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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出台

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出台

近日,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出台,加大對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下面是細則的相關內容。

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出台

近日,省食藥監局、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食安辦聯合制定印發了《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為我省加大對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實施細則沿用了國家五部門《工作辦法》的體例,以增強操作性、便於工作銜接,特別是便於案件交接為目的,對銜接難點問題儘量細化,共包括6章45條,分別明確了適用範圍和部門職責;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包括辦理流程、時限、辦理方法和檢法部門的法律職能;涉案物品檢驗與認定;協作配合;信息共享等。

實施細則主要有三方面的特點,一是較好地吸納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好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尤其是加強了對公安系統銜接工作意見的採納吸收,加強了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二是儘可能地細化了案件雙向移送的有關程序和工作要點,增加了可操作性,細化運行機制。比如,詳細規定移送方和接收方在移送過程中應遵循的辦法、應出具的文書和應遵守的時限;詳細列出了移送案件時隨附的各項文書、清單樣式。三是進一步明確了涉案產品的檢測經費問題,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檢驗檢測,相關檢驗檢測費用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同級食藥監管部門不能解決的可向上級部門申請解決,加大了同級公安機關和食藥監管部門的工作銜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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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為打擊力度,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聯合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

據悉,《實施細則》沿用了國家五部門《工作辦法》的體例,以增強操作性、便於工作銜接,特別是便於案件交接為目的,對銜接難點問題儘量細化,共包括6章45條。

相關負責人介紹説,《實施細則》主要有三方面的特點,一是較好地吸納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好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尤其是加強了對公安系統銜接工作意見的採納吸收,加強了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二是儘可能地細化了案件雙向移送的有關程序和工作要點,增加了可操作性,細化運行機制。三是進一步明確了涉案產品的檢測經費問題,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檢驗檢測,相關檢驗檢測費用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同級食藥監管部門不能解決的可向上級部門申請解決,加大了同級公安機關和食藥監管部門的工作銜接力度。

附: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食藥監稽〔20xx〕16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冀中公安局:

為進一步健全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省政府重點工作安排,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聯合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xx年11月30日

河北省食藥監局、省公安廳、省高法、省高檢、省食安辦關於印發河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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