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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築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範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衞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衞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複製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並長期保存。

第十條 對於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並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牆體、柱、樑、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牆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牆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台挑樑部位的牆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牆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屋面、陽台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併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並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並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範進行白蟻防治,並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並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鑑定,負有委託鑑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鑑定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築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情況複雜、鑑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從事房屋安全鑑定,並對其鑑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託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複查鑑定;對複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專家委員會申請複核鑑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於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台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並送達委託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於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准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鑑定,被委託鑑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並經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託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委託第三人代為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於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築物(不含構築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並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鑑定、維修。

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衞生間改在下層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拆除低窗台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築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築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擴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紅線範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並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並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並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並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並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説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築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採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颱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鑑別、評定。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利害關係人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應當將鑑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鑑定費用由利害關係人先行墊付,利害關係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託鑑定。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後,共同重新委託鑑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鑑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並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複雜的鑑定項目,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係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鑑定機構現場工作並按鑑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託人或其代表應到鑑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正常鑑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鑑定分為A、B、C、D四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並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鑑定和重新鑑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範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鑑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鑑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已將鑑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鑑定建築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鑑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並立即將鑑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鑑定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鑑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鑑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鑑定報告後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鑑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排險解危措施後,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築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採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並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鑑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規範我路段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安全作業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頒發《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養護人員管理

1、針對擬投入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2、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穿着帶有反光標誌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現場施工人員不允許穿拖鞋、不允許在工地出現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現象,嚴禁酒後上崗,酗酒鬧事,打架鬥毆;管理人員必須穿着帶有反光標誌的橘紅色背心,同時佩戴胸卡。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同時視工程大小配備1-3名現場專職安全保通員,在路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乘坐施工單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不得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於作業控制區以外;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誌和區域或擴大作業範圍;

5、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隨意出入施工作業區域,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施工作業人員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須及時收集運走,不得拋棄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避免對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業人員騎自行車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區內睡覺、打鬧或從事其他與施工無關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採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8、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並且配備必要通訊器材並經常性巡視工地留下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章 施工車輛管理

1、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非農用車、正常行駛速度不低於60km/h,且拉運材料相對固定;

(2)禁止無牌、證車輛上路,並經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燈光齊全;

(3)駕駛員責任心強,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

2、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辦理《養護施工車輛許可證》並領取標誌牌,懸掛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有關管理部門隨時檢查。

3、施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必須勻速行駛,不準佔道、倒車或逆行,不準強行超車、緊急停車,隨意調頭或橫向裝卸材料。必須聽從指揮,遵守規定,按章操作以確保安全施工,避免發生事故。

4、施工車輛車後必須設置警示標誌,懸掛“施工車輛、隨時停車”字樣。施工車輛不得隨意調頭、逆向行駛或亂停亂放,進出工作區要有專人指揮,要設有專門出入口。

5、綠化施工單位的水車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必須在車輛尾部安裝閃爍電子標牌,否則不允許上路施工。

6、養護機械在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養護機械工作裝置運動軌跡範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7、養護機械應按時進行保養,嚴禁車輛帶病上路施工。

8、所有養護車輛都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避讓過往車輛,並不得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

9、禁止施工車輛下列行為:

(1)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2)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3)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4)穿越中央分隔帶;

第三章 養護安全設施

1、用於養護施工的標誌標線屬於臨時性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與標線應組合使用。

2、在養護施工作業中,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設施有錐形交通路標、安全帶、路欄、施工隔離墩和防撞桶(牆)等,現場施工時可根據施工性質、施工時間等因素進行選用。

(1)錐形交通路標 是一種柔性渠化裝置,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製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為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之間設置錐形交通路標。佈設間距工作區及下游過渡區內為9m,上游過渡區及緩衝區內適當加密,緩衝區內間距不大於6m。 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並配施工警告燈號。

(2)安全帶 宜由布質等柔性材料製成,寬度為10cm~20 cm,帶上有紅白相間色,用於夜間作業應有反光功能。宜與其它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3)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製成,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

(4)施工隔離墩 宜為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半剛性裝置,其上有黃、黑色和反光器,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並由連桿相連接。 ‘

(5)防撞桶(牆) 應為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牆還應兩個為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6)機器人保通員

具有聲光報警及警旗搖動指示報警的功能,完成在施工現場代替人力保通員,達到節省人力,安全生產的目的。為了保證安全保通人員的安全,養護作業區內必須設置機器人保通員。

3、移動式標誌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為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後部有醒目的標誌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於上游過渡區內或緩衝區內。

4、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5、 作業區交通標誌

是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臨時設置的交通標誌,重要有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示標誌和施工區標誌。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在養護施工時,根據養護施工的內容、要求、週期和路段等設置於專門的位置,並儘可能利用可變信息板,配以圖案或文字説明。在彎道、縱坡處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主要有:禁止超車、解除超車、限制速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窄路、雙向交通、施工、車輛慢行、車道封閉、改道、線形誘導標或燈泡矩陣、車道合流等13種標誌。

6、夜間照明設施

當夜間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必須滿足作業要求,並覆蓋整個工作區域。

7、養護安全設施的設置與撤除

當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順着交通流方向設置安全設施。當作業完成後,應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設置的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交通。

第四章 養護作業區設置要求

1、養護作業區設置

施工現場採用封閉半幅的1個或2個車道,另1個或2個車道通行的方案,施工期間始終保持1條至2條車道暢通。施工現場設置交通管制區,交通管制區由警告區、過渡區、緩衝區、工作區及終止區組成。交通管制區域最長不超過4Km。

(1)警告區:提供行車狀況改變提示,長度為1600m。設置警告標誌、第一級限速標誌、第二級限速標誌、禁止超車標誌、前方作業標誌、前方車道變化標誌等。每隔一定距離設置有關標誌,最後一個標誌離過渡區的距離不小於100m。

(2)過渡區:引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設置禁止入內標誌、警告標誌、指向標誌、限速標誌、渠化隔離標誌。長度控制在100-300m。

(3)緩衝區:長度為80-100m,設置渠化隔離標誌。

(4)作業區:在作業區前設置導向標誌、施工標誌、渠化隔離標誌,夜間設置頻閃燈,作業區佈置應為工程車輛提供安全的出口、入口。長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終止區:終止區長度不小於50m,在終止區末端設解除設限標誌。

2、各種交通標誌設置位置要求

(1)封閉超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 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6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1600m施工”警告標誌、在距施工地點1.2公里處設置“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800米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800米施工”警告標誌,在距施工區前方400米處設置道路封閉渠化標誌;

4)、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中央隔離帶至行車道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行車道行駛。

5)、自施工區域300米由中間隔離帶向內漸變封閉超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已封閉的超車道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7)、漸變導流隔離區域內超車道設置第五組標誌:“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車道分隔線向行車道外約1.2m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8)、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誌 “解除限速40公里”標誌。

(2)封閉中間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央隔離帶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500米處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距施工區域100米處硬路肩內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施工區域起點自硬路肩至行車道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超車道行駛。

7)、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超車道、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3)封閉外側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K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的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3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自外側行車道至中間行車道距外行車道1.5m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中間行車道及超車道行駛;

6)、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分別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中間行車道與外側行車道分道線1.5m處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對外側行車道進行施工;

7)、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誌“解除禁止超車”、“解除限速30公里”標誌。

(4)夜間施工機械停放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路面施工結束後,夜間設備停靠在硬路肩。

1)、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 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公里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500米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300米處的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 、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施工機械停放區域起點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

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設置第五組標誌: “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硬路肩、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機械停放區域;

7)、在施工機械停放區域終點的硬路肩設置 “解除限速40公里”標誌。

8)距施工機械夜間停放區域起、終點間隔50m設置夜間太陽能紅藍兩種自發光警示燈及2只現場照明燈,照明燈光采用高杆360º防眩燈保證照明燈光不眩目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停放區域起點設置LED導向屏標車,警燈進行引導和警示。

第五章 檢查與獎懲

1、養護施工單位為安全保通第一責任單位,要求選派專門的安全保通員,具體負責現場交通控制、疏導車輛、處置突發情況及監督、檢查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員必須每日上路檢查施工現場的人員、車輛以及作業區設置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並做好現場記錄。對施工單位安全員自查出的問題,由安全員整理上報,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積極與路政管理部門配合,對施工路段出現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時疏導和處理,避免出現大的壓車和堵車現象。

4、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鐘長鳴。各相關單位必須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期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到位、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問題,將報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其停工整改。

第六章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責任上午追究。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實行學校、班級、家長三位一體的學生安全責任制,做到各負其責,時時有人負責;值周教師和行政值周負責午間執勤時間內的安全;任課教師負責上課時間內安全;班主任負責午自習結束到第一節課這段時間的學生安全;家長全權負責上學和放學路上期間的安全;學校內安全也應負責一部分安全教育責任。

二、禁止學生翻圍牆、校門、欄杆、籃球架;禁止學生爬窗台、在走廊上和樓梯間追打鬧;禁止行課期間關閉樓門,堵塞學生暢通;禁止學生攜帶刀、棍和其它尖鋭物品到公共場所活動和參加體育課,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教育學生用完刀具應及時放回文具盒;禁止學生在巖邊坎上玩耍,禁止學生夏天無大人帶領獨自下河塘洗冷水澡;禁止路上爬車、攔車。發現違犯禁令的學生,班主任必須嚴加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班主任通知家長,藉助學校和家長的力量,共同解決。

三、定期跟家長(監護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切實承擔安全責任。

四、應經常教育學生上樓下樓要緩步走,遇到同學摔倒要及時扶起,以免踩傷。實行值周教師和監督崗中午執勤制,負責在校學生和教師安靜地午休及學生安全,特別要留意教學樓背面的池塘。

五、每期開學、期中、期末、總務處負責認真檢查中心校欄杆、房屋、廁所等地方有無險情,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校長,及時採取措施排除解決;村級學校由主教負責檢查上報,不能使用的,及時做好疏導工作,校長督促檢查,凡因未履行安全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執勤時間一過,班主任應及時到教室和周圍走動觀察,注意學生的活動,發現危險造成學生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責任。集會、升旗儀式、各種活動,班主任和有關人員聽見信號必須立即到場,維護學生下樓秩序,協助兼職體育教師整隊,維護會場安靜。

七、實行行政值周安全管理負責制,當週行政人員,負責當週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八、學校領導要經常組織教工學習上級安全文件、規定、通知等,以增強全體教工的安全工作意識,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日常安全工作做到周圍安排,週週強調,繃緊安全弦。

九、村校安全工作、村校校長參照本規定製定本校安全管理制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倘若既無安全制度,又無防範措施,出現事故,追究村校校長責任。

十、加強學校校舍和教師安全工作,大校門由門衞全天站崗,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學校,實行門衞按時關鎖門和教學樓門制,節假日輪流護校制,保證校產安全不受損,校舍和教工綜治安全工作,由副校長工會主席負責組織具體抓,一抓到底。學生在校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傷害,責任人應主動與班主任聯繫,立即護送到醫院救治,避免勢態擴展,倘若不理不問,造成大事,學校將從嚴處理。

十一、處罰規定。在校時間出現學生傷害,視其傷害程度和責任人和盡責程度進行不同處理。傷害較輕,但又必須進醫院治,責任人在崗,態度積極者,免於經濟和校紀處分;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而造成的,罰責任人10元,學校大會點名批評。傷害嚴重(以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費為準),責任人在崗,態度積極者,按保險公司解決的費用的2%罰責任人,6元起10元止。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處罰50元,學校點名批評,並作校紀記過,(當年取消評優選好資格)。凡校舍設施發現危險,後勤及時按學校意見加強排除因拖拉鬆散,排除不力,造成事故,按本條不在崗追究責任。

十二、關鎖校門,教學校門和查看實驗室,辦公室等非教學室是值周教師的職責,檢查值周教師的值周工作,是行政值周的職責,應該認真履行,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凡因值周教師失職,行政值周也未檢查,造成校產被資或其它事故的根據情況分別罰值周和行政值周50%的損失費。

十三、課間十分鐘,全校教師人人有責,一旦發生意外傷害,每個教師都有責任進行解決和處理,需進醫院,誰發現誰立即送醫院救治,切不可袖手旁觀。放晚學後,班主任應催促離其校回家,以減少在校事故機會。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5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6

學校安全防盜制度及職責制

第一條: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學生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區的穩定,務必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第二條: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第三條:最後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同學和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範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第四條: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收發管理員及值勤、值班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編寫規定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並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並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採購申請單採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製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台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5.1物控部採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説明書(MSDS)、安全標籤;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並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後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誌、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説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倉庫應採取降温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置温濕度計。嚴格控制温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後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牆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繫並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並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後,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衞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並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清潔乾淨,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繫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並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燬、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燬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安全主任批准後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燬。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持性文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範公司員工安全行為,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後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並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係等不同形式的處罰,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繫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繫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着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佔安全通道,侵佔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並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煙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並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准,未經經理批准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並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籤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誌。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為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後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後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係或施工合同關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彙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學前班的安全管理,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前班每學期兒童報名時,要和家長簽定兒童接送協議書。

二、兒童每天入園後,要採用封閉式管理,不能讓兒童走出園(校)外遊玩。

三、體育活動課教師要親自指導,安排兒童活動,不能讓兒童自玩自耍。

四、非體育課期間,不能讓兒童玩耍雙槓和籃球。

五、教師要嚴格教育兒童不能打架鬥毆和摔跤,不能讓兒童亂拋硬物。

六、不能讓兒童帶小刀和鋒利的器物。兒童的鉛筆刀由教師準備。

七、要教育兒童不準在教室內推拉亂搡。

八、不準兒童上樹和越牆。

九、不準兒童到比較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乘涼。對校內危險之物,要一律拆移。

十、校長要確保兒童來園、離園的路途安全。在無家長接送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學前班負責人要親自送兒童回家。

十一、堅決禁止兒童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二、兒童突然生病或發生意外傷情,要迅速告知兒童家長,並及時請大夫或送醫院治療、搶救,決不能拖延治療或搶救時間。同時要委拖他人代管其他兒童。

十三、校內的用電器材和供電設備,要確保安全和絕緣,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十四、堅決杜絕學前班內無教師的現象出現。

十五、校內禁止存放爆炸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

十六、校內要嚴防火災。嚴禁兒童在校內玩火。

十七、要教育兒童不能在口內吞食異物或將異物塞放在鼻內或耳內。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税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學籍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並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並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繫、提醒、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後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後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並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並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繫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説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複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複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説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國小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用車範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幹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准後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准。辦公室要建立出車台賬,司機出車歸來後,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彙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後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彙報。不經批准,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並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准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並在機關內部公佈。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説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説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准後,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佈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煙。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煙及衞生問題,要提出批評並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衞生法》要求到縣衞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衞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衞生、管理制度 ,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縣衞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衞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並設置檔案。採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製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衞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衞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製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衞生、防疫、質監、教育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並實行責任追究。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學校成立網絡管理領導小組和網絡維護小組。維護小組由管理員和信息技術教師組成,負責在網絡管理領導小組指導下進行日常維護。

2、網絡用户是指使用網絡的各部門及個人。

3、學校鼓勵各部門、各科室、各學科組和全體師生使用網絡資源。

4、網絡維護小組根據教育網信息管理中心要求為每科室、學科組、個人統一分配IP地址,其他人不得隨意更改,如有需要報維護小組進行修改。

5、各科室、學科組和個人在使用網絡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中心的有關規定。

6、用户在使用網絡時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禁止各用户上不良網站。通過聊天、郵件而傳播網絡病毒的,維護小組要及時提醒,要求該用户改正,如果是故意行為,將報學校網絡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嚴肅處理。

8、網絡的主幹通信設備、主幹網絡線路、服務器、網絡交換機及其它公共設備由維護小組負責管理維護。

9、維護小組對各用户計算機進行對入網設備、安裝的軟件實行

規範管理,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安裝不健康內容、危害網絡安全和一些遊戲軟件進行及時清除

10、網絡信息是指通過網絡發佈、傳遞及存儲在網絡設備中的信息。學校鼓勵教師使用網絡上有用資源。

11、任何人不得利用學校網絡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閲、複製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12、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學校網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要加強網絡監控,及時、果斷地處置網上突發事件。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 網絡管理員職責

(1) 網絡設備管理。為機房網絡設備編號、配置、調試及故障維護。

(2) 網絡服務器運行管理。為主機房服務器編號、安裝系統、檢查網絡服務器運行日誌,做好故障維護記錄、更新服務器安全補丁,升級計算機殺毒軟件,並進行殺毒,安裝服務器應用軟件,做好網絡中心機房的安全工作。

(3) 網站開發及維護。負責網的主頁建設、運行維護及版面更新,組織網上信息資源的開發等。

(4) 負責網絡安全和保密工作。檢查網絡服務器安全日誌,定時檢查機房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光纖收發器、管理機等設備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保持網絡暢通、提高網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水平。

(5)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 機房操作規定

網絡管理員對機房、網絡進行操作時必須經過XX處主管領導批准,嚴禁隨意操作、更改機房和網絡配置。重大網絡操作(如系統升級、系統更換、數據轉儲等)應事先書面提出報告,採取妥善措施系統和數據保護性備份後,經XX處領導批准,方可實施操作,並填寫操作記錄。

3. 網絡檢修制度

網絡檢修由網絡管理員進行。網絡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和臨時檢修兩種。檢修的項目涉及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防火牆、網線、UPS電源等公用網絡實體。在網絡出現異常徵兆或故障情況下可進行網絡的臨時檢修。網絡的臨時檢修包括檢查、分析、確定故障設備或故障部位,並進行應急維修。

4. 賬號管理制度

網絡賬號採用分組管理。並詳細登記:用户姓名、處室、賬號名及口令、存取權限等信息。用户賬號下的數據屬各個用户的私人數據,網絡管理員具有管理及備份權限,其他人員均無權訪問(賬號當事人授權訪問情況除外)。網絡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用户的密碼、帳號等保密信息、個人隱私等資料泄露出去。

5. 服務器管理制度

在安裝服務器(或修改服務器配置)時,網管員應提出申請,並對新安裝的或修改的服務器硬件、軟件情況進行登記,填寫“服務器配置登記(更新)表”。“服務器配置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服務器名稱及域名、CPU類型及數量、內存類型及容量、硬盤類型及容量、網卡類型及速率、操作系統類型及版本、服務器邏輯名及IP地址、支撐軟件的配置、應用軟件的配置、硬件及軟件配置的變更情況等。

6.日誌文件管理制度

每週要檢查各個服務器的日誌文件,良好周密的日誌記錄以及細緻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後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於被攻擊狀態後,網絡信息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並對其發出警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並向主管領導彙報。保留所有用户訪問站點的日誌文件,每兩個月要對的日誌文件進行異地備份, 備份日誌不得更改,刻錄光盤保留。

7. 保密制度

(1) 出入管理

機房實行出入控制,外來檢修人員、外來公務人員等進入機房必須由信息化處人員始終陪同,並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禁止攜帶與網絡操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2) 責任分散

操作系統管理、數據庫系統管理、網絡程序設計、網絡數據備份等與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的工作宜由多人承擔;涉及網絡安全的重要網絡操作或實體檢修工作應有兩人(或多人)參與,並通過註冊、記錄、簽字等方式予以證明。

8. 系統安全

未XX處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改變網絡拓撲結構、網絡設備佈置、服務器配置和網絡參數。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網絡系統,不得篡改系統信息和用户數據。

網絡管理員應及時監控網絡運行狀況,對不成功進入、不成功訪問、越權存取嘗試等進行記錄、整理、分析,並提出針對性措施。

9. 病毒防治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及其有害數據危害網絡安全。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絡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網絡服務器的病毒防治宜由XX處人員負責。網絡客户端的病毒防治宜由其使用者負責,XX處可以給予指導和協助。

10.器材、配件、軟件管理規定

機房器材、配件、軟件、工具一律不得私自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時,必須徵得XX處領導同意。

11.電器安全管理規定

嚴禁在機房內私自配接電器;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懸掛、堆放物品;嚴禁在UPS電源上私拉亂扯用電器;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嚴禁在機房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物品;機房門外嚴禁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嚴禁在機房內吸煙和亂丟煙。

12.環境衞生管理規定

(1)控制和調節機房的適宜温度和濕度。使夏季温度在20±5℃,冬季温度20±5℃,相對濕度45%~65%。

(2)每天清掃機房衞生,保持機房整潔;嚴禁在機房內吃食物或存放食物,以防止鼠害。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衞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衞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衞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衞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颱風、暴雨)前後,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羣眾用餐衞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羣眾用餐配送單位衞生規範》,嚴格遵守衞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衞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衞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衞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衞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羣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羣眾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衞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衞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內含、兇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衞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衞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網站信息保障措施

第二條 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佈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 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採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並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 信息員採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 網上發佈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 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 應當設置網站後台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於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 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並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 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 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 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後,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並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範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網站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一)、當發現網站或接到舉報出現非法信息時,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相關負責人通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後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在接到通知後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將網站網頁重新投入使用;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誌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 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有網頁內容被篡改,或通過入侵檢測系統發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網站管理員首先應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同時向負責人彙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後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誌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 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後,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三)、啟用病毒軟件對該機進行殺毒處理,同時利用病毒檢測軟件對其他機器進行病毒掃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五)、經技術人員確認無法查殺該病毒後,應作好記錄,同時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報告,並迅速研究解決問題;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 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軟件遭到破壞性攻擊,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並將系統停止運行;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誌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 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數據庫崩潰,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與技術人員報告,經負責人同意後通知各相關單位暫緩上傳上報數據;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採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 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小型機、服務器等關鍵設備損壞後,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並通知技術人員;

(二)、技術人員應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備份服務器的要馬上啟用備份服務器提供網站服務;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繫,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衞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温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1.1確保生產現場人員和作業符合要求,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衞生生產;

適用於生產現場所有管理、操作人員。

1.2生產現場衞生要求執行《衞生控制程序》。

2 職責

2.1 生產工程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2.2生產工程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3 工作程序

3.1.1 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

3.1.2 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範意外的方法。

3.1.3 各種工裝設備及工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遵守使用規定。

3.2 工作現場之整理整頓

3.2.1 定置管理

a) 人員定置:規定每個操作人員工作位置和活動範圍,嚴禁串崗;

b) 設備定置:根據生產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c) 工件定置:根據生產流程,確定零部件存放區域,狀態標識和流程圖;

d) 工位器具定置:確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內各種物品要擺放整齊。

3.2.2 定置管理實施要求

a) 有物必有位:生產現場物品各有其位,分區存放,位置明確;有位必分類:生產現場物品按照工藝和檢驗狀態,逐一分類;

b) 分類必標識:狀態標識齊全、醒目、美觀、規範;

c)按區越定置:認真分析繪製生產現場定置區越,生產現場所有物品按區越標明位置,分類存放;不能越區、不能混放、不能佔用通道。

3.2.3 整理整頓要求

a) 整理:效率和安全始於整理。把要與不要的人、事、物分開。對於生產現場不需要的堅決從生產現場清除掉;

b) 整頓:在整理的基礎上,把生產現場需要的進行定置管理;

c)清掃:生產加工部位除隨時清掃保持清潔整齊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雜物。

d) 清潔:每個員工持證上崗,儀容整潔大方。

e) 素養:上班時間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在非指定場所嚴禁抽煙;每個員工要養成良好工作作風和嚴明的紀律,不斷提高全體員工自身的素質。

3.3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

3.3.1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範意外的方法。

3.3.2 生產現場油、電、機械傳動等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誌、標牌;對易燃品(如包裝材料)存放區,必須按照過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配備安全防範設施。

3.3.3 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嚴禁違章作業。

3.3.4 生產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採取應急措施,儘可能的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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