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常規檢查,發現隱患和險情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並迅速解決。

三、制定制度,提高職能

(一)、安全管理制度

1 、凡要求住宿的學生,須填寫好《寄宿生登記表》。經班主任同意,政教處審批,交清住宿費後,憑發票由宿管老師統一安排寢室、牀位,辦理住宿登記,寄宿生須按宿舍管理人員指定的牀位就寢,不得私自調換寢室和牀位。住宿證應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若有遺失應及時到政教處補辦。

2 、寄宿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宿舍管理條例》、《學生宿舍作息制度》等學校規章制度,準時進出宿舍,按時就寢。熄燈後不得串門、洗衣服,不得大聲講話,入睡後不得再出寢室。

3 、寢室內不得出現明火,嚴禁使用蠟燭、點燃的蚊香;不得損壞安全、消防和用電設施;嚴禁私改線線路、私拉電線、私自修理供電設施和焚燒物品。在電線燈頭、燈管等電器設備上拴掛蚊賬。

4 、宿舍內不得打撲克、下棋、搓麻將、賭博。嚴禁吸煙、喝酒。

5 、每個寢室設室長一名,全面負責本室人員的值日安排和紀律監督。室長應尊敬師長、友愛同學,有困難和同學商量解決,營造一個温馨、和諧、整潔的“家”。有問題報告老師,幫助同學糾正錯誤。督促檢查本宿舍衞生、紀律。準時參加室長工作例會。

6 、寄宿生住校期間必須參加學校的夜自修。若有事急需回家者,須憑班主任的准假條,交宿舍管理人員留底後方可回家。

堌陽鎮第一初級中學

安全管理規定 篇7

人員出入管理規定:

一.本倉庫屬於重點防火單位,倉庫所有場地嚴禁吸煙,禁止攜帶火種入內;

二.其他人員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管理,閒人免入;

物資加工存放管理規定:

一.本倉庫物資系易燃物,必須專庫專用,嚴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二.存放物資的庫房必須做到乾燥,通風狀況良好;

三.物資入庫後必須及時進行分類加工,按規定打包成型,堆碼;

四.物資放於地面上時應墊有枕木(大概高20cm)並保留空間,距離牆壁40cm左右。

電源設備管理規定:

一.嚴禁在倉庫使用其他任何用電設備;

二.對供電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嚴禁違規操作。

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一.車輛入庫必須裝上防火筒,停車後立即熄火,不得在倉庫內檢查排除車輛故障;

二.機動車輛必須在規定位置停放,非本單位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入內。

4.5.1 安全培訓的管理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 (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教育培訓後,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規定 篇8

根據《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要求,結合我院住院病歷運行實際,特制訂本規定。醫務科作為質量控制部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監督和實施。

一、有關醫護人員均應熟知《病歷書寫規範》及《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並認真執行,科主任、護士長對本科室病歷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科室有關會議應該把病歷質量管理問題作為重點內容之一,科主任為病歷質量第一責任人,各科室的病歷質量監督員要按要求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反饋病歷運行情況。

二、住院病歷必須在24h內完成,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後8h內完成,病人出院後病歷必須在24h內歸檔。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歷24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後病歷72小時內未歸檔的每次扣50元。

三、病歷不允許用膠帶、刀片等塗改,如要修改需用雙橫線,如發現兩處以上明顯塗改,每份病歷扣20元。

四、在檢查中發現主訴不能導致第一診斷的扣50元。

五、現病史中必須要有診斷資料,無鑑別診斷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記錄中對待診、待查病人缺診斷討論(鑑別診斷)或診斷討論無針對性(形式化,未結合實際病情展開討論)或無主治以上醫師審籤,發現一次扣20元(對於上級醫師的審籤意見應尊重,可以探討,或探討後達成一致後執行)。

七、對新入院、重危、診斷未明、治療效果不好的病人必須要有主治醫師查房記錄,重點檢查與討論,並審籤(在診治中如牀位醫師向上級醫師反映病情並要求進行查房、討論、會診,而未進行,則一

並追查上級醫師的責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未對危重、疑難病人進行查房或者查房後未對病情進行分析和對進一步診療提出意見,發現一次扣20元(為避免出現上級醫師已做以上工作,但牀位醫師未記錄的現象,對牀位醫師一併處罰,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有責任對所查病人的查房記錄及時審籤)。

九、在病程記錄中,應及時記錄對病情變化、檢查結果異常的分析、判斷、處理及處理結果,如未記錄,追查牀位醫師的責任,每次扣20元。(牀位醫師不在,追查值班醫師的責任,絕對不允許因為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處理病情,或四處尋找牀位醫師而置病人病情於不顧,應該是邊處理邊與牀位醫師聯繫)。

十、病程記錄應對會診意見和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如無及時記錄每次扣10元。

十一、對重要醫囑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療措施,在病程記錄中必須及時記錄,如檢查未有記錄每一處扣10元。

十二、對於確診或治療有困難的病人和應討論的手術病例,病程記錄中應記錄以科室為單位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牀位醫師有權利向科室提出科內討論,討論結果必須要有進一步的診療意見,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也明確指出,如果這種討論僅有牀位醫師和主持者的發言記錄則視為重度缺陷,如未開展這項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術記錄的完成時間為當日當班完成,未及時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體內的人工材料的條形碼未粘貼在病歷中扣50元。 十五、病程記錄中缺術後3天內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療措施明顯不正確,或不及時而貽誤搶救與治療的,這對於病歷質量來講屬重大缺陷,從醫療行為來講則是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院部將另行討論處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臨終前按照新標準要有搶救與治療記錄,如無記錄每次扣20元。

十八、病歷質量標準對死亡病例要以科室為單位進行討論,討論中有兩項內容必須寫清,即:死因分析和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且以上內容不能僅為牀位醫師與主持者發言,無討論每次扣50元,討論記錄不符合規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記錄與護理記錄必須一致,否則每次扣20元。 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簽名)或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均要落實到位,落實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發放書面病危通知書,在檢查中發現未發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級部門抽查病歷時,對於甲級病歷達標科室給予1000元獎勵,另甲級病歷書寫者每份200元獎勵,若科室出現丙級病歷,扣除科室獎金500元,該份病歷書寫者扣100元,並影響晉升晉級。

注:鑑於臨牀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預測性,對醫務科在實施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院長辦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討論並作出處理的決定。每份病歷累計扣款不超100元。

安全管理規定 篇9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努力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學校的各項工作秩序穩定,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1、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長:王正俊

副組長:竺德岱 吳彬

成 員:周安佳、沈莉、秦華君、曾瓊忠、林川、林士輝 校長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他成員為各部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將消防安全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常抓不懈。

2、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省、地、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將消防工作納入學校常規工作,及時總結,不斷提高。

(2)大力宣傳《消防法》,結合開學、學期結束、119消防日和課堂教學,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的安全防火知識以及安全逃生辦法。

(3)組建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學習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4)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5)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滅火搶救。

(6)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及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圖書館、閲覽室、儀器室、電腦室、打印室等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誌,並建立消防檔案。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器,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管理人員要學習、掌握有關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會報警。要經常檢查滅火器,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向領導報告,更換藥劑。

4、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電腦室管理人員在啟動電腦、空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裏做易爆易燃劇毒的演示實驗,易爆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餘回收,化學危險品室每週至少打開1—2次。

7、圖書、打印室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教師要認真貫徹消防法規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真執行消防制度,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學生活動,要認真考慮消防安全,確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災侵害。

三、應急措施 :

1校長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學校的現場內,最高職位的幹部為總指揮,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2在教室裏,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場的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3在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第一是組織撤離,師生要有秩序地離開,第二報警,第三組織滅火。

4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瓊山區攀丹國小

20xx-1-10

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為規範職工宿舍的管理,合理化使用電器,從而進一步節能降耗、消除安全隱患,公司特制訂本規定。

一、安全管理

1、公司設立用電標準,負責各宿舍安全用電管理,每月檢查各宿舍用電是否符合規範,對不符合用電規範的行為要及時糾正。檢查用電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清除。

2、各宿舍如需進行電線路改選,必須先向有關領導提出正式申請,經核實、批准後由專業人員予以實施。

3、嚴禁各宿舍人員私自更改用電線路、私自使用大功率電器,否且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管理要求

1、各用電宿舍必須嚴格遵守用電管理辦法,對違反管理辦法的、造成責任事故者,責任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公司將定期檢查電路使用情況和不定期巡查宿舍用電情況。

3、非休息時間或宿舍無人的情況下,宿舍內所有電器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三、處罰制度

1、如有私接電源者,公司將嚴肅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2、損壞電路設備照價賠償,並處以100元罰款。

3、非休息時間,宿舍有電器處於開機狀態時,該宿舍每人扣除50元,罰款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以上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希望宿舍員工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並認真貫徹勤儉節約,合理用電,養成離開宿舍隨手關閉用電設備電源的好習慣,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和不必要的浪費。

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一、範圍

本標準確定了倉儲貨架和存儲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單元荷載的放置要求、倉儲貨架的日常保養及損傷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倉儲行業使用的各種組裝式鋼結構貨架(不包括自動化立體倉庫貨架)。

二、術語和定義

1 使用者 user

對倉儲貨架進行日常管理和控制,並對其安全負責的公司或個人。

2 供應商 supplier

直接供應倉儲貨架的公司,該公司是指原始生產商或是銷售商。

3 叉車操作人員 track operator

經過專業培訓並負責叉車操作及安全使用的人員,包括人工叉車的操作人員。

4 額定荷載Maximum payload capacity per shelf

設計規定的最大荷載。

5 單元荷載 mass of unit load withpallet

一個裝載單元在裝滿貨物時的總重量(包括托盤重量)。

6 設計淨空 design clearance

每個裝載單元周圍或上方的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用以保證放入或取出貨物時,不會與其他貨物發生接觸以及不與倉儲貨架的結構發生接觸。

7 倉儲貨架的變動 changes of storage racks

對倉儲貨架進行改變其原有設計方案的一切調整與改造的活動。

8 存儲工具 storage medium

指托盤、集裝箱、箱櫃、箱子、桶、滑板輸送架或其它採用叉車裝運的貨物存儲裝置。

三、總體要求

1 不應使用未經驗收的倉儲貨架。

2 操作過程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工況,並應執行下列由供應商提供的安全工作荷載數據:

a) 懸空地板的承載能力。

b) 每個隔間的最大安全均布荷載。

c) 每米長度貨架的最大安全荷載。

d) 最大安全力臂和擱板荷載及重心的位置。

e) 最大安全單元荷載。

3 當使用叉車或其他機械操作設備時,操作要求如下:

a) 應確保存儲工具的質量和類型與倉儲貨架相適應。

b) 應在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上崗前給予足夠的培訓和指導。

c) 應在倉儲貨架周圍張貼荷載信息標誌,指導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工作。

d) 單位貨物的重量不應大於倉儲貨架設計時規定的額定荷載。

e) 單位貨物的總體尺寸不應大於倉儲貨架佈局和結構的設計尺寸。

f) 對倉儲貨架進行作業的叉車在其整個伸展高度和提升重量的情況下應具有足夠的剛度。

g) 叉車巷道直角堆垛寬度不應大於貨架佈局的設計半徑。

h) 應確保叉車操作通道或區域內沒有障礙物。

i) 倉儲貨架發生任何意外或損傷時,叉車操作人員或其他操作人員應立即向其管理人員報告。

四、 非倉儲貨架的專業安裝人員應禁止攀爬貨架。

4倉儲貨架的操作

1  常規貨架

(1) 操作過程

a) 叉車裝載托盤駛入托盤貨架存儲位置。

b) 駕駛員開啟叉車將托盤水平放入柱片之間的隔間。

c) 駕駛員考慮托盤貨架樑的位置將托盤準確的放入貨架適當深度(降低托盤之前,不能與樑有接觸)。

d) 小心降低托盤,將其放於樑上,從叉車上卸下荷載。當托盤與樑接觸,禁止托盤在支撐構件上進行滑動或拉動。

e) 駕駛員從托盤上去除叉車並降至地面。

2 倉儲貨架的變動

倉儲貨架的變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安裝地點。

b) 橫樑層高。

c) 橫樑層數。

d) 最大單元荷載。

e) 荷載放置方式及加載方式。

f) 構件連接形式。

當倉儲貨架發生變動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a) 倉儲貨架的變動會引起安全承載能力,應請原供應商進行評估及操作。

b) 倉儲貨架變動期間,應卸載。

c) 貨架結構的所有變動完成後,應更換髮生變動的安全荷載標誌。

d) 對於裝有背部支撐的倉儲貨架,當樑的位置改變時,支撐節點位置應改變,樑之間的水平支撐應重新定位。

e) 除非倉儲貨架設計者的批准,不應通過焊接或栓接對倉儲貨架進行添加或變動。

3 存儲工具

應根據供應商規定的加載方式進行裝載,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荷載。

應保證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況下並具有足夠的強度。

尺寸、類型和公差應與倉儲貨架結構匹配。

4 單元荷載的放置

(1)不應放置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單元荷載。

(2)貨物的堆放或托盤存放應保證不會掉落。

(3)倉儲貨架應設立警示標識顯示其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等重要信息。當一個倉儲區域內有多個不同的承載能力倉儲貨架時,倉儲貨架應清晰明瞭地分區域顯示其相關的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

(4)除非在倉儲貨架設計時已經考慮,單元荷載的實際尺寸不應超過保證倉儲貨架安全操作所需淨空。

(5)荷載佈置應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應保證荷載佈置與設計承載能力時的荷載佈置一致。宜參考供應商提供的加載方式。

(6)放置荷載時不應站在貨架上。

(7)叉車在任何時候都應小心行駛,避免對貨架產生碰撞造成損傷。

(8)規定的單元荷載托盤應按照規定的正確的方向放置在倉儲貨架支撐構件上。托盤支撐與樑軌道的正確方向。

(9)托盤在支撐上的定位托盤應與前後方向一對托盤式貨架橫樑或左右方向的駛入式貨架樑導軌對稱佈置。

(10)當貨架最低的托盤支撐在地板上時,宜在通道兩側分別設置一條托盤放置導向線來進行定位。

五、日常保養

1 總則

倉儲貨架應進行日常檢查,尤其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傷。必要時,應在考慮現有防護措施的基礎上及時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所有的檢查數據、發現和採取的補救措施應做好日誌。倉儲貨架應定期請專業供應商或具有一定經驗、經過培訓的人員來負責檢查。

2 檢查內容

(1)主體結構應檢查的問題有:

a) 結構任何部分的碰撞損傷。

b) 柱的傾斜度。

c) 墊片、錨栓、鎖定裝置、柱及柱的保護裝置的工作狀況和有效性。

d) 焊接或母材可能存在的裂縫。

e) 建築地板的狀況。

f) 托盤上貨物的位置。

g) 托盤在貨架上的位置。

h) 所有承載部件的狀況和位置。

(2)安全防護措施應檢查的問題有:

a) 荷載和信息標誌的設置和更新。

b) 無任何存儲位置超載。

c) 單元荷載的穩定性。

d) 單元荷載的尺寸。

3 檢查週期

倉儲貨架的檢查應在常規的基礎上系統地進行,宜按下列方法執行:

a) 每日檢查。由叉車司機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倉儲貨架進行每日檢查,發現的所有安全問題和損傷應向管理人員進行報告。

b) 每週或每月檢查。由倉儲貨架安全管理人員倉儲貨架進行每週或每月檢查,並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

c) 定期的專家檢查。應定期請專業倉儲貨架供應商或有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檢查,並向管理人員提交檢查結果和必要措施的書面報告。

六、損傷評估

1 總則

使用者應對柱、支撐構件和樑的損傷的嚴重程度進行系統的評估、分類和記錄。評估時應制定一個操作程序來對評估結論指出的問題進行研究。當不能消除存在的問題或再次發生損傷的可能性時,該程序應制定減少該可能性的適當措施。應在分析為什麼會出現損傷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如:

a) 叉車的誤操作。

b) 倉儲貨架的變動。

c) 司機的技能不足,需進行培訓或再培訓。

d) 存儲工具的類型和質量不滿足使用要求。

e) 單元荷載佈置不均或懸出。

f) 托盤損傷。

g) 設計淨空太小。

h) 通道寬度太小。

i) 倉儲貨架處於不良工作狀況。

j) 貨物外溢導致托盤通道阻塞等倉庫管理不到位。

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用電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人身觸電和火災事故,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中的辦公場所包括公司管轄區域內所有辦公場所(含外租)、值班室、工作休息室等電器設備用電的安全管理。我司員工(含民工)和租用我司場地的外單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3、職責

3.1技術部是公司辦公場所電器設備的主管部門,負責電器設備及線路的安全技術檢測、鑑定,參與電器設備的驗收,建立電器設備的管理台帳,審批電器設備及線路的安裝使用,組織公司電器設備的安全技術檢查,監督指導各用電單位及個人正確、安全地使用電器設備,處罰違章行為。

3.2安質部是公司辦公場所電器設備的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協助技術部開展電器設備的安全技術檢查,參與電器設備驗收工作,對違章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的行為進行處罰。

3.3物資供應站負責電器設備的採購、驗收、入庫、倉儲、發放、廢舊物資處理等工作。

3.4維修工程大隊負責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技術性能的反饋。

3.5公司各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負責各自範圍內電器設備的使用、檢查、清潔維護等工作,對電器設備使用的合理、正確及安全性負責。

4、管理辦法

4.1在公司管轄區域內,原則上禁止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熨斗、電水壺、電茶壺、電水煲、自動加熱開水瓶、電磁爐、微波爐、消毒櫃等以及一經通電使用可產生温度達100℃(含100℃)以上的其他電加熱設備。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必須經技術部審批同意,並制定安全防範措施方可使用。

4.2技術部要建立公司所管轄區域內的辦公場所、候工室電器設備台帳。

4.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動辦公場所原有的電源線路和亂拉接電源。

4.4辦公場所需要增加用電設備或用電負荷時,必須向技術部申請並經同意後方能安裝使用。

4.5技術部在審批電器設備使用時,要綜合考慮辦公場所或候工室的電源線路承載負荷能力,禁止線路超負荷使用。

4.6用電設備電源必須安裝開關並設有符合電器設備額定功率規定的熔斷器;額定功率在500W以上的電器設備,必須裝設漏電過載保護開關方可使用。

4.7新裝的電器設備,在使用前必須認真閲讀產品説明書,掌握使用方法,方能操作。

4.8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衞生,禁止在電加熱設備及功率500W以上的電器設備周圍1米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9電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打火、嗅到焦味時,先斷開電源,報告技術部及工程維修大隊,由工程維修大隊安排持有電工上崗證人員實施修理。

4.10各辦公場所要制定各自的電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技術部門編制的統一表格建立電器設備台帳,實施定人、定責、定點管理,定時檢查、維護保養。

4.11在節假日期間,沒人值班的辦公場所、候工室,在放假前必須切斷室內的一切電源;平時,室內無人時,斷開飲水機、空調機等功率500W以上電器設備的電源;最後離開辦公場所、候工室的人員應隨手關燈以及斷開其它電器設備的電源。

4.12禁止使用銅線、鋁線、鐵線代替保險絲,使用中的電器設備保護裝置失靈時,要及時更換或修理,嚴格按照設備使用期限使用電器設備,禁止超期限使用。

4.13技術部每月對公司管轄區域內辦公場所的電器設備設施、安全用

4.14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按公司《現場生產違章記錄》辦法實施細則處理。

5、附則

5.1本辦法由技術部負責解釋。

5.2本方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6、相關文件

《現場生產違章記錄》辦法實施細則

7、相關記錄

《電器設備安裝、使用審批表》

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第一條 總則 通過加強公司計算機系統、辦公網絡、服務器系統的管理,保證網絡系統安全運行,保證公司機密文件的信息安全,保障服務器、數據庫的安全運行。加強計算機辦公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把各部門相關工作做好。

第二條 範圍

1、計算機網絡系統由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及客户機的網絡系統配置組成。

2、軟件包括:服務器操作系統、數據庫及應用軟件、有關專業的網絡應用軟件等。

3、客户機的網絡系統配置包括客户機在網絡上的名稱,IP地址分配,用户登陸名稱、用户密碼、及Internet的配置等。

4、系統軟件是指:操作系統(如WINDOWS XP、WINDOWS7等)軟件。

5、平台軟件是指:鼎捷ERP、辦公用軟件(如OFFICE 20xx)等平台軟件。

6、專業軟件是指:設計工作中使用的繪圖軟件(如Photoshop等)。

第三條 職責

1、信息中心部門為網絡安全運行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計算機網絡系統、計算機系統、數據庫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2、負責系統軟件的調研、採購、安裝、升級、保管工作。

3、網絡管理人員負責計算機網絡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平台系統的安全運行;服務器安全運行和數據備份;Internet對外接口安全以及計算機系統防病毒管理;各種軟件的用户密碼及權限管理協助各部門進行數據備份和數據歸檔。

4、網絡管理人員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商業機密。

5、員工執行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6、系統管理員的密碼必須由網絡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掌握。

第三條 管理辦法

I、公司電腦使用管理制度

1、從事計算機網絡信息活動時,必須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

2、電腦由公司統一配置並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允許私自挪用調換、外借和移動電腦。

3、電腦硬件及其配件添置應列出清單報行政部,在徵得公司領導同意後,由網絡信息管理員負責進行添置。

4、電腦操作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1)電腦的開、關機應按按正常程序操作,因非法操作而使電腦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費用由該部門負責;

(2)電腦軟件的安裝與刪除應在公司管理員的許可下進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允許擅自增添或刪除電腦硬盤內的數據程序;

(3)電腦操作員應在每週及時進行殺毒軟件的升級, 每月打好系統補丁;

(4)不允許隨意使用外來U盤,確需使用的,應先進行病毒監測;

(5)禁止工作時間內在電腦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玩遊戲、聽音樂等。

5、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製作、複製、查閲和傳播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內容

6、電腦發生故障應儘快通知IT管理員及時解決,不允許私自打開電腦主機箱操作。

7、電腦操作員要愛護電腦並注意保持電腦清潔衞生,並在正確關機並完全關掉電源後,方可下班離開。

8、因操作人員疏忽或操作失誤給工作帶來影響但經努力可以挽回的,對其批評教育;因操作人員故意違反上述規定並使工作或財產蒙受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

9、為文件資料安全起見,勿將重要文件保存在系統活動分區內如:C盤、我的文檔、桌面等;請將本人的重要文件存放在硬盤其它非活動分區(如:D、E、F)。(保存前用殺毒軟件檢察無病毒警告後才可)。並定期清理本人相關文件目錄,及時把一些過期的、無用的文件刪除,以免佔用硬盤空間。

10、所有電腦必須設置登陸密碼,一般不要使用默認的administrator作為登陸用户名,密碼必須自身保管,嚴禁告訴他人,計算機名與登陸名不能一致,一般不要使用含有和個人、單位相關信息的名稱。

II、網絡系統維護

1、系統管理員每週定時對託管的網絡服務器進行巡視,並對公司局域網內部服務器進行檢查,如:財務服務器。

2、對於系統和網絡出現的異常現象網絡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制定處理方案,採取積極措施。針對當時沒有解決的問題或重要的問題應將問題描述、分析原因、處理方案、處理結果、及時制定出解決方案。

3、定時對服務器數據進行備份。

4、維護服務器,監控外來訪問和對外訪問情況,如有安全問題,及時處理。

5、制定服務器的防病毒措施,及時下載最新的防病毒疫苗,防止服務器受病毒的侵害。

III、用户帳號申請/註銷

1、新員工(或外借人員)需使用計算機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准由網絡部門負責分配計算機、和登入公司網絡的用户名及密碼。如需使用財務軟件需向財務主管申請,由網絡管理部門人員負責軟件客户端的安裝調試。

2、員工離職應將本人所使用的計算機名、IP地址、用户名、登錄密碼、平台軟件信息以書面形式記錄,經網絡管理人員將該記錄登記備案。網絡管理人員對離職人員計算機中的公司資料信息備份,方可對該離職人員保存在公司服務器中所有的資料刪除。

IV、數據備份管理

服務器數據備份,應對數據庫進行自動實時備份,並每週應至少做一次手工備份,並在備份服務器中進行邏輯備份的驗證工作,經過驗證的邏輯備份存放在不同的物理設備中。個人電腦的備份統一由各部門自行負責,可申請移動硬盤、信息光盤等儲存介質進行安全備份。

第四條 計算機/電腦維修

1、計算機出現重大故障,須填寫《計算機維修單》,並交IT管理員進行維修。

2、IT管理員對《計算機維修單》存檔,便於查詢各電腦使用情況。

3、須外出維修,須報分管領導審批。須採購配件,按採購管理流程執行。

第五條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暫定)

1、公司機密文件(由信息中心定義)外發第三方時,需經由上級主管審批通過後,方可外發,並登記備案備查;

2、員工外帶筆記本電腦時,須報請主管同意,並登記備案,以便保護筆記本中數據的安全。

3、機密文件打印時須登記備案;

4、控制USB存儲拷貝,工作需要拷貝時通知信息中心開放端口。

第六條 違規操作賠償標準

1、違規操作者:沒有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和責任人賠償工作時間誤工費50-100元。

2、違規操作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追塑當事人和責任人相應經濟賠償。

第六條 附則

1、本制度由信息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有不妥之處在運行中修改並公佈。

標籤: 精選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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