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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篇1

1、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處在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4、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主管人員應停止其使用。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學員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6、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命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於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後操作。

8、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髮不得外露。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9、進行日作業兩班及以上的機械設備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10、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後,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1、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須的`條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12、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機械設備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13、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4、當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處理。企業領導對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和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施工現場必須健全機械設備安全管理體制,完善機械設備安全責任制,各級人員應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施工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負責機械設備的監督檢查。

二、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機械設備性能,並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三、在非生產時間內,未經項目負責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機械設備。

四、機管和操作人員必須相對穩定。操作人員必須做好機械設備的.例行保養工作,確保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新購或改裝機械設備,必須經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後,方可投入使用。

六、經過大修理的機械設備,必須經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的大型機械設備(塔吊、施工升降機等)必須由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拆除,安裝後必須經項目部、公司有關部門和建委及安監局認可的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掛牌使用。

八、塔吊、施工升降機的加節,必須由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並經項目部和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九、施工現場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必須由項目部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掛牌使用。

十、機械設備嚴禁超負荷及帶病使用,在運行中嚴禁保養和修理。

十一、機械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制度。

十二、各種機械設備的使用必須遵守項目部、公司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範、規程及制度。

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篇3

1)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①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後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迴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等。

②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③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羣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瞭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瞭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並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2)起重傷害事故形式

(1)重物墜落。吊具或吊裝容器損壞、物件捆綁不牢、掛鈎不當、電磁吸盤突然失電、起升機構的零件故障(特別是制動器失靈、鋼絲繩斷裂)等都會引發重物墜落。

(2)起重機失穩傾翻。起重機失穩有兩種類型,一是由於操作不當(例如超載、臂架變幅或旋轉過快等)、支腿未找齊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傾翻力矩增大,導致起重機傾翻;二是由於坡度或風力作用,使起重機沿路面或軌道滑動,導致脱軌翻倒。

(3)擠壓。起重機軌道兩側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與建築結構之間缺少足夠的安全距離,使運行或迴轉的金屬結構機體對人員造成夾擠傷害;運行機構的操作失誤或制動器失靈引起溜車,造成碾壓傷害等。

(4)高處跌落。人員在離地面大於2m的高度進行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檢查、維修或操作等作業時,從高處跌落造成的傷害。

(5)觸電。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組成部分或吊物與高壓帶電體距離過近,感應帶電或觸碰帶電物體,都可以引發觸電傷害。

(6)其他傷害。其他傷害是指人體與運動零部件接觸引起的絞、碾、戮等傷害;液壓起重機的液壓元件破壞造成高壓液體的噴射傷害;飛出物件的打擊傷害;裝卸高温液體金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由於墜落或包裝捆綁不牢破損引起的傷害等。

3)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

起重機金屬結構高大,司機室往往設在高處,很多設備也安裝在高處結構上,因此,起重司機正常操作、高處設備的維護和檢修以及安全檢查,都需要登高作業。為防止人員從高處墜落,防止高處墜落的物體對下面人員造成打擊傷害,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於2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包括進人作業點的配套設施,如高處的通行走台、休息平台、轉向用的中間平台,以及高處作業平台等,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參數確定。其強度、剛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台、樓梯和欄杆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4)起重作業安全操作技術

(1)吊運前的準備。吊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聯繫;根據有關技術數據(如重量、幾何尺寸、精密程度、變形要求),進行最大受力計算,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編制作業方案(對於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運或多台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吊裝,事先要在有關人員參與下,由指揮、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共同討論,編制作業方案,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准);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鈎、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開機作業前,應確認處於安全狀態方可開機:所有控制器是否置於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起重機運行範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築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 5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支腳是否牢固可靠。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後再吊運。

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鈎、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重物稜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業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信號;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後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鈎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台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於6級時,應停止作業;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從事地面工作,例如準備吊具、捆綁掛鈎、摘鈎卸載等,多數情況還擔任指揮任務。司索工的工作質量與整個搬運作業安全關係極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①準備吊具。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要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如果是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絕不可僥倖超載或使用已報廢的吊具。

②捆綁吊物。對吊物進行必要的歸類、清理和檢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體擠壓,被埋或被凍的物體要完全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的一切聯繫,防止造成超載;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內的雜物,將可移動的零件鎖緊或捆牢,形狀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防止墜落傷人;吊物捆紮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稜利角應加墊物,防止起吊吃力後損壞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應採取措施來防止起吊後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脱;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繩頭,同時又能避開弔物正下方,以便發生意外時司索工可利用該繩控制吊物。

③掛鈎起鈎。吊鈎要位於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鈎硬掛,防止提升後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鈎、摘鈎時,腳踏物一定要穩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傷;掛鈎要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稜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鬆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安全隱患消除在掛鈎前;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後,才可發現起鈎信號;起鈎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業場地為斜面,則應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墜落後繼續沿斜面滾移傷人。

④摘鈎卸載。吊物運輸到位前,應選擇好安置位置,卸載不要擠壓電氣線路和其他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採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撐、墊穩、歸類擺放,不得混碼、互相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鈎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鬆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鈎上卸下再起鈎,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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