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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精選8篇)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精選8篇)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努力爭取上級支持,按省示範性高中標準配齊教學設備設施和專門功能室,逐步更新裝備,實現教學硬件和手段現代化。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精選8篇)

第二條 認真做好校產管理工作。各種設備設施由專人管理和保養,及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修。如確實無法使用的,應及時辦理報廢手續。要愛護公物,挖掘潛力,物盡其用。

第三條 建立和健全實驗室、圖書館、網絡管理中心、電教室、專用教室、電腦室及運動場地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各類教學設備、設施要登記。使用各專門功能設施需預約,並指定責任人。鼓勵和提倡教師充分使用現有設備和設施,提高效益。

第四條 搞好校園建設規劃,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做到綠化、美化、淨化、文化,營造良好的人文氛圍,建設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五條 學校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學雜費收入用於補充教育經費。

第六條 嚴格按省、市、縣物價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收費,自覺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立收費項目。凡代收代支的項目,每學年結算並公佈收支情況。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可申請減免學費或助學金。

第七條 開展開源節流,增加收入。學校可按有關規定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資辦學。

第八條 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使用資金,用好管好經費。每年年初制定經費預算計劃。重大開支要經集體討論決定。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2

1.對於發給員工的工資、津貼、補貼、福利補助等,必須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列為經費支出,不得以編制定額、預算計劃數字列支;

2.購入企業辦公用品和材料,直接列為經費支出,但單位較大、數量大宗的應通過庫存材料核算;

3.撥給的補助費、週轉金應按實際撥補數,以批准的預算和銀行支付憑證列為經費支出;

4.撥給所屬部門的經費,應按批准的報銷數列為經費開支;

5.撥給的各項補助款和無償慈善投資,應依據受補助和受支援單位開來的收據列為經費支出;

6.員工福利費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提存,直接列為經費支出,並同時將提存從經費存款户轉人其他存款户,以後開支時,在其他存款中支付;

7.購入的固定資產,經驗收後列為經費支出,同時記人固定資產和固定資金科目;

8.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的數字列為經費支出。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社團管理,防止社團活動中出現不必要的混亂的局面,進一步強化自我約束機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如下財務管理制度:

(一):社團經費公開化

社團負責人每學期必須定期向全體社員公開帳目,不斷增加社團經費管理制度的透明度。真正做到經費“取之於社員,用之於社員。”如違反本條規定,將直接追究負責人的全部責任。經費應用於社團活動的開展,活動經費預算應在社團例會上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二):帳目管理

社團必須要有本社團的正規帳本。收支情況要分項目記錄清楚。要有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插手干涉,否則,追究其責任。

(三):票據正規化

社團成員在活動購買用品時,必須要商家索取正規票據,或做帳時,不得虛開假的發票。虛報人民幣金額或偽造票據。如發現違規,立即撤消當事人的職務,並追究其責任。

(四):拉贊助

(五):活動結餘金額的處理

贊助經費應用於社團活動正常開展,任何社團不得以拉贊助來積累資本。社團活動結餘的經費應記入社團帳本,用於下次活動的使用。

(六):帳目的清查

校社團管理委員會對全校所有社團進行不定期的帳目清查。如有拒絕或牴觸情緒或故意尋求理由拖延檢查時間,並造成工作人員查帳困難者,管理委員會及時報告團委與掛靠單位,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七):活動的公開化

社團活動必須公開化、正規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以社團名義招收成員或開展社會活動。參與社會活動不能單獨操作,謀取個人私利。一經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學生社團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堅持“公開、合理、經濟、有效”的原則,促進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武漢船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生社團須設財務部,做好本社團財務預算與決算,積極配合學生社團掛靠單位做好財務工作,實行民主管理並接受監督,定期向社團成員公佈財務收支情況。社聯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財務部主要負責學生社團的財務審計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根據此制度制訂本社團財務管理條例,且不得與本制度相牴觸。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以自籌為主。各社團可通過收繳會費等渠道自籌經費,鼓勵非商業經營性的社會籌資。未經批准,不得接受或使用境外捐資。

第五條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嚴格按照《武漢船院學生社團贊助管理辦法》執行,且必須向社聯登記、掛靠單位和團委報告接受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六條 社聯在每年9月統一組織各社團招新收取一次會費,最高不超過25元,確因工作需要突破的報掛靠管理單位和團委審批,老會員註冊交費後繼續保留會員資格。

第七條 社聯每年收取各學生社團會費的30%作為管理費用,每學期學生社團預算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社團年會費的35%,確因工作需要突破的報掛靠單位、團委審批。

第八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並通過註冊的活動,經費開支應嚴格遵守本制度,要做到專人管理、帳目清楚,定期向會員公佈財政情況並每月接受社聯財務部審計。

第九條 學生社團換屆或更換經費管理負責人之前,社聯組織對其進行資產和財務檢查並監督做好結算交接工作,結算情況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三章 財務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根據學期註冊活動計劃填寫《活動預算表》,經學生社團掛靠單位審批通過後可以到社聯領取活動物品。原則上活動物品統一購買領取,若另有需求經過學生社團掛靠單位同意,可自行購買,需接受社聯財務部每月審計;若活動所需證書,需在《活動預算表》中註明,由社聯統一打印。

第十二條 活動預算只涉及活動開展費用,適當開支交通費,獎品最高價值50元,統一使用桶裝水或開水,其它費用不予開支。300元以上的活動,需由社聯分管人員進行監督,活動後1周內接受社聯審計。

第十三條 邀請外校參加比賽需收取或繳納參賽費的需掛靠單位和團委審核。

第十四條 活動結束後5日內,將正規票據(手寫塗改無效)、已審批的計劃、預算交社聯財務部(掛靠單位的社團上交實際發生明細或賬目,以備審計),所有票據需經税務局查證有效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活動實際產生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預算金額的5%,報賬完後的相關票據由學生社團掛靠單位保存。

第十六條 交通費可使用武漢通充值發票和公交車票,需註明人數及往返地點,其他費用原則上不予開支。

第十七條 下次申請活動經費應在上次活動經費報銷完之後,否則不予審批。

第四章 財務監管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團委給予社團警告、責令改正、限期整改的處分,並可以責令撤銷社團相關負責人的職務;情節嚴重的,對社團予以撤銷登記:

1、不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的;

2、不配合社聯財務部審計的;

3、隱匿會員數量,私自截留會費收入的;

4、隱匿其他各項收入的;

5、對各項收入不出具統一收據的;

6、虛列支出,冒領、多領社團活動經費的;

7、決算超支嚴重的;

8、不按規定配備專門財務負責人的;

9、侵吞、私自處理社團集體資產的;

10、由於保管不善,導致社團資產嚴重損失的;

11、其他違反社團財務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和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學生社團活動註冊管理辦法》自行廢止。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經費管理,規範經濟活動,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1、堅持嚴格執行年度預算計劃,厲行節約,勤儉辦事,統籌安排使用經費。

2、嚴格執行省、市、縣有關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審批程序。凡是涉及經費開支的票據,由經辦人先在票據背面簽字,再由分管領導審籤,最後由主要領導審核、會籤,手續完備後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3、固定資產購置需要事前履行相關購置手續,經批准後按規定程序辦理購買、報銷手續。

4、常用辦公用品由財務辦公室統一購買、管理,各股室按需領取,嚴格履行領取手續,保證正常辦公需要。購買辦公用品時,必須先報購置計劃,由分管領導審核後報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購買,否則不予籤批。各股室對辦公用品的使用要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尤其是對辦公用紙要提倡再利用,避免浪費。

5、各股室需要在單位以外營利性的文印公司打印、複印各種文件資料、維修電腦、標牌製作等涉及經費開支的事項,由各股室負責人提出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後,由主要領導審批。未經審批的一律不予報銷。

6、上級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會議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下鄉外出產生的差旅費,憑會議通知和領導意見,按規定程序報銷。差旅費必須由本人填報並簽字。

7、上級部門來人接待由財務辦公室統一安排。

8、財務辦公室每季度要將經費支出情況彙總一次,報告主要領導。年終將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彙總,向主要領導彙報。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6

班費是維護班級正常運轉,保證班集體學習生活開支的專項資金,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班費的開支項目應本着合理、科學、公開、節約的原則。為規範班費的來源和管理,指導學生合理使用班費,更好地發揮班費的作用,特制訂本規定。

一、班費的籌集

班級全體成員自願繳納。原則上按學期收取,並於事前向系報批備案。由班主任和班委會共同研究,在徵求同學意見後決定收取;額度控制在30元/人·學期以內,特殊情況如需超額收取必須專題報系審核批准。

二、班費主要使用範圍

1、用於班級開展文體、科技活動,購置班級共同使用的文體器材等;

2、用於班集體學風、班風建設,如訂閲報刊,購買資料、體育器材、組織生活、宣傳活動、班內獎勵等;

3、用於班級學生疾病、意外等臨時緊急救助(事主事後歸還),原則上應隨時留存有不少於300元的“應急備用金”;

三、班費管理

(一)管理

班費由班主任、班長、團支書、生活委員、共同管理。班長負責存摺的管理,團支書負責密碼保管,生活委員負責班費的收支的記錄與發票的保管。需要班費開支時,班委提交申請書交於班主任處,班費使用審批後,由團支書從班長處拿存摺支取,存摺使用後需當天歸還,存取款單據由生活委員保管。

(二)使用規定。

1、班費使用原則:計劃開支、統籌安排、注意節約。

2、使用班費必須事先有工作方案和預算,經審批後方可預支。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將發票(收據)整理好,報班長、班主任審核無誤,班主任簽字後,方可報銷(或衝抵借支)。班費使用憑證保留至畢業。

3、班費收、支情況每月在班會上公佈一次;學期結束時結算一次,並張榜公佈;學年結餘班費轉下年。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擅自動用班費。嚴禁未經批准私自開支,禁止使用班費請吃請喝,嚴禁私分班費等違紀行為。

5、班主任、輔導員有權否定一些不合理的班費開支。

四、其它規定

1、本班同學有權對班費的使用情況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本系將會不定期對各班班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同時受理學生舉報。

3、每個月向班級公佈班費使用情況。

4、對私分、挪用、貪污等行為堅決查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5、系及學生會使用經費,每學期末在系公告欄公佈。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7

支部經費是開展各種活動的物質基礎。為加強經費管理,保證經費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支部經費來源

1、黨員黨費收入。按照黨章規定,所有賞應向所在基層組織交納黨費。經民革湘潭市十二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決定,黨費標準每人每年不少於30元,個別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黨員,經支部同意,可以減免黨費。

2、支部所在單位的行政撥款。

3、其他來源。包括支部創收、獲獎或他人贊助等。

二、支部經費保管

1、支部經費統一由支部組織委員(或由支部指定的其他支部黨員)保管。

2、負責經費保管的委員每年應及時向黨員收繳黨費,和向所在行政單位領取撥款,並造冊登記。

3、支部換屆或經費保管者調整時,應及時辦理經費的移交手續。

三、支部經費的使用

1、使用支部經費,須由支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少量工作急用的費用,可在事後報支委會審批)。

2、經費使用後的報帳手續,應按財務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單據均應有經手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3、支部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年終應向全體支部黨員正式公佈。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8

為加強我校公用經費管理,規範公用經費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國小公用經費是指保證中國小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

公用經費開支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交通差旅、郵電、日常專用材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中國小公用經費的支出範圍為:《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02商品和服務支出”類級科目下的:

1、辦公費

2、印刷費

3、諮詢費

4、手續費

5、水費

6、電費

7、郵電費

8、物業管理費

9、交通費

10、差旅費

11、出國費

12、維修(護)費

13、租賃費

14、會議費

15、培訓費

16、招待費

17、專用材料費

18、勞務費

19、工會經費

20、福利費

21、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21個款級支出科目。

二、教師培訓費在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中按10%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三、學校要按規定在公用經費中足額安排信息技術費,用於教學資源和軟件的購置以及網絡信道費用支出。

四、學校要按規定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

五、公用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基建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六、中國小公用經費是學校經費綜合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生均標準列入年度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七、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八、建立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九、中國小校購置列入公用經費管理的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統一納入中國小預算,並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採購。

十、公用經費使用情況每學期在校內外公佈,接受師生和羣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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