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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綱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綱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綱

第一條 為規範誠興行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員工人身體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勞動安全衞生條例》及《廣州市安全監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廠實際情況,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廠內各部門和各位職員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的所有者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廠長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它負責人應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本廠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其職責是組織、管理、檢查本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向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彙報有關情況。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本部門貫徹和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計劃,並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建立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定期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

(五)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六)建立本部門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實施。

(七)組織安全檢查,定期巡查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並督促部門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

(八)協助和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九)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彙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完成安全生產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 企業廠長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管理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廠長任期目標要有安全生產內容,把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於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四)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工業衞生要求。

(五)負責對本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六)結合本企業的生產技術特點,組織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制訂以下有關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1.職工安全生產守則;

2.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5.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6.化學物品和毒品管理制度;

7.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職工安全教育檔案、事故檔案、設備檔案、事故隱患整改檔案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職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四)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並組織實施:

(一)本廠安全性安全生產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各部門第季度召開安全生產會議一次。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九條 本企業廠長、經理以及各安全負責人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確保有資格上崗.

第十條 本企業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企業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企業對全體職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並保證職工有資格上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後方可安排上崗。

第十三條 各類安全教育合格證按規定複審,逾期不復審,合格證無效。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每兩年由發證單位複審一次。

第十四條 企業在生產中發生員工死亡事故的,由發證機關在事故發生的半年內,對該企業廠長和其它安全責任人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知識的再教育。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

第十六條 企業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温、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五章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衞生規定、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人行道、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二)在生產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指示牌。

(三)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四)企業不得將生產作業場所、倉庫與職工宿舍混為一體,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第十八條 企業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二)發生強烈噪音或震動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採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護措施,生產場所的噪聲強度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衞生標準的規定》;

(三)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四)企業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並定期檢查更換。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必須按下列檢驗週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一)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二)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驗;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驗;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驗一次。

(三)在用電梯每年檢驗一次。

(四)叉車每年檢驗一次。

第六章 職工安全衞生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願的原則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並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月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禁止招用未滿16週歲的童工和在校學生,禁止安排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通過衞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採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七章 傷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後,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後工作,並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的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職工工傷確認申請表。經勞動安全部門確認後,企業持《職工工傷確認表》到社會勞動保險部門領取工傷保險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之前本廠制定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與本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制度實施。

標籤: 提綱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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