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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注意事項

工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注意事項

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工商部門查處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一個有力法律武器,目前被基層執法人員廣泛運用。工商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有_種:扣押、查封、責令暫停銷售、責令暫停有關經營活動。執法人員在具體實施時需要注意把握以下_個問題:

工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注意事項

一、從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看,一般情況下

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三審草案)》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才有權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均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專門針對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專門針對扣押、查封措施,從中可以看出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與行政強制措施存在區別。且工商總局法規司編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使用手冊》(____年版)第__頁也提出:“在使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時不要與《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相混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採取的證據保存措施,一般不視為行政強制措施,而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其他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才能實施。”其次,《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因此,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罰種。

三、責令暫停銷售不等同於責令停止銷售,責令暫停有關經營活動不等同於責令停止有關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使用手冊》第__頁指出:“《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九條中的‘責令停止銷售’是否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尚有爭議,因而不宜使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同樣地,筆者認為工商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或者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個體工商户驗照辦法》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有關經營活動時,也不宜使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

四、在《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中,必須寫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依據,包括條、款、項,而不能籠統地寫為“依據《xx法》的有關規定”。

五、對於“扣押”、“查封”的提法,有的法律法規表述為“扣留”、“封存”,兩種不同的提法導致一些辦案人員在適用時產生困惑。為此,工商總局在《關於行政強制文書使用有關事項問題的答覆》(工商法字[____]第___號)中指出:“扣留(封存)與扣押(查封),都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嫌疑人的財物所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並無區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決定查封、扣押”的規定,也對此予以確認。

六、有的法律法規規定扣押、查封有一定的期限,如對無照經營行為的扣押、查封期限不得超過__日,案情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__日;對傳銷活動的扣押、查封期限不得超過__日,可以延長__日。扣押、查封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到期之前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七、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後,工商部門不能再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對違法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和場所實施扣押、查封措施,而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特別規定》所規定的扣押、查封措施僅適用於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為了讓廣大執法辦案人員系統地掌握工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筆者進行了分類歸納,供大家參考。

一、責令暫停銷售: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二、責令暫停有關經營活動: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三、扣押物品: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四、扣押、查封財物:

(一)《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二)《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三)《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四)《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五)《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

(六)《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五)項;

(七)《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八)《工業產品生產 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九)《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十)《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五)項;

(十一)《國務院關於加[本站://]強

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

(十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五、查封場所:

(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

(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四)《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六)項;

(五)《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六)《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第(四)項;

(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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